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侯斌雄
缺失的AED:公共急救体系之困
文|侯斌雄
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鼓楼站设置的AED自助体外心脏除颤器
心唤醒基金由公益人邓飞联合天涯社区、新浪微博公益、腾讯志愿者协会等机构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发起成立。针对这个在短短7天内就完成注册的公益基金,邓飞解释说:“基金将以金波的名义,在全国各大城市的地铁、车站、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添置包括AED(自助体外心脏除颤器)在内的心脏骤停紧急救援设备,建立一个专门服务心脏骤停病人的快速应急体系。同时,这个基金还倡导和推动对这些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CPR(心肺复苏)专业培训,最终让公共场所配置心脏骤停救援设备和紧急救助体系成为强制性的标准配置。希望当下一个心脏病人晕倒在站台时,能够让他在第一时间得到最专业的救援,最大限度地为他争取生命。”
心唤醒基金从9月份开始在广州、义乌、北京等地先后安装AED设备,从民间组织的层面拓展我国公众急救体系的建设,培训国人使用AED设备的技能。对于下一步,邓飞介绍说:“接下来将持续去长沙、杭州、深圳落地AED。”邓飞进一步期望,到2017年,能够给中央政府,给国家卫计委提供一个稳靠的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能够影响两会的立法,督促政府能够理清公共服务的职责,拿出一部分经费去购买AED,去购买培训服务,最终在中国构建一个完善的公众急救体 系。
AED设备操作简便,是专门供普通民众使用的心脏病除颤设备。发生在医院外的心脏骤停,多是心源性心脏骤停,通常表现为室颤。AED电击除颤是最有效的急救方式,每延迟除颤1分钟救活率下降7%— 10%。
医学研究和临床证明,如果在心脏停止跳动的4分钟内,使用AED设备急救并进行CPR(心肺复苏),能够大幅度地提高救活率,抢救成功率将高达60%以上。这短暂的“黄金4分钟”,就是急救的关键时刻。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速,不少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突发疾病甚至猝死的潜在威胁。中国科学院院士、复旦大学泛血管医学研究院院长葛均波2016年9月份在世界临床医学综合期刊《柳叶刀》发表文章提到,中国心脏猝死的人数每年约55万,每日至少1500人心脏骤停,位居全球之冠。其中不足1%的人成功获救,仅仅是美国的三分之一。
美国、日本、瑞士、德国等国,急救知识普及率高,公共场所AED配置率高,且AED有定位和报警系统。在国外不止是公共场所配备AED设备,连大巴、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都有设置。据有关资料统计,各国每10万人配有AED的数量是:日本235台、美国317台、澳大利亚44.5台、英国25.6台、德国17.6台、中国香港10台。可是,中国内地每10万人的AED数量,趋近于零。
另外,美国政府每年提供3000万美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公共除颤计划,在急救车5分钟内无法抵达的公共场所全部依法设置 AED,鼓励接受培训的非专业大众能随时使用AED急救。目前美国AED社会保有量超过100万台,平均每10万人有317台。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目前配备的AED设备数目不超过1000台。除首都机场有76台外,海口美兰机场配置有15台,杭州在机场、车站、市民中心配备的AED共有15台,上海从2015年起配置了315台。但是公众很少知情,即使知道也不清楚如何使用。
葛均波在《柳叶刀》杂志上的文章也指出,加强AED和CPR的应用每年可减少10万例突发心源性猝死人数,政府责无旁贷。葛均波在文章中详细说明了政府部门如何保障公众急救体系的重要举措。一是所有国内公共场所应通过立法配置AED;二是加强民众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使用AED和CPR培训,这对心源性猝死在发病初始的几分钟采取有效抢救措施最为关键;三是让更多人意识到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性,了解预防心源性猝死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压力巨大的都市年轻人。
“在因心源性猝死人群中,不少是三四十岁的青年人。这些人的健康不仅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社会发展和国家的未来。”葛均波说。
欧美国家很早就启动公众急救培训计划,推广较为普遍。目前已构建起囊括家庭、学校、公共场所在内的第一目击者施救网络。对于急救技能,从小学起开始普及,高中掌握,大学阶段必备。这就使得发达国家国民对公共场所的急救意识十分清醒。
美国西雅图是最早开展公众心肺复苏培训的城市,院外心脏骤停抢救成功率远高于美国的国家平均水平。法国的急救培训普及率为其总人口的40%,德国高达80%,美国每4人中就有1人接受过急救常识培训。无论发生任何意外,首个赶到现场的市民、警察、消防队员或其他职业人 士均可实施抢救。
但即使具备公众急救意识的公民,也存在由于急救未成而可能遭遇追责的风险而不愿意出手相助的情况。为了免除公众急救员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公众急救氛围,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都制定了公众急救免责的法规。在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俗称“好人法”)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每一位施救者。
该法律确立了两个原则:义务救助原则,即人人有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除非救助会伤害自己;免责原则,陌生人对受伤者急救出现失误而被赦免法律责任。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均有相关的法律条款,相对完备地保护施救者,为施救者帮助他人提供很好的法律保障。
此外,大多数的欧洲国家和加拿大的法律里都有与“好人法”类似的条款。德国法律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在基于安全的情况下须停车并提供援助。同时,德国也规定,学会急救知识与操作方法是申请驾照的前提之一。
目前,国内有少数几个城市在主动推动相关院前急救立法。杭州市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明确急救免责的法规。2016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已于 11月1日开始实施,此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转编自《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