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的疑难问题界定

2016-04-19 12:40黄群峰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警察

黄群峰

摘 要 基于当前暴力袭警事件多发的形势,刑法修正案九对暴力袭警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将其置于妨害公务罪中评价,并从重处罚。然而,在该法律条文适用时,如何对袭警行为中的“警察”进行认定,何谓“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的程度如何认定、行为对象如何界定等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关键词 暴力袭警 警察 刑法修正案九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A

2015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名民警在当地抓捕逃犯时,被抢走警用枪,并被锁在屋内4小时;同年4月,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的一名民警在抓捕吸毒人员的过程中被刺伤,刀尖离心脏仅1厘米;2014年7月,四川省广元某派出所值班人员出警时被多名传销人员围攻、殴打并抢夺警棍、枪支……这些事件表明,暴力袭警已成多发态势。事实上,我国警察因公负伤、死亡的数字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其中,暴力袭警是警察因公负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警察达8880人,人数连续5年上升,2014年达到2417人,比2013年上升了24.1%。而造成警察伤亡的原因,主要是警察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到暴力阻碍所致。一时间,暴力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由此,在理论界,如何有效应对和处理暴力袭警行为就成为学者们的探讨的话题。与此同时,是否应增设袭击罪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作为回应,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277条是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立法对于袭警行为的态度是将其包含在妨害公务罪中,并对其进行从重处罚。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袭警行为,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便成为当下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袭警行为对象“警察”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理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只有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由此看来,对于袭警行为能否构成本罪的首要条件就是对“警察”角色的认定。

警察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最初是指城市统治方法及城市管理活动。而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在中国,现代意义的警察制度始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而后又改称为巡警。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警察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同时也指称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辞海》说:“警察是为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综合起来,警察的概念有以下内涵:其一,从社会力量的视角来看,警察是指警察机关及其执行警察任务的人员;其二,从社会功能的视角来看,警察是指警察作用,即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指导、服务、强制、惩戒等为手段的国家作用;其三,从社会行为的视角来看,警察是指警察行为,是基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刑事、行政职权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危害社会为目的,依法实施警察刑事、行政行为的。由此看来,警察是指国家及其统治者,根据国家和统治者阶级的意志,按照确定标准设置的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警务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我国,只有经过相关的严格考核程序,才能成为正式的警察,具有警察相关的职权。而事实上,在日常社会生活管理中,还存在着辅警、协警等制度。那么对于辅警、协警是否也能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警察,则存在争议。学术界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妨害公务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从其犯罪客体角度分析,应该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从这一角度讲,犯罪侵害对象的确定并不在于其是否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而主要关注其从事的公务活动。也就是说,只要是公务行为,就具备了法益保护的条件,至于执行人员是什么身份并不影响公务活动的内容,从而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而否定说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公务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上述人员,因而针对非上述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笔者赞成肯定说。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于社会生活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权力的威信。该罪的可罚性体现在行为人对于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和对公权力的挑衅。无论是辅警还是协警,都是帮助国家实现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并且其在一般人心中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权力性质。行为人对辅警或者协警辅助管理社会正常秩序进行暴力和威胁的阻碍时,也就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一定程度上也就挑战了公权力的威信,应当受到刑法的评价。

2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袭警行为的规定来看,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由此,如何判定警察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之一。而合法与否需要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加以考量。

首先,执行职务内容需合法。警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进行执法,法无明文授权即为禁止。一方面,需具有抽象的法律、法规的授权。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治安警察的执法权限范围为:对社会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对刑事案件进行侦破等社会治安问题和秩序的解决和维护;根据《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的规定,交通警察的执法权限范围主要有: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另一方面,需具有具体的执法授权。例如,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使用,就需要得到具体的授权,不能随意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因此,警察执法需要具备双重授权才具有合法性。

其次,执行职务的形式必须合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需先对相对人出示证件,明示自己是执法人员。法律只有示之于众,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任何不加以公示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法律,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明示自己的主体身份也是基于此。程序性规定既是为了保障实体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擅权、滥用职权,更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内在要求。

因此,警察执行职务不合法时,就当然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就不能构成本罪。

3“暴力袭击”的程度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暴力袭击”作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但是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对“暴力袭击”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用刑法加以评价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学理上,理论界对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程度存在着抽象危险犯说、具体危险犯说及实害犯说的不同学说。

抽象危险犯说认为,“对执行公务有所妨害始为足以”,“并不以现实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为必要”;具体危险犯说认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威胁的强度与执行公务的性质、样态等存在某种关系,需达到使执行职务的人员不能适当地执行,或显有困难的程度,才成立本罪;实害犯说则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胁迫需达到使公务人员不能执行或放弃执行公务,或者违背其职责和意愿实施依法不应当实施的行为之程度。

综观上述三种学说,抽象危险犯说只要求“暴力、威胁”行为有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之虞即可,不以其职务、职责因暴力、威胁而不能执行为必要。这一学说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可能造成部分警察滥用职权的情形发生,实为不可取。实害犯说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程度要达到公务人员不能执行或者放弃执行的程度。这一学说虽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行为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警察执行职务活动的实施,提高执行公务的成本,故也是不可取的。笔者比较赞同具体危险犯说的理论。妨害公务罪所要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履职行为,因此“暴力袭警”行为的程度只要能够达到阻碍其正常履职的情况便可构成本罪。

4“暴力袭警”行为对象内容界定

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暴力袭警”行为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暴力袭警”行为对象内容却未有明确。“暴力袭警”行为对象的内容是否包含财物,则是区分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关键。

有学者认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既包括具体人,也包括具体物。因为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此当“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作为侵害对象时,其受到侵害的对象既可以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办公场所、设施、车辆等以实物表现出来的内容。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包括具体物的,仅包括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袭警行为规定的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于“人民警察”的界定,如上所言,仅指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警务人员,而不包含其机构内容。因此,“暴力袭警”行为对象的内容不应当包含具体财物的内容。如果行为人仅单纯地对警察所携带的财物实施暴力行为,警察的人身并不必然受到暴力强制而不能正常执法,或者说对其影响是非常小的,达不到构成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强烈程度。而此时,行为人单纯针对财物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视其严重程度可以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5余论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不少民众虽然懂得要保护自身权益,却意识不到自身的维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而警察又往往身处执法一线,一旦民众对警察执法存在某种看法和怀疑,就容易造成警察与民众之间的紧张感。进一步地,就可能酿成暴力袭警事件。由此,一方面需要民众的法治意识,使其养成守法的公民,另一方面需要完善保障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对袭警行为作出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应对和回应当前十分严重的袭警形势,提升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我们在认定袭警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同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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