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启发

2016-04-20 08:59张丽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张丽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4)



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启发

张丽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面对新型社会安全隐患而创新提出的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社会和谐的治安策略,而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公共财产所有权,损害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更大,亟需全方位、一体化实施防控。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启发,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可分别从防控主体和防控网建设两个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在扩大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主体基础上,从空间、技术和制度三个方面加强防控网建设,以此作为主体实施防控的平台和渠道。

关键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贪污贿赂犯罪; 犯罪研究

随着新疆、昆明、广州、山东等地接连发生 “暴力恐怖案”“特大爆炸案”“故意杀人案”等一系列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亟需采取新的治安策略予以应对。除了这些暴力犯罪活动频繁不断外,还有隐蔽、不直接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的犯罪也在社会上滋生蔓延,比如云南7个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00 件1373人[1],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成都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5人[2],山西晋中通报10起贪污贿赂犯罪典型案件[3]等。这些贪污贿赂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降低经济增长率,阻碍法治建设,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如何借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理念,整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诸要素,发挥它们的合作通力实现贪污犯罪防控之功能,需要我们仔细解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与贪污贿赂犯罪防控衔接起来。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保障社会和谐为目标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由此可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主要从3个方面提出新要求:开放防控主体,扩大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水平,引进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依法治理,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法治建设。

概而言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3个要求如下:

主体开放,除了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治安管理职能部门,还包括一切在社会治安问题方面起到作用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加强防控网建设,在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建设、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建设、乡镇村防控建设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防控建设的同时分别引进信息科技防控技术;依法治理,运用法律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综合领导责任制。

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个稳定的系统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该系统存在一个网络结构,即系统内各相关因素的相互作用处于最佳合力区域时由相关因素充当的结点因有效伸缩或者涨落而构成具有整体性质的类似于横向震荡中的网状物的统计性表达。”[4]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述3点要求构成治安系统的各个结点耦合成一个动态平衡①动态平衡是组织系统有序化运动的普遍规则,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即系统内因素彼此相互容纳;其二,动态性,即系统内组成要素及系统与环境在不断的此消彼长的运动中。治安防控系统。从理论上说,纯碎的完全相融的平衡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动态平衡总是不平衡中的平衡,或者说,平衡存在于不平衡中。[5]因为社会在不断变化,社会和谐就会对治安防控体系提出新的要求,平衡就会发生突变然后在改变中协同达到一个新的平衡。

在社会治安中如何构建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这是关乎体系可行性的工作机制基础,不仅立足于时空的防控,同时注重人的心理以及于社会交往中的防控,做到人、事、时、物、全方位一体化防控,可如下图所示:

立体化防控示意图[6]

因此,要构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应树立大警务的理念,开放系统必然是杜绝权力的独断性和垄断性的,将防控主体扩大至社会、市场、个人,从时间、空间、心理和社会关系4个维度搭建防控体系形成四维一体的动态结构,打破以往治安力量单薄、治安技术落后、治安缺乏法治的旧形式,科学持续地保障社会和谐。

二、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之不足——以防控现状实证考察为视角

贪污贿赂犯罪因为其侦查主体的特殊性,将以公安为主导转向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建立防控体系。同时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其具有的经济学理性特征,其防控内容都要相对地转换变通。诚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前,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存在各种弊端和不足。

(一)防控主体单薄且缺少配合与制衡,防控乏力

我国目前设置的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体系主要由党内纪检、行政监察、司法检察3套系统组成。这种模式虽然基本上符合我国国情,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监督机构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关系没有理顺,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率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权力失控比较严重。[7]实际操作中,党内纪检呈现一方独大的倾向,无论是在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控制还是监督活动中都有着牵头作用。而实施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的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这一机构所实施的行政监察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专门内部监督,难于做到客观中立。至于司法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发挥作用不强,检察不独立且受多方行政力量干扰,在查办和控制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中过度依赖纪委的“两规”①《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案件监察工作条例》第28条第3项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两指”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0条第3项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进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具体工作中主要体现为发现线索主动请纪委介入调查,待证据收集齐全转而以检察院名义立案侦查;纪委在政治审查中发现触犯刑事犯罪的移交检察院立案起诉;一般重案大案的,纪委在“两规”期间代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进行调查,由反贪局将纪委阶段的取证转化为符合刑事证据规范所要求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8]11

综上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体系首先存在防控主体太单薄,其次机关单位之间缺少配合或配合过度成依赖,同时力量不均导致防控体系不稳定、防控乏力之现象。

(二) 防控对象一方强势,防控陷被动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而且贪污贿赂犯罪往往需要相关人员的配合,特别是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结成利益共同体,其双方具有攻守同盟关系。这种紧密的连带关系使他们具有“一损俱损”的风险意识,作案时协定守口如瓶、毁灭作案证据等对策使案情难于被发现,甚少有犯罪线索流露,致使群众无法举报。即使有人了解、知晓该犯罪的情况,然因为与案子有这样或那样的牵连或与犯罪行为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而不愿举报,这就变相打开贪污贿赂犯罪的大门,任犯罪行为人大行其道。而且单位内部对贪污贿赂犯罪存在着“容忍”不举报、不能举报之现象,单位领导在了解犯罪事实且清楚犯罪人,同时握有重要证据的情况下也不会向检察机关举报。究其原因,主要担心影响本单位声誉,进而影响到绩效考评和单位评优以及个人奖金,其次害怕牵涉其他领导损害同事关系,最后考虑到一旦举报就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降低单位工作效率。[9]除此之外,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能在法律与制度之间斡旋,且其经济基础支撑其犯罪手段,可借助高科技实施使犯罪于无形中秘密进行。所以说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一方的强势性使群众难于举报,纪委难于监督,检察机关难于突破,防控处于一种放空的被动状态。

(三)贪污贿赂犯罪成本低,防控成本过高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其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比如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甚至可以说举手之便则可以“顺手牵羊”,犯罪常常在形式合法的日常工作中进行而不需要其他合伙人或者犯罪工具辅佐,只要行为人动一动贪念犯罪活动即可成功。所以说贪污犯罪成本非常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受惩成本很低。正如上述所论及因犯罪行为人一方的强势性和隐蔽性,导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率非常低,因为种种限制,长期以来,犯罪数额大、受惩率不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10]据测算,我国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被发现的比率较低,大致在10%~20%之间。[11]当然随着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贪污贿赂犯罪的侦破率有明显上升,但案发数量多也是侦破率提升的一个因素。

综上,贪污贿赂犯罪因为公职的便利使犯罪成本过低。犯罪的机会成本①机会成本是指当把一定的经济资源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时放弃的另一些产品生产上最大的收益,而犯罪的机会成本则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带来的收益和价值相对于进行合法行为的价值和收益的一种替代。很低,那么导致很多国家公职人员利用低收益合法工作便利去换取高收益的犯罪成果。而且因为犯罪行为人关系网的紧密型和牢固性导致其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即无法进行监督及时有效制止,即使发现被举报立案因其反侦查能力强,及时毁灭证据建立攻守同盟关系很难侦查终结,导致案件悬而未决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撤案,使犯罪行为人继续逍遥法外,非法占有国家财产。所以说贪污贿赂犯罪成本低,是犯罪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防控成本过高的主要因素。

三、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体系的完善——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启发

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增加20%的宣誓警察,是否成功降低犯罪率?根据美国科学研究院(NRC)曾经审查关于警察数量与犯罪数量之间关系的研究,结论认为,增加警察人数并不能减少犯罪。[12]该研究表明,预防犯罪不在增加警力,警察虽然是社会治安防控的主导力量但不是唯一力量,2015年新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也没有陷入独靠公安为大之窠臼。创新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贪污贿赂犯罪在实证考察中,存在防控乏力、被动、成本过高等诸多弊端,那么在社会治安防控建设的启发下,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体系该如何完善?结合上图以及《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中心要义,笔者主张从扩大防控主体、加强防控网建设两个方面建立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体系。

(一)扩大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主体建设

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内部单位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形成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13]所以说治安防控主体不局限于公安机关,鉴于此,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当然亦不必然局限于党内纪检、机关单位内部的行政监察和司法检察机关,必须在此基础上扩大延伸防控主体,强化预防网建设。

古语有云:“君子善假于物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内部的条件没有达到期望的助推功能时,善于借助一切对实现目标有利的形势和机会,尽量规避过程中出现的最大风险,外部的力量有时候是不可想象的。在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体系内部力量单薄,需借助外力予以协助。即商请党内纪检、机关单位内部行政监察、司法检察机关以外的行政单位、司法机关等其他有权机关单位协助防控。

实践中除了纪检、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相互合作之外,可借审计、税务部门之势,审计、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体系建设,主动配合,在例行的审计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账务调取和会计核查工作。还可以借公安、海关之势,利用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获取一些关键的证据材料,利用海关查实偷逃的关税等。

除借机关单位之势参与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之外,还应容纳引导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参与。防控贪污贿赂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以及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和配合,特别是发挥退休老干部的个人力量壮大公众监督网络。总而言之,自上而下自成一体的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体系主体需要机关与机关、部门与部门、社会团体与公众的参与。

(二)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防控网建设

在扩大防控主体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从空间、技术和制度3个方面细化加强防控网建设,以作为主体实施防控的平台和渠道。

1.加强行业、系统型窝案串案防控

行业、系统型窝案串案主要是涉及某个具体的行业、系统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司等范围之内的多名或者一批对象。在这些行业、系统型窝案串案贪污贿赂犯罪中,形成一种常态或者半公开的潜规则,其犯罪权力运行状态非单独一人,而是通过上下勾连、左右互补的形式构成了网络状的结构。[8]151所以需要对应的防控网络攻破之,与行业建立同步预防,以点带线开展行业宣传,锁定中心人物落实防控合作措施,推动实名登记制以及对应政务公开制,强化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对重点人员以及重点岗位的监督力度,落实宣传教育、行政处分、管理以及综合管控措施。

2.加强区域型犯罪防控

区域性贪污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为领导犯罪所涉及的区域和单位,其密切交往的领导、同事、秘书、部属等人员在某一个区域内形成职权相互利用、利益相互交换的权力运行网络结构,形成区域结盟力量操弄国家权力,与辖区内企业或个人进行权钱交易、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权力滥用圈子。还包括一些家庭成员利用影响力受贿建立家族企业、扰乱市场、破坏经济秩序等犯罪活动。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防控,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区域性防控网络,加大防控网覆盖面积。整合各种力量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做到矛盾纠纷联调、防控信息共享,建立防控对象社会关系网络,实施点线结合的防控,增强区域防控整体实效。

3.强化信息网络建设,提高防控技术

贪污贿赂犯罪难于防控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其犯罪行为隐秘、手段高明,犯罪信息往往被及时毁灭而无法被发现,犯罪行为无法被制止。而动态化、信息化社会环境下,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频率日益加快,变化无数,进一步增大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工作量。强化信息网络建设,是提高防控效率的应然之义。建设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职业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管理体系,加强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在确保公民隐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信息化综合平台,将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信息化、系统化、网络化。充分运用新一代的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事业互联网站,公布所有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政务信息。机关内部建立工作人员信息资料库,针对重点人员核查其社会关系网。如此在信息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开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使贪污贿赂犯罪防控不至限于被动状态。

4.完善制度,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机会成本

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受惩成本低导致贪污贿赂犯罪频发多发,所以提高犯罪机会成本是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的关键对策,因为如果放弃合法工作机会所得而去实施犯罪付出的代价非常大,正常情况下就没有人愿意去犯罪。提高犯罪机会成本主要从改善国家工作人员待遇即提高工作收益和增加犯罪成本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增加工作收益,提高相关公职人员的薪酬待遇。客观而言,公职人员是一种高智商脑力劳动,对工作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其包含的价值也就相对较大,理应给与相应的高薪酬待遇。同时在保障公职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应该提升准入门槛,在对公职人员选聘上严格把关,避免家族势力“走后门”形成一家掌权之势。制定科学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公职人员,做到薪资和业务能力相匹配。

第二,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成本,制定系统、完整、严密、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并且严厉执行。比如机关单位内部建立公务网上备案制,使公职人员工作流程都有备案,包括所签署的文件号都进行网上备注,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产而毁灭证据,相应地也防止外部人员钻空子实施行贿。另外,降低贪污贿赂犯罪入罪门槛,将贪污受贿行为在心里开始萌芽时就扼杀在摇篮里。

如此,犯罪分子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寻找合适时机,花费更多金钱打通层层关系和规避法律制裁,犯罪的成本增加留下的线索痕迹也就越多,结合自身职业保障和待遇,犯罪的机会成本增加,贪欲也会相应受到遏制,从而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结语: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面对新型社会安全隐患而创新提出的一种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社会和谐的治安策略,而贪污贿赂犯罪是严重扰乱国家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社会安全、人民群众生活伤害更大,亟需全方位、一体化实施防控。当然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背景下,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还需要从更多维度加以改善,但所有的防控措施都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做到依法防控贪污贿赂犯罪,依法维护国家政权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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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赵萧歧,孙德平.必须做到“六个坚定不移”[N].人民公安报, 2003-06-16.

责任编辑:杨 蔚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 Crimes——Inspired by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ZHANG Li-xia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3,China)

Abstract: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is a policing strategy innovatively proposed to tackle the new types of potential security risks for protecting people's safety and the social harmony.Corruption and bribery crimes violate the state's system of constructing a clean and honest administration,infringe the ownership of public property and impair the image of government.Therefore,it's imperative to take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se crimes causing great harm to the society.Inspired by current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the study reveals that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targeting corruption and bribery crimes can be improved by expanding the subjects responsibl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s well as reinforc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etwork.On the basis of expanding the responsible subjects,the constructio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etwork,as the platform and channel for the subjects' implementatio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hould be strengthened from the aspects of space,technology and institution..

Key words: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corruption and bribery crimes;study of crime

作者简介:张丽霞(1991-),女,江西上饶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10-31

DOI:10.13310/j.cnki.gzjy.2016.01.017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6)01-0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