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离婚协议无效,赠与亦无效?
案例:杨某与田女士经网络聊天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因相识时间较短,彼此性格了解不足,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田女士几次提出离婚。为留住婚姻,杨某作出让步,双方签订一份“保婚”协议,约定杨某婚前所有的(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一套,归夫妻共同财产,若田女士提出离婚,协议无效。事后,双方对该房屋办理了加名手续。2015年2月,田女士再次向杨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按协议约定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杨某同意离婚,但以“若田女士提出离婚,协议无效”之约定为由,拒绝其分割要求。
说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双方签订的“保婚”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履行一年以上,是合法有效的。但该协议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婚姻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田女士不仅有权提出离婚,同样有权分割共有的房产。
赠与房产未过户,不能反悔撤销?
案例:唐某与赵某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唐某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位于某市菊花小区价值39万元的两居室房屋的50%所有权赠与赵某以表诚意,即该房产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事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一直由唐某管理并对外出租)。2015年5月,唐某向赵某提出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唐某赠与的共有房屋,并要求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唐某认为,该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其有权反悔撤销。
说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唐某虽将房屋的50%份额赠与赵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赵某也未取得该房产权证书、未实际已占有、未使用该房屋,因此,唐某有反悔撤销权。
赠与约定有效,应获得全部支持?
案例:因年龄差别,李先生与安女士结婚时,双方签订“保婚”协议约定: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单方提出离婚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若李先生违约提出离婚,其婚前的房产(价值六十余万元)归安女士所有,该房剩余贷款十余万元由李先生支付,并按李先生月工资收入的40%向安女士支付生活费,另外支付赔偿金五万元。若安女士违约提出离婚,则该住房仍归李先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并无需得到经济补偿金。双方结婚六个月因感情矛盾,李先生向安女士提出离婚,并以双方签订的协议限制婚姻自由、违背公平原则主张无效,不给安女士任何赔偿。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双方“保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约定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其中违反民法公平原则之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李先生主动提出离婚时,应向安女士支付赔偿金五万元,赠与的房产应归安女士所有。“该房的剩余贷款十余万元由李先生支付,并按李先生月工资收入的40%向安女士支付生活费”之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予以撤销。
编辑 吴忞忞mwu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