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佳
如何报道职务犯罪案件
■戴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坚决、果断的反腐败措施,查办腐败案件的力度空前加大,取得明显效果,不仅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许多案件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着反腐的深入,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的力度不断加大,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信息量也越来越多。新闻媒体报道好职务犯罪案件不仅有助于宣传反腐成效,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指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近年来,新闻媒体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报道较多,渎职犯罪案件报道也在增多,但侵权犯罪案件披露较少。本文主要就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报道谈一些体会。
现今,几乎每天都有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发布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报道,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报道,报什么,不报什么,作为记者和媒体都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只有那些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和新闻价值的案件才有必要向社会披露和向大众传播。
笔者认为,要选择典型案件,一类是案犯职位高、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大、案情恶劣的个案报道;另一类则是总结某一系统领域腐败案件或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方面具有共性的类案报道。比如,科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塌方式腐败案件、家族式腐败案件、区域性腐败案件,总结好、报道好此类案件对有关部门研究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也可提供依据。
另外,案件要多选择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腐工作重点。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打“老虎”的同时,坚持查办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报道这类案件,更能提升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获得感。如今,在党中央大力实施扶贫开发战略过程中,检察机关查办大量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护航国家精准扶贫。这类案件的宣传报道不仅宣传了国家的惠民政策,同时也对警示教育扶贫开发领域相关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挥巨大的作用。
目前新闻界和法律界存在立案说、结案说等。笔者认为,案件一旦立案就可以报道。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从案发到结案都可以进行报道,不存在什么阶段可以报道、什么阶段不可以报道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进行报道,报道中应把握哪些原则,如何掌握好尺度。
对于腐败案件来说,案件在纪律检查阶段,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前,尽量少对贪腐官员落马的原因根据其从政经历进行猜测性报道,目前,这类报道往往用“记者从可靠消息源”得知、“记者从多个消息源证实”等口吻,究竟消息源为何,报道并不点明,给人道听途说之感。这类案件报道没有实质性依据,大多夸大案件事实,虽率先吸引眼球,但最终导致公众以讹传讹,夸大事实没有底线,同时也扰乱司法机关办案。笔者在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案件开庭审理前,采访侦办该案专案组组长时对此有强烈感受。采访前,笔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了解到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外,通过浏览各大网站,记者了解到有媒体披露刘铁男一个人就坐拥374套房产、25颗罕见钻石、9公斤金条,其情妇涉嫌共同犯罪等。当记者将这些信息与采访对象核实后,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目前新闻媒体在报道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二是煽情性的热炒,三是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
笔者认为,在案件没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媒体可能需要更多地对案件程序进行报道,而不是现在这样偏重实体报道,尤其是案件开庭前,有媒体为“抢发”,从律师、检察院、法院了解到案件的细枝末节,过多地披露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在对案件进行程序性报道中,可以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大要案信息进行报道。在案件判决后的报道中,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检索公开的案件起诉书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公开的判决书进行报道。
报道职务犯罪案件时,媒体要养成尊重司法权威的习惯,司法机关要对媒体持宽容的态度,在不影响案件侦办、审理、判决的情况下,尽量披露案件信息,因为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正义与公正。
报道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案件一样都要遵从真实、客观、准确、理性的报道原则。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报道案件要注意导向性。同是一个案例,切入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采访的重点不同、写作的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比如,笔者在报道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重婚、受贿案时,从姜明的受贿对象切入,梳理总结其犯罪特点,即不熟悉的人送钱不收,关系不可靠的不收,直接送钱送物请求办事的不收,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等方面请其帮忙的不收,最终以《“四不收”书记是怎样敛财的》为题报道贪腐官员一方面疯狂敛财,一方面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却始终难逃法网,传达出伸手必被捉的警示教育意义。而笔者在第一次报道该案时,着重叙述姜明因重婚而一步步陷入腐败的泥淖不能自拔,最终给两个家庭造成的悲剧。两篇稿件的切入点不同,最终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尽相同。
二是在职务犯罪案件报道中,媒体应严格限制披露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手段及过程,以免为贪腐官员提供反侦查经验。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反贪部门普遍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比如话单分析、手机定位、测谎技术等,这些手段具体如何运用应避免在报道中出现。
三是案件尚未公开开庭审理前,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人的单位、名字应审慎披露。一些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往往有多个行贿单位和行贿人,有些案件涉嫌单位行贿,并非个人行贿,应避免报道具体行贿人的名字,以免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对涉嫌单位行贿的企业任意披露也可能会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另外,行贿人也是重要的证人,可能存在多头行贿,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大量披露,对其他案件的查办工作也会造成影响。
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采访对象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包括反贪、反渎部门的侦查人员和公诉人等。采访包括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并遵循此顺序采访。必须强调的是庭前会议阶段,往往是很多记者疏忽的阶段,而公诉人、辩护人、法官通常在此阶段会达成一部分共识,同时也表明分歧所在。
犯罪嫌疑人职位较高的案件,往往是上级检察院主办、领办,下级检察院参办,或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直接交办下级检察院查办。采访时应遵循从上到下的原则,有助于理清案件的深层次背景。
渎职犯罪案件涉及罪名主要包括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近年来,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渎职犯罪案件的报道较多,但主要报道立案侦查事故背后涉嫌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犯罪的情况。以这类报道为例,首先要梳理出案件涉及的责任部门,理清这些责任部门应负有哪些职责;其次是梳理每个责任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这些责任人在岗位上应负有哪些职责,因疏于哪些职责造成了事故发生;第三,要重点报道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犯罪背后存在的钱权交易贿赂犯罪,这可能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未披露立案情况,国家有关部门未披露事故调查报告前,应审慎以猜测性或质疑性的态度报道事故背后可能涉嫌渎职的责任部门,尤其是在事故发生不久,正处于积极救援阶段,一些责任部门可能正在参与救援,此时的报道重点应是救援,而非追责。
(作者系检察日报新闻中心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