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因为手续不全等原因,迟迟未能给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年之后,王女士因楼内公共部分的使用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还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无权对该公共部分提出要求。那么,物业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不正确,王女士有权对公共部分提出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购买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伤害。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