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腾
再婚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拿着两位老人婚前签订的“身后互不继承遗产”协议要求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却遭到继母的反对,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近日,经安徽省砀山县周寨司法所调解认为,夫妻订立“互不继承”协议有效。
7年前,砀山县周寨镇居民老范的老伴去世,经人介绍,老范与同为丧偶的女子朱某相识,二人相处几个月后打算结婚。老范在周寨镇街上有两间门面房,为避免将来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两位老人婚前达成了一份“身后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随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去年底,老范因病去世,其子女来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继母朱某却提出当初那份“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违反“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她也享有对老范遗产的继承权。无奈,老范的子女只好向周寨司法所申请调解。
周寨司法所认為,我国《婚姻法》第24条的确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但同时该法第19条也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属问题作出约定,当然也包括对身后遗产作出约定。可见,“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中朱某既然签订了上述协议,那么就不再享有对老范遗产的继承权。
通过向朱某宣讲法律,朱某同意两间门面房归老范的子女,但她又提出因当初自己与老范结婚时遭到子女的反对,现在她与自己的孩子关系也不好,因此无处安身。经进一步调解,双方达成了“两间门面房归老范的子女所有,朱某可无偿居住至生命终结止”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友好地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随后老范的子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