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丽
《航道法》实施一年后,航道面临的问题直指体制和界河。从“九龙治水”到“五龙治水”,政府管理结构一直在调整中,尽管从目前来看,这种结构调整还稍显缓慢。以珠江流域的四省区航道管理主体的错综复杂,可见一斑。
珠江流域上游的云南、贵州两省,分别设置的港航管理局,承担了航道管理的职责。其中贵州省航务管理局局机关设航道管理科,并直属管理赤水河航道管理局、乌江航道管理局、南北盘江红水河航道管理局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则是另外一番景象。2015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西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实行广西交通运输厅、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双重管理、以广西交通运输厅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广西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广西船舶检验局)成建制并入广西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相较于珠江中上游,下游的三角洲地区,即广东,其航道管理机构更为健全。在广东省专设有广东省航道局,全面负责全省航道建设、维护、管理,并且下设17个水系(区域)航道局。
从以上四省的管理模式不难看出,在珠江流域,珠江航务管理局并没有航道管理的具体事权。仅作为协调单位,在宏观层面进行《航道法》的宣贯、培训,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协助进行航道法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等。
另外一方面,界河航道管理也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界河作为涉及边境管理、领土完整和国家形象的河流,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航行安全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通航界河航道总里程约5300公里,占陆地边境线的24.3%。在界河管理上,中央事权履行不到位、管理责任主体错位、管理机构与外方不对等、管理模式不同意、养护经费不足等各种问题长期存在。
无论是体制,还是界河,在过去的十来年里,航道管理都处在不断的改良中。2015年3月,《航道法》实施,直接保障了航道的养护资金来源、完善了航道规划管理制度,其设定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范围划定制度,也让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进入了“新常态”。而从大的层面来看,《航道法》对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各地国际航运中心、自贸实验区建设,以及各地航运及边缘经济发展都不无裨益。
作为水路基础设施的航道,无论是在传统的体制管理下,还是在新的法规约束下,无疑被提到了重要的战略位置,而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如何发挥这种基础设施的作用,如何让其发挥作用的过程变得更顺理成章、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