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琦
摘 要:次贷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体系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然而中国的影子银行与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有本质的区别,随着金融结构与融资渠道的演进,中国的影子银行逐渐被监管当局纳入正规的监管中,而部分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创新也被监管当局严格把控。本文探讨中国影子银行的特征与机制,并阐释近几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兴起而引发的影子银行的演进,最后提出应在分析其内在风险特征后采取相应措施制定监管政策。
关键词: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监管
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由地下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学术界对影子银行的重视与研究使得监管当局逐渐开始重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Gorton(2010)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商业银行的表外活动与金融衍生品组成的体系。他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回购协议市场和一些必要的抵押品包括证券化债务等组成的混合体系。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在2011年参与了一个全球项目,用于衡量与监管影子银行,以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来缓释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FSB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指的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而影子银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值得引起注意。影子银行并不是新生的金融结构,而是一直存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并逐渐壮大的一种模式,与银行信贷的本质并无太大区别。目前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种金融结构的多元发展,部分体系甚至发挥着超出银行三大职能的作用,影子银行需要被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但对这种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可在采取监管政策的同时保持促进金融系统优化,而不是一味打压影子银行的存在。
影子银行部分体系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借贷活动而生存,例如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部分体系独立于商业银行,依旧有银行借贷的职能,但因各国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不一,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都存在些许差异,其影子银行的体系也存在一定差别。IMF(2014)指出,在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主要为多种金融创新组成,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围绕证券化进行风险分散和加大杠杆等展开的信用中介体系,欧盟的影子银行体系则包括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和证券化交易活动①。从本质上来看,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其影子银行的职能与欧美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2013年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为依托于银行体系生存的银行延伸业务,例如银行理财业务、同业业务、小额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民间借贷等。而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迅速扩张了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冲击了原生金融生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亦被提上日程。互联网金融仍然体现金融的本质,依然存在着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模式创新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而言,尤为重要的、迫在眉睫的是需要通过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解决其持续创新与规范发展的问题。②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演化进程
中国监管层对影子银行的关注大约始于2010年。2012年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过桥业务、同业业务甚至民间借贷的规模急速扩张。随着2013年互联网金融兴起,中国整个金融创新加速化,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正在经历井喷式发展。中国的金融结构以银行体系为主,其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度正处于多元化、趋于完善的阶段。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部分持有金融牌照,但在监管不足或空白的领域存在逃避监管的业务,例如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等,还有一部分影子银行领域完全没有监管甚至非法,例如民间借贷。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规模迅速扩张,其发展速度远远超出了监管改革的步伐,对中国原有的金融生态格局特别是银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打破了中国银行业垄断竞争的生态,降低了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推进了金融市场化的改革。
二、当前中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经济体系由一定积极作用
目前部分影子银行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银行体系的信贷作用,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了生存资金,但例如占比很高的民间借贷具有高风险无保障无明确法律关系的特征,增加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与区域性风险。中国当前的影子银行的结构变动也正是整个中国金融体系朝多元化、市场化的方向前进的缩影。在利率市场化与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到来之后,不仅是银行理财,信托与小额贷款等影子银行的业务,更多的是多元化的新兴融资途径,例如互联网金融,其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突破了中国原有的金融生态链,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也加强了金融体系的惠民特征。其重要的分支行业P2P便是站在灰色边缘的影子银行,这些P2P平台为公众提供了新的投融资渠道。
这些多元化的理财信贷产品也为私人部门与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相比之前占主导地位的民间借贷,新兴的影子银行体系将引导社会公众将资产投入实体经济,例如众筹例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缩短融资链条降低企业的融资费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三、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存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到位等问题,例如许多P2P平台因不规范经营等问题有着极高的风险,其本质原因是监管机构对其缺少监管细则。完善的法律制度有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阳光发展,为我国实体经济提供多元的融资渠道,促进利率市场化、完善融资体系、形成金融市场良性竞争。
而伴随着这融资投资结构的多元化进程中,我们也看到监管当局试探性的实施了一些监管条例,我们也看到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决心,例如打破刚性兑付,明确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加强信息披露宣传等试图将新生的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的同时鼓励其健康发展并阳光化,例如放开民营银行牌照、第三方支付牌照等。监管部门在金融市场相继出现了许多创新融资模式与金融工具后也跟着出台了许多意见与政策规范金融市场,例如2015年7月发布的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而2015年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一定程度上为部分私人部门提供的金融资源配置,也为提高金融效率做出了积极贡献。监管部门可根据其风险表征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让影子银行为实体经济更好的服务,对非高风险的引资银行业务应当纳入监管,并适当鼓励影子银行业务多元化社会融资结构。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完善过程中不仅要制定防止影子银行造成的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风险冲击实体经济,也要预防过度打压这类非传统的影子银行业务,或者用“一竿子”政策强制性限制一些新兴金融工具,对这类融资渠道的下游私人部门带来毁灭性的冲击,进而为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0(12).
[2] 王达.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为何中国迥异于美国[J].东比亚论坛,2014(04).
[3] 李森众 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金融纵横,2014(08).
[4] 王达 刘天泽.论影子银行体系的演进与互联网金融发展[J].东北师大学报,2015(01).
[5] 周莉萍.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机制、效应和应对思路[J].金融评论,2011(04).
[6] 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2016(01).
注解:
① 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金融纵横,2014(03).
② 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