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只与子公司签约,集团公司能否直接调用?

2016-04-29 00:44廖春梅
农村科学实验 2016年3期
关键词:单方赔偿金调用

廖春梅

编辑同志:

某集团公司下设四个子公司,各自之间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年多前,我与其中一家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后,因我成绩突出,集团公司遂于近日决定将我调往另外一家子公司发挥开拓市场的专长。我以离家太远为由拒绝服从后,集团公司下发决议,要求子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虽然我一再抗議,但子公司最终还是执行集团公司的决议,拒绝我上班。而当我以子公司违法为由索要赔偿金时,子公司以其执行上级决议,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请问:集团公司真的可以私自调用,我无权获取赔偿吗?

读者:公孙琼

公孙琼读者:

集团公司无权私自调用,你有权获取赔偿金。

一方面,你有权拒绝集团公司调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具有控股与被控股、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但因为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是各自独立的用人单位,自然也就不能将彼此的用工资格混为一体。即集团公司将子公司的员工调至其它子公司,对劳动者来说,本质属于旧的劳动关系解除、新的劳动关系建立。根据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秉承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职工不服从集团公司调用,既是其依法行使权利的体现,也意味着无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集团公司拒不尊重你的意愿,强行为之,明显是对你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便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随意解除或加以变更。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主要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据法定事由来行事,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即不在法定事由之列,用人单位便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大类13小类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便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其中并没有涉及职工不服上级单位调动的内容,也就决定了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决议,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当属非法。再一方面,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子公司必须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向你作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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