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 刘波 刘大莲
【摘要】本文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现状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高职院校的特点,并提出了促进高职学生成才的培养方式。
【关键词】高职院校 职业技能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3-0017-02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其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本文则从高职学生的特点和高职学生的教育出发,以教育目标为引导,对高职学生的培养方式进行了探讨。
一、现阶段高职院校的特点
1.生源起点低培养难度大
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在师资和教学条件、办学经验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高职院校在招生生源上与普通高校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传统观念的偏差导致社会对高等职业技术人才的认可度较低。这样导致学生在报考志愿时,高职院校成了最后的选择,学校势必会面对学生文化课基础差、学习劲头不足的局面。
2.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有偏差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高职院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既有专业技能,又有专业理论知识,高素质的实用型人才”。而目前一部分高职院校受传统“学科本位”教育观念的影响,片面强调高等知识、素质教育,忽视了职业技能的培养。这种现状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具有高水平知识、素质的同时而缺乏操作的技能,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势必不能尽快适应一线工作。与此相反,在高职学生的培养中还有一个误区就是为追求就业率而大大提高学生的技能,却忽视了高等教育的综合素质培养。技能教育上的加强,给学生动手实践能力提供了很好的支撑,但是这样可能又产生一批“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只知道“做”的“工人”。而不是在日新月异的科技革新中能在专业上有所建树的人才。
二、高职教育中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地位的提高和教育目标的进一步明确,探求高职教育中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为具有自身特点的高职学生制定合适的培养方式,必将会在他们的成长中起到很强的促进作用。
1.观念上的更新
观念上的更新,要求学校在制定培养计划、教学方案时,要紧紧围绕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来展开,要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不能忽视理论知识同时更不能冷落专业实践;观念上的更新还要求家长和学生对高职人才要有强烈的认同感,而不是只注重“高文凭”;观念上的更新,最主要的是学生这个重要的个体正确认识到高等职业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类型,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是整个社会人才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样他们才能树立坚定的成才信心、求学道路上具有坚强的意志。
2.制定合适的教学模式
总所周知,目前高等院校的教学模式以面对面的教为主要手段,而将能力培养与行业需求相结合制定促学导学模式更培养出高分高能的技术人才。学生入学,学校就应该按照本专业目前的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为学生展示明确的“以职业技能为基础”的教学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以面对面授课—→为学生提供更多学习资源—→学生有目的的学习探讨—→问题的汇总解答—→实践—→带着问题再学习为主线,这种循环教学模式将学生变为了教学的主体,在老师的引导下双向互动、双向沟通,将会使学生更能“在快乐中学习、在快乐中探索、在快乐中成长”。
3.产学研相结合,培养满足市场需求的高职人才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高等教育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与训练,发展同社会实际工作部门的合作培养,促进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从人才培养模式角度看,校企合作,是应用型技术人才培养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创新教育的重要方面。校企合作教育的办学模式一般有以下方式(1)基地模式即共建校外实训基地,为在校学生实践提供平台同时进行职业技术训练引导,后续还可以接纳学生就业。这样可以弥补校内教学条件的不足,扩大就业网络。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引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而且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此学院和“用友集团”、“orcle公司”、“中关村软件园”等多个企业建立了校企合作模式,学生的实践过程得益于各单位资深人才的指导和在大公司更高的岗位要求的促进,最终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种模式也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就业率,为他们走上更好的工作岗位提供了途径。(2)订单模式即校企共同招生,定向培养。这种模式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大大的充实了教学内容,校企共同展开人才培养工作,使学生在学校就能提前对将要踏上的工作岗位热身,同时在老师和“师傅”的共同培养下更能实现知识的转化和岗位的创新。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充分使学校的教学资源与企业的生产实践环境都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促进了科研成果的转换。更重要的是在这种优势互补的作用促进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得到了知识、素质和技能的共赢。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