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耕++陆俊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057-02
互联网无疑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当人们普遍享受到网络信息传播的好处时,不能忘记其中所包含的复杂政治因素。网络信息不是“中性”的,信息的传播过程和内容打上了深深的意识形态烙印。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快捷性,其信息内容也会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关注网络信息的意识形态功能对于现实社会的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信息传播中意识形态问题的凸现
自从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D·特拉西在《意识形态概论》中首先使用了“意识形态”这个概念以来,关于意识形态内涵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过。马克思主义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对意识形态的本质和作用作了正确的界定,认为意识形态(或称社会意识形态)是指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并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必然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促进的或阻碍的作用),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改变后,反映该基础的意识形态在相当的时间内还会存在,并发生一定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论述是我们分析网络信息意识形态问题的基本方法。
20世纪90年代以后,网络成了公众传播信息的主要平台之一。有人据此认为互联网已经摆脱了它产生于冷战、为了冷战的“意识形态”的胎记,出现了一种我们称之为“网络意识形态终结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现在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甚至有的政党与政党之间,不再以意识形态划界。那么,在网络上,这是一个平等、自由、公开的领域,如果说网络本身还体现出什么意识形态的话,那就是同一、一致、共同的对网络的信念:自由。还有一些学者如尼葛洛庞帝认为,正是由于有了网络,尽管现在物理疆界的民族国家还存在,但电脑空间则不然,每个机器之间的距离都一样,除了地球本身的范畴之外,电脑空间完全没有物理边界。
实际上,无论就意识形态理论研究或是网络发展的现实而言,在网络信息的传播中,“意识形态”决没有终结。首先,网络的信息传播方式远不能消除信息发布者和信息内容的意识形态特征,相反,倒为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提供了传播和扩展的平台。网络信息意识形态现象表现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各种政治主张相互交锋,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一浪高过一浪,针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反主流倾向(自由主义)此起彼伏,网络(信息)恐怖主义不甘寂寞,网络“游戏”主义倾向(及形形色色“后”现代倾向)乘风而起。其次,网络信息所体现的意识形态功能与多种多样的因素有关。各种参与网络信息平台构建和运用的主体都把自身的“意识形态”——价值观、理论和政治倾向等“物化”于网络上。网络发展是信息化的重要前提,网络无论就其基础建设、整体推动,还是其内容和方向,都会体现出一种国家意志、民族特征和意识形态导向。再者,意识形态表达“话语权”的不平衡。尽管我们通常都会认为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言说平台,但在网络时代,依然存在着巨大的“数码鸿沟”。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带来了网络信息获取、发布和影响的重大差距。有些人能够更方便、更广泛地传播自己的思想意识,而社会弱势(网络弱势)群体的声音受到了干扰和影响。这一现象说明,即使在多元化的传播格局之下,人们遇到紧急情况时仍然首先选择自己熟悉、信任和方便的传播媒介来满足自己的信息需求。这种差距自然会造成人们思想意识形态表达的差距。
二、网络信息意识形态功能的社会影响
网络信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意识形态都是通过一定的信息表达出来,而特定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又负载着一定的意识形态。因此,网络信息常常是信息发布者带着一定的意识形态倾向发布的,他想达到的就是意识形态效用和功能。具体来说,网络信息的意识形态特征所产生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宣传。网络传播信息的特有方式,为人们进行政治宣传提供了有力的工具。通过网络进行政治宣传和动员,具有信息量大、信息及时、多媒体互动等等一系列的优点。如果能够有效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政治效果。
第二,价值观引导。互联网能够发挥其教育工具的效用,在信息发布和传播的同时,信息内容对接受者往往也会起到引导教化的作用。在这种过程中,会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在“正面”信息的影响下,网民的价值观朝“正向”发展,即朝主流意识形态倡导的方向发展;二是在“负面”信息的影响下,网民形成了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思想价值观。但无论哪种情况,网络信息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第三,思想传播。较之传统信息传播模式,网络信息传播让社会上更多的人有机会发布自己的观点和理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会出现思想意识多元化的倾向。它让以前没有机会和条件发布自己观点的人有机会向社会宣布自己的观念,让社会有机会接触到那些以前无法接触到的思想和理论,也会促进思想之间的交流、碰撞和交锋,更能促进思想创造和理论创新。
第四,行为“控制”。不可否认,思想观念、政治意识形态会对现实中人们的行为产生相当的影响,并且会自觉不自觉地贯彻到日常行动中去。网络信息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有多种多样的表现方式:一是自己的行为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按网络信息的倾向去行动;二是自己的信息会对别人的行动产生影响,别人按照信息倾向采取某种行为。在某种情况下,有些网民已经按照网络信息采取行动,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和“控制”,但自己却并不对此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在日常社会中,我们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现有许多社会行为是在网络信息的“引导”下出现的。
由于网络传播过程中传播者和受众特定的互动关系,在网络信息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中就出现了种种现象:(1)彼此呼应。一旦受众发现某些网络信息与自己的价值观和观念相符,或者某些信息表达了他们想说而没有说、想说而不敢说的话,两者之间便会产生某种呼应。受众以各种方式表达他们的思想和意见,就此形成一种互动和呼应。网络的这种呼应和相互声援会达到以前所达不到的程度。(2)相互冲突和对抗。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必然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而形成冲突。网络上我们常见到由于政治立场观点等而形成网络上的“战争”。有时这种冲突能够发展到让人意想不到的程度和范围。而这种意识形态冲突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政治(观念)冲突、价值观冲突、宗教冲突、文化冲突等等。(3)共同交流讨论,形成新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网络为各种不同信仰和思想的人提供了交流的平台。如国内许多网站的BBS,实际上已经成为网民(传播者和受众)思想交流的论坛和园地。
三、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对互联网等的应用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使各类新兴媒体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这里我们看到,人们已经把互联网等看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研究网络信息的意识形态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网络信息的传播行为是一种社会性行为,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作用,人们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把自己所具有的思想倾向、价值观等,即意识形态体现在他所发布的信息中。人们往往不会去注意信息所体现的“意识形态”特性,或者受某种“意识形态”支配而有所不知,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看事物的方式有所扭曲、有所“遮蔽”、有所限制,不能正确地对待他人和社会。网络信息意识形态功能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更准确地判断网络信息的价值,识别信息真伪,更好地利用网络为人们提供的丰富信息资源。(2)信息会对信息的接受者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承载“意识形态”内容的信息对受众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行为产生影响。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和内容的变化也是引起社会变化、人们生活方式的某种改变的重要因素。(3)今天,各种意识形态并存共生,纷繁复杂,其间有冲突也有交融,有争论也有共识。我们在坚持自己的意识形态信念的同时,如何对待与自己价值观和世界观不同的意识形态观念,也是在全球化、网络化过程中人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更严重的状况在于,网络意识形态之间的冲突给网络信息的传播和交流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网络信息生态受到一定的破坏。如果不解决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和分歧而形成的网络冲突,会阻碍网络事业的正常发展,社会信息化、网络化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干扰。
网络信息的传播由于网络自身的技术构架而形成一个复杂的信息系统,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对这个系统进行分类和分析。如果从与网络信息意识形态特征相关的角度,我们可以把网络信息的传播主体分为信息发布者、传输者和接受者。而此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主体都会或多或少、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带入网络信息传播过程。因此,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需要每个传播主体的共同努力。
我们要正视网络虚拟世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正如现实的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无矛盾的社会一样,网络世界也是一个充满着矛盾和冲突的疆域。人们在理解和解决网络世界矛盾、构建和谐网络时,遇到的最突出问题可能就是要解决好“虚拟”与“现实”之间的关系。网络世界的许多现象是“虚拟”的,我们能不能一概用“现实”的规范去处理?如果网络世界的一切都要求用“真实”的现实规范来调控,显然又是不现实的。例如许多的网络游戏行为,只是计算机程序的运作而已。但是,正如上面我们所看到的,一些“虚拟”的网络行为的确造成了实际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真实”关系,把构建虚拟网络世界的和谐当做构建现实和谐世界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们这里要切忌两种倾向:一是当发生网络不和谐现象时,抑制网络发展,把全部罪过推给网络,甚至把网站、网吧等一关了事;二是放任自流,不管不问,束手无策。事实上,不受管制的网络空间是不存在的,这不仅因为网络空间存在着意识形态的冲突,而且因为无管制的网络反过来造成网络的无序和社会的无序。我们所谓的网络信息生态,可分为网络(网站)内部生态和全球网络生态两个部分,无论哪个部分都需要加以合理调控,建立良好的网络信息生态。因此,需要提高网民保护网络信息生态的自觉性,增强网民对网络信息意识形态性的认识,制定切合实际的网络信息调控规范,建立全社会保护网络信息生态的体系。网络把个人、家庭、组织、民族、国家整合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事实上网民们处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联之中。这里,单靠任何个体的努力是无法构建完美的网络信息生态的,需要全体网民共同的努力。任何网络个体都不能游离于网络生态之外,他们在享受网络信息好处的时候,也要担负起网络信息的社会责任。
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互动中的和谐不是自发的、纯粹技术的过程,是人们主动选择和“构建”的产物。网络世界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现实中人与人之间冲突和矛盾的反映。冲突由人而起,而化解冲突、解决矛盾显然只能由人来完成。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认为,人们可以在交往中建立一种“商谈”伦理,来达到彼此间的“理解”并形成“共识”。显然,网络已经给人们更深入、更广泛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但如何建立彼此间的和谐、共识,需要靠网民们的“建构”。这其中,关注网络信息意识形态的冲突及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