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探析

2016-04-29 00:00:00李凯
知识文库 2016年16期

交往行为理论既非一种元理论,也非一种借助其它手段进行的认识论的继续。交往行为理论的分析让我们联接了与社会分析相关的三种理性:一个是涉及解释学和英美分析哲学中作为论争的理性,特别是关系到相对主义的问题。如果不同文化或生活方式有他们自身内在的合理性标准,那么在何种意义上才可能按照普遍性的标准比较他们并使其服从于批评?另一个是涉及到行为理性,即如何领会人的行为中有特殊意义的性质?这触及到理解的意义问题,还触及到了当行为者本人已经为他们的行为设定了理由时,社会科学在主张更好的解释时其自身的任务问题。最后一个是是关于理性的社会扩张问题,即作为现代西方社会特有的那种合理化问题。

一、行为和交往行为的概述

一提到行为,人们通常会想到是身体的运动。哈贝马斯是不赞成这种传统定义的,而是从规范性的角度重新定义了行动的内涵。“行动就某种意义而言,是通过身体的运动体现出来的,但是只有当行动者遵循一种技术的行为规则,或者一种社会行为规则而同时来进行这种运动时,这种行动才能体现出来。这种同时进行意味着行为者是有意完成一种行为计划的,而不是单纯的身体运动。”行动不同于一般的躯体运动,而是一种被赋予了规范内涵的运动,并且是为了完成一定的行为计划,也就是说,哈贝马斯所说的“行动”总是具有社会规则内涵的。

哈贝马斯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把行动划分为四种类型:目的论行为,规范性行为,戏剧性行为和交往行为。所谓目的论行为指的是行为者选择一定的手段,以一种相对恰当的方式来实施这种手段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规范性行为指的是规范调节的行为,规范性行为所针对的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群体而不是个人,这个群体对于规范或者规则都采取认可的态度,大家共同遵守这个群体的规范和准则。戏剧性行为指的是单个的主体想要在群体面前自我展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的是主观表现和交互活动这两种概念。交往行为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行为能力和语言能力的交往主体在相互理解的情况下进行交往,通过友好协商得到一种大家都认可或都愿意遵守的或者相互制约的一种准则。

哈贝马斯还确立了三项有效性要求:交往行动必须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要求。真实性意指说出的话符合“外在世界”的对象和事件,互动者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使听者能分享说话者的知识;正确性意指说出的话符合“社会世界”的共同规范,符合一定的情景和背景;真诚性意指说出的话符合主体“内心世界”的经验,互动者表达自身的意向必须是真诚的,能使听着对说话者予以信任。 语言交往行为的这三项基本有效性要求是交往理性得以贯彻的决定性前提,符合了这三项有效性要求也就合乎了交往理性。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按照交往理性的要求,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才能通过协商达成对客观事物的共识,建立大家认同一致的伦理道德规范。

二、交往合理性

哈贝马斯认为代社会具有两种合理性,一是目的合理性,二是交往合理性。目的合理性指的是在现代社会,人们交往通常只是为了达到个人的利益而并不去真正的交流,做事只为了达到一定得目的。而交往合理性是要为交往行为寻找合理的根据,这种合理根据是指人们在平等交往过程中,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交往主体共同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在现代社会,虽然目的理性带来了效率,但却导致了人的价值理性的丧失,甚至是奴役状态。以目的理性为导向的人的生活和交往越来越金钱化和官僚化,不断偏离了以语言为媒介的合理交往。要批判工具理性,摆脱单纯的目的论的影响,就需要一个批判尺度或者标准。而这一标准就是交往合理性。以相互理解、团结友善为目的的交往理性可以纠正人的交往扭曲的现象,并通过日常语言的根本作用起到阻挡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干预”,在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建立新的力量平衡关系。

三、交往行动理论的理想话语情景

在什么样的交往条件下,相互理解的共识才具有交往合理性?针对这个问题,哈贝马斯提出了“理想话语情景”概念。“理想话语情景”即自由和无强制交往的形式条件和规则集,是交往行为规范要求的形象化表达。概括来说这些要求包括:第一,对话各方应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对别人意见提出批评、质疑和反对。进入公共讨论的权利是平等的,在讨论中不应认为的设定禁区。第二,交往结构必须排除一切强制,包括来自论证过程内部和来自外部的强制,除了证据的力量之外,没有其它任何力量影响讨论。既不能诉诸外在权威,也不能诉诸前反思的迷信和教条。第三,每个交往的参与者必须具有同样的权利实施表达性言语行为,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好恶和情感,不应该轻易的放弃讨论,要诉诸表达或者相互讨论。第四,解除决策和行为压力,不给讨论设定时间界限,讨论是否终止取决于是否达成共识,任何人都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和条件下重新提议讨论。

(作者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