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下行,供给侧改革的形势下,国有企业编制重组,商业银行面临着大量的不良资产违约的风险。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话,一旦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银行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到 实体经济的发展。债转股能够有效的缓解企业的还款压力,并且能够盘活商业银行的资金,变相的延迟贷款的支付时间。但是债转股具体的交易模式,不良贷款的定价方式、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方式、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条文,都将决定着能否大规模开展债转股。因此本文就针对这些问题,参考国内外债转股的经验,研究探索适合于当下的我国债转股的模式。
一、债转股的定义
债转股是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一种方式,由国家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把之前的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资产管理公司从企业的股权分红或者上市、企业回购等方式回收款项。
二、债转股实施的背景
债转股在1999年左右,为了剥离商业银行过多的不良资产,缓解企业的还款压力,由国家引导的一轮政策性债转股,组建长城、信达、华容、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580企业实行债转股,涉及金额达到4050亿元,约占不良资产处置总规模的30%!当时按照账面价值对不良资产进行了等价剥离。
这一次再一次提出债转股,是基于目前的中国经济的下行压力,企业的负债过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连续17个季度攀升,不良贷款率连续10个季度上升,不良“双升”使得商业银行经营持续承压。商业银行在盘活实体经济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贷款的再一次剥离,能够有效的缓解商业银行的现金流压力,扩展银行的放贷空间,促进资金流向更有发展前景的部门,推动供给侧改革和经济转型,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也为企业的转型缓解了现金流周转的压力。
三、债转股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处理办法
(一)债转股涉及的法律问题
截止到2016年初,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27万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剥离正在加紧筹备当中,目前已经实施的债转股的企业都是实行的特批案例来处理,这对于商业银行如此庞大的不良贷款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在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会违反《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这样一来,大规模的程序化的债转股操作无法进行,而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债转股能否大规模开展的关键。
首先,要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对企业所拥有的股权,根据《商业银行法》2015年版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实行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时候,首先就要考虑如何避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券不得转让。因为银行需要剥离的贷款都是处于坏账边缘的不良贷款,因此这种不良贷款的风险往往比较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手这些不良贷款后,抵押人可能会因为债转股违反了《担保法》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这样一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面临着这项资产回收落空的结果。
(二)银行债转股避免触犯商业银行法的方式
1.债转股后由财政对银行统一注入资金;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这一方案可能会加剧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压力,不利于整体经济的转暖。
2.出表方案,也就是债转股后将股权出售给对接银行理财资金的资管计划,并由财政资金对资管计划进行担保从而确保理财资金的安全,担保可以通过分级资管计划实现,理财资金认购优先,财政资金认购劣后。这样一来,银行在将不良贷款转换成股权的同时将其出售,从而避免了持有企业的股份。
3.银行内部机构重组与调整,将原来的商业银行分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把专业银行变为多功能的但内部又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投行部发行金融债,受让企业股权,商业银行持有金融债,相比股权其资本占用降低,然而其投行部金融债券评级依然挂靠不良资产资质。银行还是将不良资产划在自己的部门下面。
4.不良贷款证券化,将不良贷款证券化,对不良贷款进行分层,发行额度进行合理设计,将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两层,优先级投资人应该仍然以银行、保险公司、券商为主。次级投资人进行定向沟通,目前来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一些省级的资产管理公司会是比较主要的次级投资人。不良贷款证券化要实现规模化发展,离不开专业的资产服务商。AMC和从商业银行独立出来的资产管理团队都是比较 合适的资产服务商。建行在2008年发行了国内首单也是唯一一单由银行发起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发行规模为 27.65亿元。不过,后来随着国内银行业经营指标的持续改善及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市场对金融衍生品“再认识”,2009年以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停摆。
四、债转股实行方案
(一)债转股不良贷款定价问题
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定价问题决定着协议的双方能否达成一致,债转股的定价不同于一般资产的定价,因为这些银行持有的债权都是不良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企业的还款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定价也更加复杂。
1.比例法
债转股需要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定义的转换比例为:K=B/S其中,B表示的债券的账面价值,S表示的是转化成股票的价值,这一比例必须大于1,因为风险的存在,转换后的股票的价值必须小于之前债券的价值,此外,如果转换成企业的优先股的话,这一比例要进一步上调,再具体进行债权转换成股权的过程中,可以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发展前景,综合评估风险程度来确定一个转换的比例。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比例的确定是比较困难的。
2.市场招标定价的方式
这一方法由美国资产管理公司运用的最广泛,主要的操作方式是将不良贷款设置一个底价,在这个基础上由市场的投资者进行投标,如果投资者有意愿的话,可以进一步了解。在招标竞价的情况下,获得不良资产价值最大化。
3.预先设定折现率
不良资产的风险涉及到整体经济发展情况,持有的成本,再注入资本所能带来的未来收益。因此,在给不良贷款进行定价时,依据风险评估确定每一个类别的折现率。
在推行市场化的债转股情形下,不能再采取之前的账面价值法来评估不良贷款的价格。而是通过招标或者评估风险折扣率,引进个人投资者,更多的体现市场对不良贷款愿意提供的价格。一方面可以公平的达成交易,另一方面也能如实的反映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引起商业银行的重视。
(二)债转股的退出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者购买了股权之后,实行股权的退出得到现金才是最终目的,如果只是单单的把不良资产转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这仅仅是将风险从银行转移到了资产管理公司而已。所以要有完备的退出机制才能吸引投资者进入。银行拥有债权的企业既有上市公司也有未上市公司,其中以未上市公司为主,投资者退出的途径有以下方式:
上市公司退出的途径:
1.股息分红,通过债转股,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者已经成为企业的股东,有分红和分享利润的权利,如果企业之后的经营好转,通过每年的利润收入分配可以弥补成本。
2.回购,企业的原股东可以对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票进行回购,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得到现金流。
3.转让,资产管理公司等股权持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所持有的股票来实行退出。
非上市公司股权退出的途径:
4.处置,如果在债转股实行之后,企业仍然无法走出困境,可以对企业的资产作出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管理公司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
债转股应该注意的问题:
5.主要债权人在转移为股东后缺少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银行没有监督和管理的权限,而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人员配给等问题缺乏对企业的管理,使得企业处于管理的断层,这样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6.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允许外资的进入,国外投资者的比例、汇率管制、主管机构要设计完整的法律框架,既要吸引外资的进入,也要避免外资对国企或者民营企业的股权控制。
五、结语
总的来说,债转股不能掩盖商业银行的出现的运营问题,更不能成为去产能化过程中“僵尸企业”的庇护所。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市场化地操作,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金,此次的债转股才能长远地助力整体经济的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