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发展

2016-05-05 07:56锡林郭勒盟委统战部部长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交融民族团结少数民族

◇ 文/锡林郭勒盟委统战部部长 马 峰

中华民族的发展史,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创发展辉煌的历史。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各民族不断融合,形成了我国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独特格局,也为我们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了解掌握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几千年来,各民族经过诞育、分化、交融,最终形成了56个民族,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从历史上看,我国各民族有几次大的融合过程,对这几次融合史,有的资料分为春秋战国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宋辽金元时期和清代,有的划为先秦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唐五代时期和宋辽金元时期。虽然说法不一,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经过这些历史性的大融合过程逐步形成。以后一说法为例:先秦时期,是中华民族的孕育时代,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次大迁徙、大融合的时代。这一时期,从传说中的炎、黄二帝,到夏、商、周,再到汉代,活动在黄河中下游中原地区的华夏族在这里肇兴,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汉族在融合了夏人、殷人、周人的血统及蛮、戎、夷、狄等少数民族成分的基础上,形成了多民族融合的共同体,成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强有力的凝聚核心。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民族大杂居、大融合的一个比较明显的时期,这一时期,北方匈奴、鲜卑、羯、氐、羌、柔然等少数民族纷至沓来,在黄河流域活动,在征服与被征服的过程中,与中原主体民族互相渗透,经济、文化、语言、服饰、姓氏、习俗等的差异逐渐消除,逐步融于汉族之中。其中,最具代表和影响的是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推行政治改革外,实行禁胡语、改汉姓、改易汉俗等一系列改革鲜卑习俗的措施,促进了鲜卑族与中原汉族进一步交流和融合。唐五代时期,又有许多少数民族被中原地区的汉人融合。在五代时期,中原地区先后建立了后梁、后唐、后汉、后晋、后周5个王朝,其中后唐、后汉、后晋3个王朝都是沙陀人(沙陀源于突厥)建立的,使西北和东北大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这3个王朝仿照中原地区的传统模式建立,由沙陀人与汉族上层贵族联合统治,又经通婚无禁忌,盛行义养风气等,加速了各民族间的融合。在长达4个多世纪的宋辽金元时期,是中原地区民族融合的又一重要时期,女真、契丹、西夏以及蒙古、维、回等少数民族都是这一时期进入的,至元末明初,经过长期的杂居交往,各少数民族与汉人达到了相忘相化、不易识别的程度。从近现代看,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领导的两次社会变革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了根本性有利条件,一次是全国性的土地改革和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一次是改革开放。第一次改革不仅埋葬了封建制度,还打碎了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第二次改革则是解除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口流动的不合理束缚,使少数民族有了走出传统聚居区,在全国范围内寻求更大发展空间的可能。当今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把地区间的壁垒冲破了,大量少数民族人口走向全国,进入城镇化进程,而全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口流向少数民族地区,这使各民族混居、杂居程度迅速提升,交流更加广泛、融合更加深入。我曾在《中国民族报》上看过一篇关于维吾尔同胞在中原的报道,介绍新疆维吾尔族群众在河南南阳镇平县生活情况,并将其称之为一种现象,即“镇平现象”,概括为经济现象、文化现象和民族工作现象,清晰地揭示出当代中国各民族、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和内地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趋向,非常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可以说,上下五千年的中国史,就是各民族不断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在统一和争取统一的几千年中,中国各民族共同生活,相互学习,相互通商、相互通婚,尽管经历残酷战争和民族歧视,但都没有改变各民族交融、融合的大趋势,同时,也使得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了极大增强。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多次召开新疆、西藏工作座谈会,强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问题。在去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扩大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强调要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入手,创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这些指导思想和重要论述,把握住了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大势,也为中华民族走向凝聚力更强、向心力更大的共同体指明了方向。

二、总结提炼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成功经验

学习掌握各民族几千年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不但是要了解融合历史过程,更多的是要把握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治国理政经验,甚至是在历史史实和历史事件中形成的深刻教训,通过研究、探讨、实践,探索更好地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形成更大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途径,为推动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强大的能量和合力。通过历史经验和实践总结,我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促进各民族更好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发展,是因为提炼和坚持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经验。

(一)坚持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我国实际,创造性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几千年来,我国历代中央政权经略民族地区,大都是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实行有别于内地的治理体制,即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如秦汉中央政府对边远属邦属国要求政治上不反叛,而对其具体施政的管理则比较疏阔;唐代至宋、元交替时期普遍实行羁縻制度,民族地方政权头领成为中央政府委任的官员,可以世袭;南宋至元、明时期,实行土司制度,也是由中央政府委以官职,世袭继承等,这些制度是老办法,其实质是怀柔羁縻。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汲取了传统中国历代中央政府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智慧,但又存在着根本的不同,是对“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政治传统的超越。首先,它是以现代民主国家超越传统王朝国家,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所实现的民主共和国家为前提的,实现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愿。其次,它是以民族平等超越夷夏之辨,是以各民族平等为前提的,强调的是不论民族大小、历史长短、人口多少,发展高低,各民族都是一律平等的。第三,是以现代法治超越传统人治。与历代中央政权治理边疆之策都是建立在皇权专制基础上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是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归的,加之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若干规定和意见等,为依法治理提供了保障。第四,是以“干部群众工作”超越“羁縻治理”。不同于历史上的“怀柔羁縻”,强调的是对少数民族上层精英分子的笼络与结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依靠各少数民族干部,更是依靠少数民族群众,靠的是干部和群众同心协力、群策群力、凝心聚力,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与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促使其充分发挥其它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推动更好地实现民族团结、边疆安宁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坚持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基础的物质保障

在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现实实践的思考中,有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一直指导和警示着我们,那就是: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没有发展,就没有进步,就会落后,落后就要挨打,就要受欺负。在古代,强大的王朝吞并弱小的王国,金戈铁马,导致无数朝代变迁;在现代,综合实力强的国家欺负实力弱小国家,践踏毫夺,制造世界动荡不安。我国近代百年屈辱史就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国家而言,发展如此重要,对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发展同样至关重要,它是实现各民族平等、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物质基础,是促进民族团结、实现边疆稳固的物质基础,也是推动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物质基础。现今,包括我区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地大物博的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将这些优势概括为资源富集区、水系源头区、生态屏障区和文化特色区。同时,根据我国大多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差、发展起点低、历史欠账多,城乡发展差距明显,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不断拉大的实际情况,将民族地区定性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并且对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出了重要指导意见,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施策,强调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体制机制,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同时,国家还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一带一路”战略带动、“兴边富民行动”等一系列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2011年,还针对我区实际,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意见和措施,为我们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遵循、创造了条件。借助这些思想指导和有利条件,我区始终注重加快发展步伐,根据实际确定“8337”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区位、资源等优势,持续推动实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与中东部发达地区比,我们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甚至在不断拉大。如果这样的趋势长期得不到根本扭转,就会造成心理失衡乃至民族关系、地区关系失衡,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要借助扶助力量,抢抓难得机遇,利用优势发展,克服困难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协调进步,为推进民族团结、边疆安宁提供坚强的物质基础保障。

(三)坚持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

做民族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而人是有思想的,正确行动来源于正确思想。要把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好,要把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抓好,要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好,没有正确的思想认识不行。正确的思想认识,推进民族团结的共识,需要每个社会公民的自觉学习和践行,更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需要广泛的社会宣传和动员,这就是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在这方面,我区各地的宣传教育范围是广泛的,学生、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各族各界党外代表人士,甚至到每个社会公民;宣传教育内容是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基本常识、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例和生动实践等;教育形式是多样的,媒体宣传、专题培训、主题活动、表彰奖励、创建带动……,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模式,进一步打牢了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但是,我们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是已经做的完美无缺,也不是已经做的天衣无缝,而是在宣传的范围上、广度上、深度上和力度上都还不够,加之现今还有敌对势力在跟我们争夺群众,图谋西化、分化,造成民族分裂。因此,必须在用好发展这把钥匙的同时,把思想教育这把钥匙用得更好。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要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要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要注重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宽领域开展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增强活动吸引力,提高活动覆盖面,使各族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和真心拥护党的民族政策,守住民族团结、守望相助这道思想防线。

(四)坚持发展多元一体中华文化,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坚实的精神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推动民族工作要依靠两种力量,一种是物质力量,一种就是精神的力量。强调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并不会自然而然带来人们思想认识水平的提高,提倡要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利用精神的力量来推动中华民族大团结。这种精神力量的强化,包括前面讲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但这里着重是要强调文化的重要作用。在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实践中,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文化认同问题解决了,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才能巩固。中华上下五千年,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同时,多元一体文化也逐步形成,各民族在融合中相互欣赏、相互学习,都对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留下了许多千年流传的佳话。如,战国时期,赵武灵王推行“胡服骑射”,带头穿着西北游牧和半游牧民族的服饰,学习先进的骑马射箭本领。秦汉时期,南越武王赵佗全面推行“和辑百越”政策治理国家,吸纳越人参政、实行部分地区“越人自治”外,尊重越人与中原汉族大不同的衣着、饮食、语言等风俗习惯,促进汉越文化交流。古代历史中,还有许多这样的故事,现代社会,我们各民族交流更深,相互借鉴更多,在交融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形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大格局。因此说,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是各民族文化融合的结晶,需要我们深入学习传承和推动创新发展。在传承和发展的过程中,我认为必须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坚持下去,推动树立全民族特别是青少年的爱国意识,保持一代接一代传承、弘扬下去。要结合时代的要求,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方向,要在全社会、各民族中大力宣传和培育,推动形成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要注重从少数民族文化中汲取营养。如少数民族文化强调崇尚自然、爱惜生灵、各族相亲、敬重长者、讲求道义、信守承诺,等等,这些理念,要加强提炼、阐发、弘扬,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提供更多文化养分。另外,要尊重文化差异、包容多样。把汉族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忽略少数民族文化,把本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对中华文化缺乏认同,这些观念都是不对的。我国55个少数民族,文化各异,体现了中华文化的多元特性。要准确把握中华文化认同与本民族文化认同并行不悖的关系,注重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特别是要去粗取精,推陈出新,让现代化内容体现民族文化特色,让民族文化再现时代特征,推动实现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这样,才能推动形成中华文化一体格局,增强对中华文化的集体认同,才能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支持。

(五)坚持依法治理维护和谐稳定,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可靠的安全保障

从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史看,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与儒家“礼治”、“德治”思想相对立的法治思想,并在不断完善中推进依法治理。如先秦时期,夏朝,制定了刑法;战国时期,商鞅主张“严刑峻法”,韩非子主张“以法为本”、“法不阿贵”;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颁布了通行全国的秦律。在唐朝,设置刑部主管刑法,明朝颁布《大明律》,等等。即使汉武帝以来儒家学派占据了统治地位,但法家所奉行的法治精神,也依旧长远地影响着后世,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现今社会,我们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皇权制,成立了新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与过去的“人治”、“德治”相比,法治越来越显示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也将其列入重要任务加以推进,这对民族工作法治化提出了新要求。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同我区一样,地处边疆地区,具有重要的安全稳定屏障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等问题,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图谋,利用民族矛盾或民族纠纷问题制造事端,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使边疆地区的安全稳定面临重要挑战。面对这些问题,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和统战、民族、宗教、公安、安全等相关部门积极应对、妥善处置,有效维护了团结稳定的大局。但是,严峻的形势,不容我们有丝毫的懈怠,涉及民族和宗教因素的问题,处理不好或不当就会出大问题。因此,要学会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调整和规范民族关系,稳步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要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事情本来性质作判断,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普法宣传和防范意识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和“人权”等旗号进行的西化、分化活动;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和《宗教事务条例》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促进宗教领域和顺;要坚决反对民族歧视,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得到落实,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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