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综合性省级地方法规,具有开创性意义。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涉及主体众多,实践中易出现推诿塞责现象。《条例》明晰了各主体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作用。对各化解途径之间的程序转换、主体间的配合协同以及效力衔接,《条例》也有详细规定,并赋予调解协议一定的约束力。《条例》规定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和支持个人成立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