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B2C贸易的物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路径分析

2016-05-10 18:37张晓妮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8期

张晓妮

内容摘要:本文从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的业务运作模式、金融风险监管及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揭示了制约传统物流金融机构服务B2C贸易的主要障碍;给出推动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的流程再造,强化物流金融的风险内控体系及强健物流金融服务的支撑体系等若干模式创新策略。

关键词:B2C贸易 物流金融服务模式 多元化金融风险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持续进步催生了以B2C为代表的贸易形态的变革,进而推动物流行业与金融行业携手为其提供金融产品创新服务。但物流、金融与电子商务的跨界融合在给相关行业企业创造新利润源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新风险。B2C商户、物流企业及金融机构有必要探讨传统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服务B2C贸易的物流金融模式的可行路径,以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物流和金融产业的同步繁荣。

服务B2C贸易的传统物流金融业务困境

(一)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的业务运作模式问题

实体网点运营模式制约B2C型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机构的实体网点运营模式增加了其为B2C型企业提供服务的运营成本,进而降低其为B2C型企业提供物流金融服务的质量。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实施面向B2C贸易型物流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运营成本管控难题。这是由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扩张需要以庞大的营业网点扩张为支撑,通常而言,金融机构偏好于在重点客户周边开设营业网点,以确保营业网点的运作成本与其收益相匹配。但在B2C型物流金融业务迅速扩张的背景下,传统金融机构的实体网点资源优势被转化为以高运营成本和高负债率为首要特征的风险劣势,由此将资金需求额度小且频率高的B2C型企业排斥在信贷市场目标客户群外。

传统金融机构的征信与风控体系阻止B2C型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机构试图通过严格规范征信体系的方式来严控业务风险暴露水平,但是客户企业利用其信息不对称性绕开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风险监控体系并获得资金支持,由此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攀升。与此同时,传统金融机构的既有征信体系和风控体系却无法为资信状况良好和业务发展前景广阔的B2C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是由于B2C型企业因成立时间短和经营规模小而影响其在金融机构获得良好的信用历史记录;由于B2C型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具有单笔资金需求量小且需求频率高等特点,而传统金融机构更为偏好为大客户提供规模以上的信贷服务,二者的矛盾性制约B2C型企业从传统金融机构处顺利获取金融服务。

(二)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的金融风险监管问题

网络金融的内生风险性增加了服务B2C型物流金融风险的监管难度。由于B2C型物流金融业务中的部分业务具有较强的虚拟性,这种业务的虚拟性导致服务B2C的物流金融业务风险易于被隐蔽在分散的、开放的网络空间中,致使其预防难度高于传统金融业务。再者,由于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的标的资产的账务信息处于网络空间上,在客户企业享受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的“开放、普惠”式物流金融服务时,亦须承担由网络技术不完善性所引致的网络金融风险。在B2C商贸活动运作过程中,任意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的风险暴露都将沿着网络空间传导到整个金融系统。

缺乏针对物流金融业务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由于服务B2C贸易的物流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普惠型,这不仅使得物流金融业务的客户所承担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成本显著降低,而且确保金融机构可以用较低成本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由此产生的一站式物流金融服务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效增强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但由于物流金融业务内容的专业化趋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必要的专业基础来对物流金融业务实施有效监管,物流金融监管力量的缺位使得金融机构失去外部约束力来帮其规避物流金融业务风险。

(三)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的支撑体系建设问题

各级政府缺乏对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给予有力的政策支持力度。从产业政策角度分析,当前的物流金融服务模式下的金融资产配置方向存在问题。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的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营目标而采取将其有限的金融资源投放到具有较为稳定的行业企业中。相对于具有较强创新特质的高科技产业企业而言,传统行业企业因其金融安全边际较高而获得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水平较低,包括物流金融工具在内的金融工具结构单一。这不利于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亦不利于金融机构服务B2C贸易模式的能力。

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缺位影响物流金融服务模式效能发挥。由于当前我国的物流金融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尚为空白,现有的《电子签名法》、《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建设偏重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立法工作者未能充分考虑对金融产品内生性风险的防控,亦未能从保护B2C贸易交易各方权益的角度来规范物流金融产品监管标准体系。从物流金融产品信息透明角度分析,当前的服务B2C的物流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显著不足。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金融监管制度偏重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降低金融系统運作风险,在保护物流金融产品消费者切身利益和促进物流金融产品供求双方信息对称方面尚有诸多可改进空间。金融监管体系的缺位使得物流金融产品的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给金融产品供给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来侵占金融产品消费者利益的不良行为提供更多机会。

基于B2C贸易的物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路径

(一)推动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的业务模式再造

打造服务B2C型物流金融服务的“无网点、全天候金融”服务模式。在“互联网+”浪潮的冲击下,传统的依托物理营业网点的金融业务势必成为制约金融机构低成本扩展业务的成本负担。物流金融业务应当准确把握B2C型贸易模式的交易便捷化趋势,及时推广应用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的无网点运作模式。从客户角度分析,通过强化以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为正常的全天候金融服务模式,客户可以通过手机和互联网等渠道实现与金融机构业务办理接口的实时化无障碍对接,以此为营销亮点来增加客户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服务体验价值。从金融机构角度分析,金融机构可通过积极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并积极推广手机银行业务的方式来给金融机构的客户及潜在客户提供便捷化的服务渠道,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新业务的市场拓展成本和业务运作成本,使得本机构可以快速收集客户信息,并增强本机构的物流金融业务对客户的粘性。

打造服务B2C型物流金融服务的“垂直化”服务运作模式。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问题,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内部组织机构改革,通过推进金融机构组织结构扁平化进程的方式,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内部信息流传递成本,提升金融机构基层组织执行上层决策的执行能力。金融机构应当将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剥离出传统金融组织架构,转而成立专门的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事业部,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直接领导力,以及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反馈物流金融市场信息的效率。金融机构还应将其在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上的成本管控要求落实到各部门及各岗位,增强金融机构决策层对终端业务环节的资金流和成本控制能力。此改革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对组织机构臃肿和大型企业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的管控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在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上的运营稳健力和运营效率。

(二)强化服务B2C型物流金融的风险内控体系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服务B2C贸易的物流金融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力度。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业化的物流金融风险内控体系,通过成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方式来防控系统风险,以有效控制服务B2C贸易的物流金融业务的内部风险水平。为提升物流金融业务风险防控体系的权威性,金融机构应要求该专业委员会直接对金融机构董事会负责,并在董事会领导下制定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目标和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管控政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与物流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相匹配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跟踪下属各部门的内控制度运作质量的方式来遏制内部人的道德风险爆发;并通过控制每一笔物流金融业务所指向的客户企业的实时财务指标的方式,遏制外部人利用其信息不对称性优势来侵占本机构的合法权益问题。金融机构应要求下属各部门对其物流金融业务所内生的金融风险进行定期或突击式评估并给定风险控制优化策略,打造内外联动、长短期结合的强健物流金融业务风控体系。

金融机构应健全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首先,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完备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考虑到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的高风险性,金融机构通常采取与其他组织机构携手办理该类业务的方式来有效分散物流金融业务风险。在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上,金融机构与合作伙伴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较为频繁,金融机构内部交易风险因此泛起。故金融机构需建立其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内涵界定、交易审批权及交易规则等要素进行清晰界定,并由董事会委派专业稽核人员进行项目合规性审查。金融机构应当在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中推行岗位责任制,并将物流金融业务的不同环节业务分配给不同岗位来负责,在各环节业务负责人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权力牵制机制。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服务B2C物流金融业务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强健服务B2C型物流金融服务的支撑体系

地方政府应当强化对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物流金融机构是在特定政策环境下运作的,其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的有序运作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首先,地方政府应当给予物流金融服务模式以有力的产业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建立支持物流产业发展的多渠道融资机制。具体而言,地方政府應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到物流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中,引导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B2C贸易的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并深入探析B2C贸易项下物流企业的个性化资金需求特点来制定金融产品创新方案,增强B2C贸易环境中的物流企业获取资金融通的便利性。其次,财政及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B2C贸易的物流企业和向物流企业的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财税支持。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有助于帮助那些处于B2C贸易环境中的物流企业迅速建立产业创新体系,降低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相关业务中创新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的风险,推动互联网产业、物流产业及金融产业的产业融合式创新活动。

结合B2C模式特征来创新物流金融监管模式。服务B2C贸易的物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活动是横跨金融行业、物流行业和互联网行业跨部门式金融创新,这种跨部门式金融创新既蕴含着与其高风险相匹配的高收益,亦蕴含着显著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应与金融、物流和互联网行业企业携手建构物流金融监管体系,以适应物流金融业务的多元化监管需求。为此,监管机构应对服务B2C的物流金融模式创新保持较为宽敞的容忍度空间,允许服务B2C型物流金融业务在既有监管体系边缘展开行动。监管机构亦应同时帮助物流金融监管创新针对B2C型金融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与电商巨头携手监控B2C业务的内生性风险并及时向物流金融业务运营机构发布关于B2C客户标的资产之金融风险警报,据此来控制其下游的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由于系统性商业风险将导致B2C型企业大面积倒闭,为防范因此诱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监管机构应当设立救助性基金及再保险机构,以帮助陷入经营困境的物流金融机构及时摆脱头寸紧张及由此诱发的挤兑之威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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