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良
担起伸张正义的重任
■黄建良
我是检察日报的一名老记者,回顾这25年来的所见所闻和亲身体验,我觉得,由于检察日报全体报业人员的努力,这份报纸完全可以自豪地说:她已担起了为社会伸张正义的重任。我曾经报道过一个案件,就很能说明这一点。
事情要追忆到1995年的上半年。当时,检察日报组织了一个 “执法环境百日行”的系列专题报道,并公布了一个热线电话。湖南省湘潭市律师张重实见到这组专题报道后,拨通了这个热线电话,称他手头有个案件反映出一个非常典型的执法环境问题,希望能得到检察日报的帮助。当时这个专题报道的负责人赵信 (现任检察日报副总编辑)接电话后告诉张律师:“你这个问题最好去找我报驻湖南记者站的老黄,他会帮你忙的。”于是,张律师来长沙找到了我。时间是1995年5月25日。
这天,张律师对我说:他的当事人叶天从 (男,37岁,湘潭县农民)在 “湖南省委机关联工物资商业批发总公司”(后更名为 “湖南声伟联工物贸总公司”,简称 “声伟公司”)工作期间,于1993年6月底受总公司委托代表 “声伟公司”与位于该省新化县的省煤炭厅二处下辖镀锌钢管厂 (简称 “钢管厂”)签订一份购销镀锌钢管合同。价值9万余元的货物运至由夏波承包的总公司建材部指定的仓库,由总公司建材部对外销售。总公司建材部向钢管厂支付1万元货款后,其余8万余元货款被夏波据为己有后潜逃一直未归,于是形成钢管厂与 “声伟公司”的诉讼。新化县法院一审判决由总公司支付货款。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娄底地区中级法院驳回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此后湖南省高级法院审查也认为一审判决合法有效,应当执行)。“声伟公司”和它的主管单位——湖南省委机关联合工会不执行生效判决。新化县法院和娄底中院均不来湖南省委机关实施强制执行,使得钢管厂的货款难以收回。
钢管厂收不回货款,便铤而走险,于1994年7月1日派人将这笔业务的联系人叶天从绑架回厂做人质。目的在于迫使有关单位支付这8万多元的货款。
叶天从被绑架后,关在一间小屋子里,经常遭受拳打脚踢或辱骂,每天除吃饭(每餐仅供给二两米饭和用盐水煮的少量菜叶,一个月只有二次大便,其生活处境苦不堪言)外,其余时间均被铐住双手。从1994年7月1日抓进去,到1995年的5月,叶天从的体重已由被抓时的60多公斤下降到不足40公斤。面色暗黑,身体浮肿,胸部疼痛,呼吸、吞咽困难,当时还曾接连出现两次吐血。张律师说:“如再不抓紧解救,很可能要出人命。”
张律师告诉记者:“这期间,新化县公安局曾将叶天从以诈骗嫌疑进行过审查,当证实叶天从不是诈骗后,又将叶天从退交给了钢管厂,由钢管厂继续对叶天从实行非法拘禁。”
“此事曾先后有湘潭市检察院、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娄底检察分院(现为娄底市检察院)、新化县检察院、省委政法委、娄底地区政法委、新化县委、县委政法委等多个权威部门出面,均未能将叶天从这一人质解救出来。”
张律师接受叶天从家属的委托后,几经奔波,一筹莫展。他看到检察日报组织的“执法环境百日行”系列专题报道后,想借助新闻舆论的力量,达到伸张社会正义、解决问题的目的,于是找到了我。
于是,我向省检察院主管这项工作的一位副检察长汇报了案情。这位副检察长对我说:“这个案子是经两审法院判了的经济纠纷案,只有由法院执行判决和解救人质同步进行才能奏效。待执行判决和解救人质后,检察院便会对钢管厂有关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进行追究。”
鉴于此案涉及省里多家主管单位,具有 “均可管,均可推”的特点,而且执行对象的主管单位是省委机关,我认为只有由省委政法委出面才能解决问题。于是,我于5月25日给省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王学军同志打了电话。王主任要我写了材料送去。因为情况紧急,我当天晚上就写了 《关于建议省政法委出面协调处理叶天从被绑架一案的报告》。报告是以检察日报记者的名义写的。第二天,我便将此报告打印亲手交给了省委政法委办公室的一位副主任 (当时王学军不在家)。我在报告中提出建议,“请政法委尽快安排时间,召集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省委办公厅 (省委机关联合工会的主管机关)、省煤炭厅等有关负责人召开一个协调会议,明确分工由省高级法院和省委办公厅负责解决执行有效判决问题,由公安厅、检察院、煤炭厅三家负责解救人质。要快,越快越好。”
半个多月过去了,一点消息没有,我感到奇怪,于是来到省委政法委。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这位副主任以 “个人报告不宜送领导阅”为由,仍将这份 “紧急报告”压在她的抽屉内。我对此非常生气。我要她立即把报告还给我。我拿到报告后当即亲手送交给了时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向东。吴书记很重视,当即批给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罗德文、苏建民。罗、苏二位副书记又将此批给政法委督查处负责办理。
督查处的一位副处长具体承办此案。这位副处长的工作是积极的,但由于方法不对头,不是按我的建议召集省里几家负责人开会协调解决,而是靠他一人跑东跑西做工作,结果时间一拖半年无进展。最后还提出要受害人叶天从的妻子 (一个无工资收入的农民,还要养一个小孩,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拿2万元去换人。
叶天从的妻子粟某拿不出钱,叶天从仍被拘禁。
叶妻粟某急了。她误以为是我不肯出力帮忙,便于1995年11月20日携带3岁多的小女来到我家,一见面便双双跪地求我救她母女,要我一定为民做主。她边说边哭,其凄楚之情催人泪下。一会儿,只见她从内衣口袋掏出300元被揉得皱皱巴巴的人民币,硬要往我手里塞。我不接钱,她便长跪不起。我和我爱人反复做工作,跟她解释并不是我不帮忙,而是工作难度太大,人微言轻,力所不及。她就是不听,口口声声要我为民做主。
我被感动了,也急了,一咬牙对她说道:“你起来,把这300元钱拿回去过日子。这个事我管定了。就是拼着得罪一批人,拼着受批评受处分也要尽快把你丈夫救出来。”听我这么说,这母女才把钱收回起身离去。
我说 “拼着得罪一批人,拼着受批评受处分”是有根据的。此案查处不力,完全是省委政法委的过错,要解决问题,必须对政法委的不少处以上干部提出批评,这就必然会对这些人有所得罪。在当时,政法委是代表省委行使权力的机关,连省级政法各部门的人事任免当时都规定要通过政法委审定。我要是得罪了他们,万一他们到省检察院领导面前说我几句不是,我能有好果子吃吗?可是,我顾不得许多了。
我清楚记得,1995年4月12日我在采访当时的湖南省委书记王茂林时,茂林书记说过这样的话:“老黄,你也是中央新闻单位驻湘记者,我对你们有个要求:湖南的问题湖南解决,解决不了可来找我,我解决不了再捅到中央去不迟,不要动不动就捅了上去。”
解救叶天从遇到困难,我决定直接找王茂林书记。
于是,我于11月22日起草了一个材料。正题是 《谁来解救叶天从》,用大号字打印出来。下面是带括号的副题:“当事人一方是省委机关。叶天从由此被非法关押一年半。全国罕见。人命关天,十万火急,务请茂林书记亲自过问。”用中号字打印。下面打上我的姓名和职务。再下面是粗黑体字写的 “简要说明”:湖南省委机关联合工会成立的 “湖南声伟联工物贸总公司”于1993年从新化镀锌钢管厂购价值9万余元钢管,只付1万元后,公司负责人夏波携款潜逃未归。新化一审法院,娄底中院二审均判由 “声伟公司”支付剩余8万元货款。“声伟公司”不执行判决。钢管厂为索债,于1994年7月将 “声伟公司”业务员叶天从绑去做人质至今。被非法关押一年半的叶天从受尽折磨,急待解救。记者今年5月写信给省委政法委,吴、罗、苏均作批示。半年过去无消息。我使用这样排版法,自然是为引起王茂林的重视。
正文写的是案情与经过。我将 “经过”如实写上,该点名的都点了名,而且毫不客气地提出了我的一些看法。文章始终抓住一点:我是按照 “湖南的问题湖南解决”准则做的。所以我也没打算怕谁。文章的最后两段是:“此事涉及省委机关,省委政法委又一拖半年无结果,看来非茂林书记亲自过问不能解决问题。”“记者凭着党性与良知,我热切希望茂林书记能过问此事。”
11月22日材料打印好后我来到省委,听说王茂林书记下乡未归,我把材料带回。11月28日王茂林回到机关,我又赶到省委,亲手把材料交给他的随身秘书老樊,请他务必转交。樊秘书当天晚上便把这份材料交给了王茂林。王茂林书记于第二天即11月29日便在 《谁来解救叶天从?》一文上批示:“请省委政法委指定专人了解,妥善解决好。”文件当天就送交给了省委政法委。
12月18日,叶天从被释放回家。
12月21日,新化县法院以 “拒不执行判决罪”将 “声伟公司”法人代表杨桔珍立案逮捕。
1996年3月19日,省委政法委给王茂林等领导写了个报告,报告结尾建议 “为稳定工人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对实施扣留叶天从人质的责任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好”。
故事讲完了。还有个小插曲:1996年员1月14日省委政法委召开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数年来首次没有通知我参加。第二天,也就是1月15日,准备去开会的张树海检察长问我为什么没有参加会议,我说没有接到通知。他说:“走,同我一块去。”我同张树海检察长一块来到会议上,刚一签到,便有4个处长围了过来,对我群起而攻之,说我没良心,不够意思,在王茂林处告他们的黑状,尽给他们添麻烦,等等。因为都是熟人,我说话也随便些,我说:“好呀,得罪了你们,就连开会也不通知我了是吧,你们真行!告诉你们,这是我1995年做得最得意的一件事。”其中一人见我不服输,便忙说,“开会没通知是忘了,对不起。案子的事今天不讲了,约个机会咱们到机关好好辩论一场。”此后我尚无机会再去省委政法委机关,“辩论”也一直未进行。
这年春节,叶天从夫妇携女儿提两瓶郎酒给我拜年,我收下了。
每每想起这件事,我总觉得,我作为检察日报的记者,担负起了为社会,为公民伸张正义的重任,能当上这份报纸的记者,是一件很荣幸的事情!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原驻湖南记者站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