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游城市群生态环保协调机制亟待建立

2016-04-25 03:45
学习月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三省城市群长江

(作者秦尊文,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导;张宁,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长江流域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准的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提出长江中游城市群要建立跨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联动机制,扩大绿色生态空间,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生态型城市群,为全国“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积累新经验、提供典型示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一、建立生态建设利益协调机制

首先,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激励性补偿,建立横向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由于长江中游地区相当大的区域为划为国家级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但为国家和人民提供了丰富的生态产品,因此中央财政应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加大补偿力度,尽快将汉江中下游和鄱阳湖、洞庭湖、洪湖、梁子湖、长湖等重要湿地纳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范围。优先开发区以及重点开发区应向其进行资金和财政方面的补偿,例如缴纳一定的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森林、湿地、流域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领域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涉及到财政、发改、环保、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应加强协调,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提高生态补偿效率,避免在管理上出现管理交叉、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的现象。建立中央财政主导、地方财政参与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基金,开展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实行横向生态补偿。通过纵向与横向两种转移支付机制的构建,确保生态补偿落实到位,共同建设美丽“中三角”。

其次,建立幕阜山“绿心”共建共享机制。长江中游城市群三个省会城市武汉、长沙、南昌基本呈等边三角形分布,幕阜山地区坐落其间,被三市之间的环状高速公路和高铁、城铁合围,形成了一个天然的“绿色心脏”地带。这里是土地革命时期全国六大革命根据地之一——湘鄂赣苏区的核心,是中共领导秋收起义和建立县级红色政权最早的地区之一,也是中国工农红军第一面军旗升起的地方。目前,幕阜山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由于各种原因既未列入国家级生态功能区,也未列入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区,亟需国家政策支持。三省发改、环保等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联合将幕阜山区增补为国家级生态功能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搞好森林和山地资源保护,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成为景观优美、生态优良、功能完善、宜居宜业、效益持久的生态网络体系;三省发改、扶贫等部门应成立工作小组,联手将原湘鄂赣苏区上升到国家级扶贫开发试验区,比照执行赣南中央苏区政策。与“绿心”品牌相配套,加快发展生态文化旅游,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城镇,倡导绿色消费,努力将幕阜山地区打造成精准脱贫的先行区、中部地区旅游度假胜地、内陆地区新型能源基地、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屏障和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二、建立污染治理区域协调机制

首先,建立长江中游地区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联动,由三省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建立长江中游地区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按照一年或者半年召开一次,共同协调解决区域内重大环境问题,如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环境污染转移等,对涉及区域环境和资源的城市规划、产业项目布局和其他需要环境评估、协商、决策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或提供决策咨询。通过重大环境问题联席会议审查制度,提高区域内环境预警能力,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其次,完善跨界污染联防联治机制。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主,建立 “一个区域级平台”+“三个省级平台”的框架模式,建立水环境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控制、危险化学品与危险废物管理、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联防联控联治平台,建立跨区域流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和信息(包括重大环境事件)通报机制,对生态环境的敏感区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保护需求和重点企业环境治理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区域常规性联合检查机制、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事故处置机制和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区域内各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的领导下,共同确定省际重要河流交界的水质控制断面和标准,建立省际交界断面水质达标交接管理机制。完善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与应急联动机制,加快洞庭湖、鄱阳湖、洪湖等湖区综合治理。同时,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污染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适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

再次,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一是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立法。由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手,吸收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共同编制实施长江中游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推广湖北省立法禁止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经验,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工作,通过立法防治大气污染。二是开展空气质量联合监测和预报。在重点控制区域率先启动PM2.5监测和数据发布,在统一监测和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推进跨省市的空气质量联合预报。三是针对灰霾的污染控制,建立合作预警机制。结合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快三省“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的淘汰工作,对机动车污染排放实施统一标识管理。

三、建立节能减排协调推进机制

首先,协调统一产业准入门槛。加强长江中游地区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沟通与衔接,联合制定区域性的产业准入门槛。要把治理大气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长江中游城市群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目标,建立统一的区域产业准入和环保政策体系,共同研究制定长江中游城市群承接产业转移准入标准[0],对单位产品能耗和排污减量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淘汰落后的产能企业和产品;修订鼓励与限制发展的产业目录,确定调整行业清单;协调与统一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其次,推进跨区域电能交易和新能源应用。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开展“以大代小”等形式的发电权交易,将发电量向高效环保机组集中。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交易制度和新增水电用电权跨省交易机制。推进城市群在新能源汽车,太阳能,生物质能开发,煤的清洁高效利用等领域进行低碳技术合作研究与应用。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鼓励节能公司跨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三省统筹规划长江中游地区电动汽车能源供给布局,制定区域电动汽车城际互联充换电设施布点规范,制定统一的运营管理系统技术标准及规范,构建统一的互联运营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实现区域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省际互联。

再次,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有7个,湖北是中部地区唯一试点。截至2015年上半年,湖北碳市场总成交量、总成交额、日均成交量等市场指标仅次于欧盟碳市场,成为全球第二、中国第一(占50%以上)。在市场参与度、投资者数量和省外引资金额均居全国第一,引资效果初步显现。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一年来与多家银行签署了800亿元的全国最大碳金融授信,用于支持减排技术应用和绿色能源项目开发;首创全国首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累计促成4.4亿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促成了全国首单碳配额托管业务,累计促成企业碳资产托管200万吨。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访美期间表示,中国承诺到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关键行业。三省要抓住机遇,联手做大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碳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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