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新生态下的版权问题

2016-04-20 18:25张蓉
2016年6期
关键词:越狱著作权软件

张蓉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逐渐占领人们的生活。2007年,随着第四代苹果手机在中国的发行,苹果系列产品逐渐成为人们追逐的潮流,从2007年至2015年,苹果手机的份额已占领中国市场的26%。苹果手机产品打破传统的商业营销模式,创新型地将所有运行于苹果产品上的软件必须取得官方授权,并通过苹果公司的 App Store进行下载和安装。在诸多限制中,“越狱”行为由此产生,这种行为建立在开放的第三方平台上,打破苹果手机产品的系统限制。另外,功能强大的第三方平台也神奇地将原有的付费软件变为了免费软件。“越狱”行为带来了软件侵权和系统侵权的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越狱”行为侵权的本质,并在文章最后提出防止侵权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越狱”;著作权;软件;系统

一、背景介绍

2007年,以苹果iPhone为代表产品的苹果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并迅速占领中国市场,在2007年至2015年中,苹果公司不断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行业推出新产品,根据行业研究数据,截止2015年2月,iPhone占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份额上升到27.6%,主要由iPhone 6的火爆销售驱动。为了打破软件安装必须通过官方商店这一限制,“越狱”产生,打破了苹果用户只能从苹果商店下载软件的桎梏,摆脱其不允许使用第三方软件的限制,可以自由安装任意一方的应用软件程序。①越狱行为不仅能使苹果产品随意安装其他软件,还能使部分付费软件变为免费软件。

二、手机软件和系统的版权问题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手机软件的开发者是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他们享有对软件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手机软件与系统已成为人们的必需品,存在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技术的角度分析,手机软件与手机系统均是由一定的代码以一定顺序的序列排列而成,凝结着开发者的创作过程,是一种智力成果。而软件与系统的根本区别在于,软件建立在系统的基础上,对系统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就其本质而言,手机软件和系统是一种数字化的创作,属于知识产权的著作权范畴,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地域性,专有性和时间性。

三、越狱行为是否侵犯版权

(一)第三方下载平台对软件的侵权

苹果手机的“越狱”行为主要靠第三方软件免费下载平台实现。而某些第三方平台除了通过授权的方式与其他开发者合作之外,还将一些iOS系统的付费软件免费在第三方软件平台可以提供,以此满足用户的需要。针对苹果用户,这些功能在“越狱”之前只能通过App Store 来付费购买,由于中国消费者传统观念的影响,用户更倾向于使用第三方的途径下载软件,由于没有“使用即付费”的概念和付费渠道的不畅通,“越狱”成为了国内消费者的首选。

在法律角度,第三方软件平台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因为第三方平台内容均经过了商店运营者的审查,并且对内容进行了整理分类,所有的软件均只有一个下载地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上传的文件,拥有后台管理权限,如设置列表、删除、转换格式、推荐等。这就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上传的侵犯版权文件具有监控审核的能力。②

(二)手机用户对软件的侵权

从技术上分析,“越狱”行为其实是通过改变iPhone手机操作系统的管理权限而获得ROOT 权限,从而使硬件停止使用iOS官方系统,而通过第三平台自由安装和运行软件,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这一过程并没有复制iPhone手机操作系统本身。③

越狱行为侵入操作系统和App Store平台所构成的完整手机应用系统,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越狱”行为属于破坏苹果公司为保护自己版权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受到法律保护的版权技术措施必须满足如下要件:

首先、采取版权技术措施的主体是所要保护的作品权利人或利益相关人。苹果手机iOS系统的特殊技术设置,目的是限制手机用户自由下载、使用第三方的软件,因此,在主体上并不适格。其次、采取版权技术措施的目的必须与维护版权有关。苹果公司对手机系统软件进行特殊设置的目的,是控制用户的后续软件消费市场,因此不满足技术措施的立法目的。再次、采取技术措施维护版权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苹果的限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具备正当性最后、采取技术措施维护版权的手段必须具有有效性。由于苹果公司系统软件的设置的目的与维护版权无关,因此也谈不上手段的有效性。

(三)“越狱”行为侵犯iOS系统的修改权

“越狱”是对苹果软件实施“改变指令”的修改行为,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对软件修改权的侵犯。从整个过程来看包括寻找系统漏洞,提升操作权限,注入代码,修改,隐藏五个步骤。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合理使用”的规定,此种修改行为属于“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法定权利,因此此种修改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该条文仅仅是针对苹果手机的合法用户而言,苹果手机经销商批量购入/统一“越狱”之后再销售的行为,则不再受本条保护,将构成对苹果手机iOS系统软件“修改权”的侵犯。

四、数字化智力成果侵权解决办法

苹果手机“越狱”行为一方面是第三方平台对正版软件的侵犯,另一方面也是对苹果iOS系统的非授权修改,苹果手机“越狱”行为只是一个个案,但他也体现了在如今互联网新生态的大环境下,对于数字化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制度已经越来越跟不上科技进步的角度,如何保护数字化智力成果,净化网络环境,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 加强网络监管

国家版权局与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主管部门,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各种网络平台已经建起,而与版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越来越大。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该首先对新兴的第三方软件平台给予一定的重视和审核、提高门槛、优化平台质量,并且使平台方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坚决抵制抄袭盗版现象。

(二) 加强法律建设

除了传统的《著作权法》,我国还相继出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但在目前的实践来看,这两部法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1公布以来,分别于2011年与2013年进行修订修订。而从2011年至今,苹果手机iOS系统已经从iOS4.3更新到了iOS9.2。互联网行业是一个迅速发展的行业,法律虽有其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但在互联网这个特殊领域,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频率也应当有所调整,才能跟上互联网与各种智能系统的更新频率。

(三)提高公民意识

用户市场决定了虽然科技发展异常迅速,但是人们的观念仍然停留在购买硬件就能免费试用软件的,因此、进一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全民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力的保护宣传,矫正中国用户几百年来“买盗版、用盗版不违法”的思维惯性,通过法律对用户反盗版意识进行引导与培养,对于改善软件大幅侵权有着意义的重大。(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注解:

① 宾雪花:《美国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反垄断法解读——以Iphone智能手机的“越狱”“解锁”事件为例》, 《河北法学》,河北:河北法学出版社,2011 年第 10 期

② 段维:《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武汉:湖北教育出版,2006,87

③ 孙彦:《软件最终用户的权利应予以保护和加强——从iPhone“越狱”问题谈起》,《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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