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路径和必要措施,高职校企合作是社会多元协同、博弈互动的过程,必然要求突破传统的治理模式,而协同治理是深化多元主体合作、推进资源整合、完善社会管理的创新之道。文章分析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社会生成及模式变迁,阐释协同治理变革及创新的内在要义,并从构建信任关系、培育多元主体、建立互动机制、强化政府引导等角度探索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为构建稳定高效的校企合作提供理论借鉴和工作参考,推动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持续走向善治。
[关键词]校企合作 协同治理 逻辑审视
[作者简介]南旭光(1978- ),男,江苏徐州人,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管理科学与工程、高等教育管理。(重庆 400052)黄成节(1980- ),男,安徽安庆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及管理。(重庆 400030)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13-0023-04
一、引言
作为影响高职院校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高职校企研合作近年来发展迅速,不仅有力地提升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的转型升级,有效地促进了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如今,在国家创新发展理念的指导和创新驱动战略的推动下,面对经济新常态,高职校企研合作更加成为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议题,但是诸多的理论及实证研究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校企合作中还存在一些诸如行为动机差异大、专用性投入不足、机会主义行为复杂、合作协调成本高等问题,制约了校企合作绩效的达成,直接或间接造成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动力不高、职业岗位技术技能不足、市场适应能力不强等现实问题,影响了校企合作对职业性人才培养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而且,校企合作的内涵早就突破了人们对它从字面意义上所做的理解,已经朝着“官、产、学、研、中、金”体系链方面不断延伸。因此,推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不仅应该考虑如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校企双主体办学、工学深度结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更需要考虑如何创新治理模式以加强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治理,以便从本质上推动行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有效开展深度合作,提高人才培养效率并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学术界对于治理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治理不需要外部力量来实现,而是通过不断地沟通和协商来形成一整套行动者都愿意和能够遵守的规则和方式来处理遇到的问题,并依赖这种自发形成的机制来维持长期合作和稳定的关系”;有的认为“治理就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处理和公共资源分配的活动集合”,但不管何种理解,在治理过程中,确保组织有效运转的基础并非权威和命令,而是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共同遵守。既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是由政府、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个复杂的多元协同、博弈互动的过程,且日益呈现出过程动态化、系统开放化、主体多元化、合作网络化及自组织特性,为了协调和整合不同力量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互利互惠、共赢发展,就需要在当前社会治理背景下突破传统的线性治理模式,依靠多个相互之间产生影响作用且共同参与治理的行为主体的互动,创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治理模式。这就必须从组织属性、组织偏好、角色定位、所属领域、文化属性等方面对组织治理的机制进行重构,基于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持续的互动活动和有效的制度设计等形成多样化的治理体系。而与此同时,在多样化的治理机制中,协调治理的理念和模式正受到社会学家和管理学家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为此,本文拟基于协同治理的视角,从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两个方面探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治理变革及创新的内在逻辑要义,探索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可行性路径。
二、高职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生成逻辑
所有治理问题都体现在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现实生活中,所以伴随着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嬗变以及后工业社会中公共性的扩散,引发了人们对公共事务的治理理念和治理结构的思考,社会治理的实践模式也被逐步建构出来。对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问题而言,参与主体的日渐多元化、合作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社会形态的高度不确定性,再加上各合作主体的独立能力和自我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升,迫使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超越传统的单向度、线性的治理模式向多元主体治理、网络化治理形态发展。协同治理作为校企合作组织的一种创新性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在对校企合作领域各参与主体的协调和整合中,为校企合作深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是校企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和经济发展的必然逻辑。
(一)经济社会转型为校企合作协同治理塑造了外部条件
经过多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也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的转变而逐渐深入并不断创新突破。首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要求各类社会组织具有较高的协作互动能力的同时,也为协同治理创造了经济条件。客观地讲,市场的本质体现在社会化、多元化、民主化等组织和行为特征上,必然要求存在合理的分权,政府更是应该从竞争性、盈利性行业以及私人领域退出,增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整合社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源,推动校企有序运行,从而提升政府、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社会中介等主体协同治理的内在需求。其次,我国社会管理及控制方式的变迁,不仅重新构建了国家治理制度和社会控制体系,而且催生了众多异质性的协同治理主体。校企合作的探索和实践,正好将各参与主体不断增强的自治需求有效连接起来,从而承接重要的经济及社会职能,为增强社会管理水平、增进社会公共福祉而协同努力,不仅有效引导政府避免单向线性管控行为,还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协同治理提供了组织条件。当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不断细化,高等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了生存发展,都更加倾向于与其他组织的协同合作,以获取新的发展机会,形成更强的竞争优势,增强适应经济发展、环境变化和社会变革的能力、水平与弹性,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协同治理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政府行为模式重塑是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应然诉求
自从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与产业出现以来,就存在国家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两种社会基本形态与政府行为模式。前者将政府放在首位,强调的是政府的协调作用;后者则将产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注重的是产业的自发作用。这两种模式争论的焦点其实就是产权集中于哪一方。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是在政府干预模式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政府通过控制产权的归属以及资源的配置从而决定校企合作中各参与主体进入市场的机会,由此构建一种符合国家或政府自身利益的社会经济秩序。事实上,这种模式会诱发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制约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的行为模式逐渐有了新的内涵,可以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施以更强的保护,并建构有效激励及约束的制度框架。如今,我国社会结构逐渐原子化和个体化,国家和社会也在合理分离,一种强化市场型的政府行为模式正在形成。它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尽可能地保护私人部门和个人的财产权利,以法治确保各类契约机制的实施。确立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高等院校、行业企业、私人部门和个人的财产权利的边界得以有效界定,人们有内生动力进行生产、投资和交易,校企合作活动也能够深入进行。正是基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合理建构,政府行为模式得以重塑,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各方参与主体可以形成合理的互相嵌入的结构,治理机制和具体实践互嵌互助且深度契合,协同治理便应运而生。
(三)公共治理变革为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呈现出复杂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需要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和模式来适应改革的诉求,响应治理的目标。传统的指向“政府及其行为”的旧治理理念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情况,需要定向到“政府和社会参与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的新治理理念。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社会事务治理要求政府从对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僭越中逐渐退出,集中优势和力量做政府该做的事情。比如,对于那些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自然垄断性或社会公益性事务,就要变“政府本位”为“社会本位”,从尊重社会、服务社会的价值取向出发,引导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形成,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寻求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治理,并在与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高度协同中,有效引领发展方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问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与校企合作协同治理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协同的本意是“共同工作”,应用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主要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强调各子系统或参与主体之间彼此配合、互动协作、相互竞争等。与传统的治理模式不同,协同治理不仅注重政府的作用,更强调存在于政府之外的市场及各类社会组织都应当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各类组织都作为治理的参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保持高度的自主管理,并与政府之间保持协同、互动与合作,可以提升校企合作管理的绩效,实现校企合作发展的效益最大化,增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社会价值。
(四)创新驱动战略为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提供了发展动力
党的十八大提出“走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某种意义上是把创新发展放在了国家发展全局及战略部署的核心位置,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作为一个明确改革市场取向的重大理论观点被提了出来,这便对通过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不仅要在政府的有效介入和引领下统筹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导向、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双主体办学、工学深度结合且校企密切合作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创新发展体系,切实推动职业教育创新驱动发展,还要不断完善高职校企合作的协同治理机制,解剖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让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职业教育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建立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协同机制,推动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事实上,从国家战略层面上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被作为一种半公共服务和创新模式存在的,旨在通过各个社会组织之间的公平竞争来增强创新动力和能力,这就决定了校企合作应该进一步社会化、市场化,才能释放创新活力。同时,为了推动创新驱动战略,一系列市场管理规则和政策支持不断释放,市场技术创新也在不断涌现,民间资本已经进入各个重要产业领域,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已经多维度展开,校企合作由原先以高校人才培养为导向升级转型为以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等为导向,这便在市场机制下促使各方合作参与主体能够自主协调各自利益及整体利益并形成紧密的协同治理模式。
三、高职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
在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领域,随着各参与主体日益从国家层面的治理框架中脱离出来,内外部社会关系的演变与组织体系的转型为校企合作治理模式的重构提供了必要性,公共性的扩散与组织成长则促使协同治理这种全新的治理模式成为可能。然而,尽管协同治理模式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肯定,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并散发出璀璨的光芒,要想顺利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协同治理,促进协同治理目标的达成和善治效果的实现,推动“政府—职业院校—产业界”的整体协同发展,还必须构筑以下具体路径。
(一)构建信任关系,夯实合作的共同利益基础
校企合作的达成是基于信任和契约双重关系的,而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协同者之间衍生出合作的确定性、安全感和价值预期,这是实现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内在保障。主体间的信任水平越高,它们达成合作的意愿就越强,合作的可能性就越高,合作中的互动协调成本就越低,合作的持续性也就越长。当然,在建立主体间信任关系的过程中,不信任是随时可能发生的,这就体现了信任作为一种“道德资本”的属性。所以,要想在校企合作主体之间建立相互协同的信任关系,其中的关键还在于维持各方共同利益的趋同和有效的信息互通,加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契约设计和道德规范,才能自我强化信任意识,协同意愿才得以形成。实际上,校企合作的协同治理过程就是各方利益的整合过程,不仅要基于信任关系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还要基于信任关系建立协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同构性和利益的实现机制。事实上,只有所有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一致且利益获得渠道顺畅,校企合作协同发展目标、协同治理意愿和协同行为才能形成,协同治理的作用机制和预期效果才能真正显现。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得益于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政府层面的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使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不仅更加信任政府,还有更多机会参与政府决策。而政府作为校企合作领域关键的一环,社会各类组织对它的信任是发自组织所具有的自利性本身的,假如政府不能或者不愿有效满足校企合作各参与主体的基本利益需求,甚至制约或者损害了它们的实际利益,协同治理不仅无法实现,治理中的冲突也难以避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也就无法实现。
(二)培育多元主体,提高协同治理能力与水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校企合作的体系链现在已经向“官、产、学、研、中、金”不断拓展延伸,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不断增强,在协同治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更要从源头上考虑如何培育有价值的合作主体。协同治理是一个多元共治问题,对校企合作而言,有作为监管、引导和协调方的政府,有市场化运作的行业企业,有公益性和互助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也有一些自组织机构或个人,这是一个典型的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等跨界主体构成的组织体系。所以,真正意义上的高职教育校企深度合作关系的达成必然首先是一个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的过程,是一项颇为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应该遵循目标协同、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文化耦合等几条原则选择合作主体并建立合作关系,保持并增强整合社会资源的最大优势。而且,这些本身相互独立的多元主体之所以能达成校企合作,既可能是基于业务本身的合作关系,也可能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还可能是出于在合作与竞争间的博弈关系。这就决定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必然是一个面向市场需求的动态发展过程,协同治理和稳定合作既需要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又需要从长远和可持续的角度考量各参与主体需协同解决的关键要素,比如主体能力的匹配性、主体的相互兼容性、合作中的知识共享、合作伙伴的承诺与行动等,还要从政策制定、机制设计等方面促进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治理主体的成长成熟,这样才能为基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多元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搭建坚实而稳定的基础,顺利实现协同治理。
(三)建立互动机制,增强合作主体的自我管理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涉及政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中介机构甚至金融机构等参与主体,它们之间在社会职责、运作方式、组织结构、管理风格、组织文化、制度模式等方面的协调程度、契合深度及效能高低对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目标的全面达成具有决定性影响。这些组织要素之间如果衔接得当、协调顺畅,便可以为协同治理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否则便会适得其反。这就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协同治理提出了要求,各个参与主体之间要在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强化主体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适当调整和优化治理结构和运作流程,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在功能上尽可能实现耦合,在利益诉求上尽可能相互妥协。作为一种民主意义上的治理模式,尽管协同治理主张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和利益均衡,但是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各主体不免会产生利益分歧并由此滋生出矛盾与冲突。事实上,在协同治理中,政府机构、高职院校和私人部门等应该强调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扮演管理主体的角色,合力实现相互协作、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和决策共担的格局,凸显信任关系与自我管理的特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体唯有通过积极互动、主动沟通,搭建起利益平衡机制和协调平台,促进信任机制系统化和集成化,提升合作效率和整合性,才能形成一种以共同目标、道德规范、行为惯例和互动协调工作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校企合作治理模式,才能强化合作主体的自我管理,增强治理机制本身的融合和协同,在协同治理下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强化政府引导,建构协同治理的制度规约
在校企合作中,各参与主体间难免会出现行为动机差异大、利益权衡难以对等、合作协调成本高等问题,尽管基于信任机制和契约机制的互动协调和自主管理自由度较大,但是也可能诱致市场无法自发成为推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深入进行的治理主体,政府的主动介入和积极引导就不可或缺。政府参与协同治理的目标之一是解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出现在高职院校、行业企业、中介机构等主体之间仅靠自身力量所无法解决的社会性困境问题。在实践中,政府不仅要担负起外生的制度设计职责,还要提供有操作性和现实激励性的配套措施,在各方利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纠纷处理等方面制定出有实际操作价值的系统性的专门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同时,政府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监督与协调机制,积极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发展。而且,从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考虑,政府还应当积极引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搭建校企合作框架体系,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专项补贴机制等。换句话说,要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组织间实现协同治理,就要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体的培育扶持政策和依法管理、监督各参与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现多元相关者的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既赋予各类参与主体足够的自主权,对社会组织加以合理的规范,又要有效约束政府组织公共权力的扩张,避免对社会主体施加过多的行政干预和强制性命令,从而切实提高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社会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的协同治理提供制度空间,为创建新型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治理模式、提升治理能力、构建治理体系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和政策支撑。
四、结语
随着人力资本培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度融合,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已经走向复杂化和网络化。而且,校企合作的治理机制本身就是创新网络治理机制,这是一个多元参与主体相互影响并彼此协同互动、互补支撑的协同性系统工程,单靠某一种具体的治理机制是不可能单独发挥作用的,自然也就无法实现整体治理目标。所以,只有通过政府有效介入的协同治理,才能真正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领域的善治。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体自治基础上的协同治理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创新的方向,并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生成逻辑和实现路径。当然,由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具有合作主体异质性、合作创新行为协同性、组织结构松散耦合性等特征,使得校企合作创新网络要想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必须对协同治理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对应不同的校企合作情形和不同的状态变量给出不同的解决及应对方案,这将成为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也为后续研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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