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朋 王 苹
法治新闻报道的选择与表达
——以新华社“呼格案再审”系列报道为例
■罗朋王苹
法治新闻报道以新近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而又适合公开传播的法治信息为内容,其内容涉及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人、事以及法治观念、法律知识等讯息。读者在阅读法治新闻报道时,可以知晓与法律法规直接相关的新闻信息,如立法新闻、执法新闻、司法新闻等,也可以了解到法律法规间接相关的信息,如反腐倡廉、城市管理、涉法的社会新闻、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等信息,而这也正是法治新闻能够成为独立的专业新闻报道并区别于一般新闻报道的重要标志。
报刊上常见的法治新闻报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刑事犯罪新闻、民事案件新闻、重大事故报道、公共安全报道、政策资讯报道、法律资讯报道、监管执法报道、执法争议报道、法治研讨报道、法治人物报道、消防营救报道,等等。在这几些类型中,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在法治新闻报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并且也是能够引起读者广泛关注、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的报道类型。
由于刑事案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使得此类报道涉及的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此类新闻报道中也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报道误区与问题,比如对犯罪细节过度描写,这不仅不能警示、预防犯罪活动,很有可能会诱发犯罪活动;在报道复杂的重大案件过程中,缺乏对事实的全面呈现,出现了新闻失实、贬低丑化当事人、公开传播他人的隐私等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更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在报道中对案件妄加评论、误导舆论,最终造成了媒介审判。这些都是在法治新闻报道中应该注意和规避的问题。
一篇优秀的法治新闻报道,尤其是刑事案件报道,应该新闻事实真实客观、准确全面,情节、细节的叙述力求生动而富于情感,以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同时,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对事件的理性剖析,能够地为读者梳理出事理逻辑,以甄别真假与是非,以理服人,实现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进而起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新华社“呼格案再审”系列报道被认为是优秀的法治新闻报道,获得第25届中国新闻奖文字系列一等奖。本文就以“呼格案再审”系列报道为例,解剖麻雀、以管窥豹,探析一篇优秀的法治新闻报道应具备的特征。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2005年,身负多起命案的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他才是呼格吉勒图案的凶手。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备受社会关注的“呼格案”,从宣布启动重审到定性冤案,从再审判决到国家赔偿,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组织记者持续跟踪报道,写成三篇翔实、准确、客观的调查性报道——“呼格案再审”系列。系列报道包括《18年前的案子再审难点在哪?——聚焦“呼格吉勒图案”再审》《18年的冤案如何得以昭雪?——聚焦“呼格案”再审判决》和《赔偿金只是“数字”,内心伤痛无法“抹平”——呼格吉勒图父母获赔205万余元》三篇报道。
(一)题材选择的新闻价值与社会影响力
“呼格案再审”系列报道将新闻事实聚焦在时隔18年的案子的难点、18年后案子如何审判以及胜诉后如何赔偿这三个方面。18年前的案件能够重新审理,它的难点在哪里?重新审理就会有一个新的判决结果,这个新的判决结果又是什么?新的判决结果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必然有它的证据,而它的证据是什么?重新审理后会有赔偿的问题,怎么赔,赔的依据是什么?这三篇系列报道通过这样层层递进的关系来向受众展示它想表达的基本事实。
“呼格案”能够再审的大背景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此案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院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第一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呼格案再审”系列报道对于题材的选择,不仅是报道者对事件所具有的新闻价值敏锐判断的结果,也是报道者对其会产生的社会影响力一种敏锐预判,而这一系列报道也做到了通过报道事实以甄别真假与是非,纠正了错案,进而实现其新闻价值,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二)多方采访,深入挖掘,真实客观呈现事件
“呼格案再审”系列报道中记者采访了多名与此案相关联的业内人士,并且捕捉到了多个独家的现场画面。在《18年前的案子再审难点在哪?——聚焦“呼格吉勒图案”再审》中,记者为了体现案子再审的难点,采访了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苗立、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这三个人里面有律师、有学者,也有法院的执法人员,所采访的信息足够权威,有分量。通过对这三个人的采访来告诉受众案子的难点在于:人已经死了,并且没有保存物证。《18年的冤案如何得以昭雪?——聚焦“呼格案”再审判决》中,法律事实清晰,并且有理有据。记者将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证据一一列举。其一,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除此之外, 《赔偿金只是“数字”,内心伤痛无法“抹平”——呼格吉勒图父母获赔205万余元》对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的最终赔偿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解释,对文章提到的“精神抚慰金”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呼格案再审”系列报道推出以后,引发了其他媒体的追踪报道,如新京报的《呼格案嫌犯赵志红今日受审 案件已搁置9年》等。这些报道追根溯源,梳理再审难点,深刻反思了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富有人文关怀,彰显司法纠错的勇气和决心,引导读者思考“呼格案”改判无罪对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优秀的法治新闻报道,在满足民众知情监督的需要,上通下达疏导民意,减少违法犯罪活动,实现舆论监督,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律素养、提升民众法治意识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优秀的法治新闻报道中,需要处理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说什么,这涉及内容也即事实与观点的表达;二是怎么说,这涉及报道的形式与写作手法,力求使得事实的呈现具有故事性、富于情感色彩,以吸引读者,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
(一)故事化表达
在《18年前的案子再审难点在哪?——聚焦“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中,讲故事的手法运用得炉火纯青。新闻一开始告诉受众案件经过从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到真凶出现再到重新审理,这一系列的过程就向受众展现了案件的一波三折。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在这期间一直等待重审的同时,因为根本不相信自己儿子是“强奸犯”,开始了漫长“申冤路”。这种故事化的写作,让受众来了解这个刑事案件并没有那么晦涩难懂。在这篇“故事”里,有“故事”发展的原因,呼和浩特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两级法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犯了流氓杀人罪,因此被判处死刑。真凶“杀人狂魔”赵志红的出现成为“故事”发展的开端。“故事”的高潮在于重新审理案件的难点、案件新证据的出现。《赔偿金只是“数字”,内心伤痛无法“抹平”——呼格吉勒图父母获赔205万余元》则构成了“故事”的结尾。
在事件性的深度报道中都存在“典型叙事逻辑”:报道的开头往往倾向于对事件发生的过程全貌做出重点提示,接着以较柔性的笔法来简单介绍事件主人翁的概况,这部分叙述常会援引相关人士的讲述为佐证,并附上记者细致观察的感受。这种叙述方式往往会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戏剧张力,吸引读者进一步深入阅读探其究竟,并让读者产生置身现场的真实感。
(二)细节描写的情感力量
《18年的冤案如何得以昭雪?——聚焦“呼格案”再审判决》中,在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拿到判决书的时候记者观察到“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和母亲尚爱云颤抖着接过法律文书,逐字默读”。“颤抖着”这三个字表现出呼格吉勒图父母内心的激动。“逐字默读”这四个字为老两口漫长的九年“申冤路”画上了一个句号,让读者感觉到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既心酸又喜悦的心情。记者用大量的细节来体现呼格吉勒图父母内心的伤痛,如在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时候“尚爱云不禁又抹着眼泪哽咽起来”。这种细节描写不仅仅出现在当事人父母身上也出现在执法人员身上。在《18年的冤案如何得以昭雪?——聚焦“呼格案”再审判决》中,当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带队,将案件再审判决书送到呼格吉勒图父母手中,记者在用了“深鞠一躬”一词,来表现执法人员内心的愧疚之情。
需要注意的是,法治新闻从最早做娱乐新闻的文学描写手法,到半新闻文学的报告文学写法,再到严格意义上的新闻报道,逐步逼近新闻专业主义的目标。由此报道风格也由重煽情和娱乐转向了注重深层解读和客观性。在大量的事件报道和部分的人物报道能满足读者“故事化”心理需求的同时,更需要注意避免将“故事”流于猎奇式的煽情报道。
阿伦·布洛克在《西方人文主义传统》一书中指出:“人文主义的范畴与内涵随着时代地域而不断发展,但始终坚持‘两个核心’不变,这两个核心:一是人和人的经验为关注对象;二是尊重人的尊严。”①“呼格案再审”系列报道始终秉持的原则是借助细节来说话。法治新闻的人文精神不是停留在浅层次的情感表达和道德点评,而是通过深入独到的观察角度和精彩、凝练的表述语言,向受众讲述新闻事件的同时传达含蓄、深沉的人文关怀。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副院长,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
注释:
①[英]阿伦·布洛克著、董乐山译:《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