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雪茹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研究
魏雪茹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气候变化问题是目前全球的焦点问题,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国际碳排放权交易逐步发展起来,并渐渐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方式。我国拥有丰富的碳排放权和极具潜力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国外相比,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发展还是相对落后的。因此,本文就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有效促进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发展。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
我们只有明确碳排放权的会计实质,才能对碳排放权进行正确合理的会计确认。本文认为碳排放权是主体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一项权利性资产。兼有商品、货币及金融属性。但是区别于交易中的普通商品,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它的价值取决于政府和法律的界定,同时不具备普通商品的“有用性”,并且在不同是经济周期中价格波动比较大。以上的这些都使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成为一个比较难的问题。
(一)未建立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会计准则
我国相对于国际来说,碳排放权的法律准则发展还在于初级阶段,相关的研究也比国际上其他国家落后很多。因此我们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的不可比。建立一个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必要性。介于我们相对于国际社会的先进性,对比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的不成熟,照搬国际上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式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因此我们在编制碳排放权的会计准则时,应当以国内市场现状为背景,借鉴国际先进模式,在横向比较中,制定出比较成熟可行的准则。
(二)未构建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数量增长迅速,并目前已成为全球碳排放权市场上该项目拥有最多的国家。但我国只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下参与发达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国内并无碳排放权需求方。这导致我国未形成一个完善的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价格体系,在价格制定上处于被动地位。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基本上是发达国家制定的,相对国际市场价格低跟多,导致我国获利大大减少,一直以来都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不利地位。为了扩大目前的交易空间,改善目前不利的交易地位,建立一个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处理体系异常重要。
碳排放权区别于普通商品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其交易的特殊性。碳排放权的交易日益成为一项对双方财务具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因此,碳排放权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值得我们探讨的是,碳排放权是否应该确认以及如果确认的话作为什么样的会计要素怎样进行确认。我们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研究了常规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问题。
(一)确认为存货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如是固定:存货是企业在日常的生产中产出的以备近期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经过我们对这个定义的理解,我们发现,存货具有以下特征:存货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的;存货是一种具有实物价值的商品;生产及持有存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获得利润。经过对比我们发现,碳排放权不应该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具体原因如下:首先,碳排放权不是像企业的原料和产品一样,她并不是单纯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持有或者使用或者是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产生的。仅仅是在企业生产、排放废气的过程中得以耗用;碳排放权不会像存货一样发生贬值损耗,而且,碳排放权的价格上下波动较为频繁,所以不能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最后,碳排放权并不具有实物形态,它类似于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权利,是企业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
因为西方国家存在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以提出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观点。在这些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价格比较稳定,我们可以较轻松松地得到这些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并且,碳排放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的交易,企业在获得碳排放权的同时即可将其立即出售。在这些背景下,将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为一项金融资产的观点比较合理。
但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有很多弊端。首先,所有的金融资产的交易必须在有序的金融市场上进行,而中国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还不具备自己的有关碳排放权的定价系统,碳排放权的价格波动较大,不具有稳定性,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且受西方发达国家的价格压制,所以很难将碳排放权按公允价值来计量。
(三)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组在2006年编著的《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归纳了无形资产的一些特征,认为无形资产是一项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它本身不具有实物形态,并不像存货一样可以在市场上进行现货交易。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它的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来体现,因此,无形资产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是,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它的出售不一定就导致企业获得经济利益,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并不是为了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获利,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
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同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的特征十分相似,因此,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原因如下:首先,碳排放权是经国家相关部门签发的碳排放减量权证,是拥有碳排放权的国家或企业依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碳排放权产生的原因是为了促使各个国家和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方式,能够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人们真正转变生产方式,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那么碳排放权也将消失。
综上所述,通过几种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在现阶段把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观点。因为参见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尤其是IASB同FASB共同制定的会计准则,都同意这种观点。为了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我国在未来会计准则的制定中也应该采用这种观点。而且,我国不具有完善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难以产生与之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因此,在现阶段,我们比较合适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来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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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雪茹(1992.10-),女,山西省高平市,硕士,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初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