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民委员会贿选问题的对策研究

2016-04-20 10:09王瑜
2016年6期
关键词:对策

王瑜

摘 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的一环,对我国“四个全面”战略的实施和开展有重要影响。然而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恶劣影响了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因此迫切需要消除贿选带来的不利影响,全方位地积极解决贿选问题,为“十三五”规划在农村的开展提供政治保证。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贿选;对策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探索村民自治以来,我国许多农村已基本实现了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中取得进展,加快了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也更直接地暴露出来,其中贿选问题尤其严重。

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1]。“十三五”这段时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农村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地带,因此迫切需要去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

一、村民委员会贿选问题概述

我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指出,贿选是“以获取选票为为目的,用财务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2]。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不同村庄贿选的实际情况不同,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主要有请客吃饭、金钱贿赂、利益承诺、实物馈赠、暗箱操作等。同时。贿选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运用新兴科学技术或其他方式来进行联络与交易。

村民委员会贿选严重影响农村的政治环境和社会风气,打击了农民的选举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妨碍了农村优秀人才选拔,不利于农村政治生态的良性发展[5]。因此应直面贿选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目的性有时效性地制定解决方案,逐步消除贿选,使得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二、产生村民委员会贿选问题的原因

我国在法律上对贿选相关概念无明确的法律界定和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在执法时缺乏法律依据。受理贿选的主体主体职责不明、处理效率低下,不能良好地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同时,对贿选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处理不够严厉,因此使得有些人抱着“钻空子”的侥幸想法。

有些村民面由于受教育水平不够高,法制观念淡薄,看重候选人通过贿选的手段所给他们带来的短期的利益,忽略了集体的长远的利益,出卖自己的选票,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利。同时,有的候选人存在一些落后的思想,全然不顾违法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没有责任感,妄图通过贿选来满足自己的掌握权力和金钱的欲望。

三、解决村民委员会贿选问题的对策

由于我国国情复杂,经济发展水平不够高,政治民主发展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民文化水平与政治意识较为淡薄,让不轨之徒利用了其间的漏洞,开展了贿选活动。要想在短时间内完全消灭贿选,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我们需要对贿选这一问题进行不断探索与研究,针对贿选发生时具体的情况,逐渐治理,削弱其可行性,不断进行防范,从多角度多层次去进行综合治理。

(一) 完善立法,加大惩处力度。在对法律的完善方面,应对贿选及其相关概念不断地进行补充,制定好贿选的认定标准,从而可明确判断候选人是否有贿选的行为。如直接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禁止候选人与选民有任何的金钱和物质方面的交易,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候选人的候选资格。虽说这样的行为有点一刀切的意味,但通过严厉的手段来打击贿选是行之有效且见效快的方法,通过加重惩罚力度,使得候选人尽量规避贿选行为。

(二) 完善监督机制,防患于未然。明确监督主体的具体职责,完善监督机制。通过法律规定,在进行选举前,采用就近原则,因为乡级人大代表更加了解本乡的情况,对候选人都有一定的了解,所以推举候选人阶段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来监督;在进行选举中,由乡级、镇级、县级部门分别派出代表,全方位监督选举程序,使得选举程序更加透明与公正;在选举后,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公示结果,使得结果更为公开,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来监督结果,责任更重,增加办事效率和质量。

充分发挥媒体和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在选举的过程中,邀请媒体和社会组织实时报道最新情况,利用摄像机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录像,不断在选举过程中实时监控,让候选人、竞选程序随时处于阳光监督之下,全方位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知情权,打击候选人贿选的心思,防止暗箱操作,有效防范贿选。

在投票结束后,邀请村民或村干部,当场进行唱票算票,当场公示结果,保证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公开性,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选举结果的真实性。

(三) 改善农民经济,夯实农村社会基础。首先国家应重视乡村经济建设,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得农民能不为蝇头小利放弃自己的选举权,能够选出更为符合乡村实际的、更有能力的村干部。规范限制村干部的权利,不让村民自主机构权利过大,弱化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村民财务交由村民会议决定,让村民集体处置财务,防止村干部对村里财务下手,中饱私囊。村民议会来决定财务,通过公告栏或短信来每个月公布村里财务情况,公开每一项用款的去向,保障村委会行使财政的公开性,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打击不法分子妄图掌控村里财务的思想。

(四) 推动法制教育,培养新时代农民。首先,在提高村民的知识水平的同时,还应推动农村的思想文化建设,安排专业人员运用灵活的方式时常在村里宣传法律,提高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村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权利所有感,认真对待手中的选票,对自己、对村集体、对社会负责。通过各种信息媒介如报纸、电视、新闻媒体、网络互动平台、手机客户端等方式来宣传基础民主直接选举所取得的成果,形成正面示范效应,培养村民对选举活动的兴趣,增加村民对选举的信心。开设专门课程加强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增进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加深其思想觉悟,指导和提高村干部的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村干部民主法制意识的形成和守序。

总而言之,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破坏了民主选举的良好秩序,危害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因此,对贿选问题的思考和探索解决方式应该更加全面深入,集合国家、社会、个人力量,共同营造良好选举环境,构成良好选举秩序,推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秦正为.习近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逻辑关系[J].长白学刊.2015(3)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本)[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4] 唐士梅,陈小山.完善农村基层选举法律制度的对策思考[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2)

[5] 丁宁.整治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10(2)

[6] 吴思红.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的内在逻辑[J].东南学术.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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