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夏荷
摘 要:我国于2013 年 10 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新消法”,新消法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正式实施。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其他关于网购权益保护的法规及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此举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新消法对网购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求偿权保护进行改进,同时针对网购格式条款作出规定,确定了消费者的后悔权,进一步保证了网购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但是,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非绝对完善,仍存在漏洞和需要细化的地方。本文主要论述新消法对网购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保护做出的改进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漏洞,文章最后浅谈个人建议。
关键词:新消法;网购;消费者权利
一、新消法对网购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一)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改进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 条规定:“经营者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对网络经营者要求公开商品服务的同时要求自身信息的真实披露,更切实可行和明确有针对性地保护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是一大进步。“新消法”第 28 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出售商品或者服务,有必要将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告知消费者。
以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的明确规定,更全方位地披露网购交易中的商品服务相关情况,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督促消费者在知悉各种信息的情况下理智消费,是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二)对个人信息隐私安全权保护的改进
新消法第14条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隐私的安全性受保护权确立为一项权利,新消法新增的第29条再一次提出经营者要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及消费者自愿为原则,应当确保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应确保消费者不受无关商业信息侵扰。这一条有效解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外泄以及不被作为物品进行非法倒卖。消费者的消费记录等相关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信息安全权受侵害便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新消法同时还明确了他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安全权所要负的法律责任,惩处侵权责任人的相关细致性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有了法律依据更易操作。
(三)对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改进
新消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规定,认定部分霸王条款无效,督促经营者采纳较为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新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应以显著方式引起消费者对其购买商品服务涉及数量、质量、价格、安全事项及售后等涉及其重大利害关系内容的注意。这一条避免消费者对于直接影响其利益的条款的忽略,消费者在作出同意的举措之前能够权衡利弊,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
新消法限制经营者采用技术手段隐蔽不公平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经营者公平竞争,在某种程度上树立诚信交易理念。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出具的格式合同条款中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认定,限制消费者权利、通过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来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都属于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出台,即使消费者无意签订经营者出具的霸王条款合同,此约定的效力也受到限制。
(四)对网络消费者后悔权的确立
网络交易的井喷式发展,消费者对于退换货权利的呼声高涨,我国新消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的,消费者有从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权利,其中属于消费者定制、鲜活易变质商品、数字化商品、已购买的报刊这四种商品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后悔权的确立赋予了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允许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单方面的终止购买合同退还所购商品给经营者,这无疑是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贡献之一。
网购消费者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后悔权的确立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反悔期限的设置不但是对知情权的补充,更是对公平交易权的另一种诠释,也为接下来要阐述的求偿权的保护起到了推动作用。
(五)对网络消费者求偿权保护的改进
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实现的原因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无法追究到经营者本人,针对这一点,新消法在第 44 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特殊情况下的先行赔付责任。新消法的此条规定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充分利用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身份和准入权限对卖方进行审查。平台的提供者在此条法规下可就平台准入制度进行完善,保障每个卖方的真实性与信誉度,一旦买卖双方因为商品及服务出现消费纠纷,平台提供者可第一时间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登记信息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
无疑,法律在借他人之手共同维护交易秩序。网购三方平摊义务,切实解决了消费者维权无门的困境。网络交易平台在过错责任下的连带侵权责任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有重大意义。
二、新消法对网购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部分漏洞
(一)新消法对网购中消费者后悔权保护的法律漏洞
我国新消法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在网络购物领域引入了后悔权制度,但是很明显,新消法对于网购后悔权只是做出了初步而粗略的规定,后悔权的制度设计不够细致、内容简略。
首先,新消法中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无理由却附条件,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完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未使用还是试用后无损坏等。其次,新消法规定除第25条第1款中所列四种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法规对“不宜退货”的规定于较为宽泛,不易界定。
(二)求偿权保护漏洞
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涉及的范围广,牵扯的责任主体复杂,后悔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消费者网购退货中质量举证问题,但是新消法并未对消费者的求偿权行使作详细规定,虽然新消法规定瑕疵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也只限于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针对其他商品服务,消费者在诉讼过程中举证难问题依旧存在,且在举证时举证费用需消费者承担对消费者来说负担相对较大。其次,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力度对于处于部分经营者起不到惩罚性作用,违法成本低而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三)安全权保护漏洞
新消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在人身和隐私安全做出了部分规定,但是网购安全更多的涉及到的是专业技术方面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依靠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不能解决,网购消费者在电子支付中涉及的安全权保护问题还需要对电子支付行业相关立法的完善及有关部门相关措施的出台及配合。
三、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个人认为:首先,新消法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具体的网络管理办法应当进一步给出明确、细致的定义,解决法条适用以及法条执行的困难。其次,加大电商行业协会监管和行业规则约束力、落实监管责任;再次,加强执法的力度、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构建和完善第三方平台管理保障机制、建立和畅通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实现。(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景明,雅客.我国新消费形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年第 1 版,第 80-81页
[2] 严晓红.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 26 页
[3] 刘斌斌,蔡秉坤.网络交易主要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