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晶
法治新闻的法言法语
■张晶晶
法治新闻是指法治领域的新闻,与科技新闻、财经新闻、体育新闻等一样,属于专门新闻的一种。它以报道与法有关的事实、法治教育与引导为基本职能,在这些职能的实现所依赖的各种条件中,语言尤其是法言法语的选择和使用是不可忽视的。
法治领域的新闻,笼统地来讲,不外乎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事实和信息;二是围绕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和努力。由此看来,法治新闻的核心内容是法。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曾说过:“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也都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与辩论。”①这是流传最广的对法与语言关系的描述,即法是通过语言显示的。既然法治新闻离不开法,也就与显示法的语言密切相关了,而显示法的语言和言语,即所谓“法言法语”。
语言是存在的家园,更是思维的工具,法言法语,即为法治思维的工具和显现,是立法、司法、执法、普法、依法治理及法学研究等行为中使用的专业交际工具。
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正式写入宪法,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的触角正逐步遍及各个角落,现代新闻业也早已广泛植根于社会生活之中,因此,以法治为核心传播内容的法治新闻,与“法言法语”就相伴而生、唇齿相依、互为表里而自然相互依赖了。
法的表现形式和载体是语言,法治新闻亦然。作为新闻的一个门类,法治新闻的语言首先是一种新闻语言,新闻语言是通过新闻媒介,向受众报道新近发生的或者发现的事实,传播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时所使用的语言,既有语言的共性,也有新闻的个性。同时,法治新闻的内容是有关法的,又离不开法的形式和载体——法言法语,因此,法治新闻的语言既要体现新闻的特点,也还需要满足法言法语的要求。
新闻与法有着很大的不同,新闻要求时效性强,要快,而法讲权限、讲程序,时效也没那么强;新闻要求真实,要有确切的消息源,法的真实,要求确凿的证据;新闻求“新”求“异”,要吸引人,法则求“理”求“规”要严谨,等等。当然,作为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翼,新闻语言和法言法语亦有基于共同的追求和共同的汉语表意系统基础上的共性,比如准确、客观、通俗,尽管这些特点和要求体现在新闻语言和法治用语上并不相同,却是二者融合成为法治新闻语言的基础。
1.准确。新闻要通过一定的符号和媒介来传播,纸媒上的新闻,其符号就是文字,也有图片,广播新闻,其符号就是有声语言,电视新闻,就是图像,网络,则融合了多种符号。无论哪种符号,表达意思都是有限的,传播者很难用符号把要表达的意思完完全全地表达出来,因为符号并不是意思本身,只是一种形式、一种代码。但没有符号,信息就无法传达,就语言而言,“没有语言,思想就是一团模糊不堪的星云。没有预先存在的观念,而且语言出现之前,一切都是不够清楚的。”②事实的叙述离不开语言,语言的表达又是有限的,那么,准确的表达就显得尤其重要。新闻语言和表达要求语出有据,不要想当然,不要有文学性想象。法言法语的准确性则要求语义单一、理解一致、无歧义,如法律术语中常见的“故意” “违反” “禁止”等词语,就不能替换成“特意” “违背”“不准”等,因为法律术语表示的往往是特定的法律概念,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其做出同一的解释和理解,要遵循严密的逻辑推理。但是,语言符号表意的丰富性对法言法语也不例外,如“控告”“同居”等词,其法律意义和日常意义就有偏差,这就需要做出适当的限定或遵循特定的语境使用。另外,模糊语的使用也要在语义准确的前提下。
2.客观。就新闻而言,客观,首先是一种职业理念,要求新闻工作者诚实、中立、公正地看待事实、报道事实。体现在新闻语言上,就要将事实和意见分开,除新闻评论外,新闻都是叙述、解释、分析事实的,不应有明显的倾向和价值判断,因而选择的词句都应是中立的,没有好恶褒贬的,多用实词、动词,尽量避免修饰性的形容词和副词,如“深入学习” “深刻领会” “引起强烈反响”等表示贯彻精神、指示时的效果性词汇, “可喜的” “最好” “大幅度” “亲切友好的” “圆满地” “显著的”“顺利地”等表示向好的方向变化的修饰性词汇,以及“罪大恶极”等明显表达憎恶、仇恨等情感的词汇。因为,这些修饰性的形容词、副词本身就是一种评价和意见,有违客观原则。对法律用语而言,像“唾沫四溅” “装腔作势” “嚣张气焰” “丧心病狂”等明显带有情感倾向,甚至夸张成分的说法,更不宜出现。因为法律决策最基本的准则就是理性、严密和专业化,“它们需要尽可能地避免夸大煽情,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主体个人情感对决策结果的影响,力求将法律分析与道德和政治考量相分离,并且在追求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区别过程中实现法律以及司法的独立,实现现代司法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妥帖保护。”③
3.通俗。新闻语言的通俗要求是从新闻的传播效果即受众接受角度而言的,新闻的受众属于不特定的多数,年龄、性别、民族、地域、受教育程度等多有不同,而且各自带着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记忆和烙印,对具体新闻的理解也会有差异。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同一种符号,不同人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符号因交流而产生,但在具体的传播情境中,某一符号的具体含义往往变得丰富而多样,因而,沟通并不容易,完全的沟通亦是不存在的。就语言来说,为了减少传播的障碍、受众的误解、曲解等,可读性就显得异常重要,而可读性的基本特点就是通俗,用大众话语。“法言法语”的初衷同其他专业或行业语言一样,是职业群体内的交流,其主要职能是用于专业的思考、专业的诉讼活动,与大众话语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但职业外的普通人如若遇上这些“精英话语”就会出现沟通的障碍,比如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法治信息的一般受众等。因此,从可接受性的角度而言,除法学研究外,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法治新闻,其法言法语亦应尽量做到简化,并寻找较通俗的替代方式,降低纯专业术语的使用密度。
法言法语与新闻语言的交叉融合,构成了独特的法治新闻语言。从新闻的角度审视法言法语,用描述性的新闻语言融合规范性的法言法语,是对法治新闻语言表达的总体要求。
1.具备法治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正确使用法言法语,需先具备基本的法治理念。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载有“任何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推定为无罪”。中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12条载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分别是“无罪推定”法治理念的国际表述和中国表述。有了这一理念的指导,就不会有类似“总理您好,……您个人觉得吴英到底该不该被判死刑?”之类的记者提问了;也不会出现类似“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媒体表述了。
2.熟悉法律知识。法治新闻的记者和编辑应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了解我国基本法治体系、基本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法律渊源等,做到不说外行话,不写外行稿。如“行政规章”与“地方法规”不能混淆, “一审” “二审”不同于“第一次审理” “第二次审理”, “被告” “被告人”仅一字之差,但用法不同, “逮捕”不能写成“拘捕”, “上诉”不能写成“申诉”等等。熟悉法律知识,具备了良好的法律素养,就不会出现诸如“××检察院依法对渎职的公安人员王某定玩忽职守罪”“公安部门逮捕了3名扰乱金融秩序的罪犯”之类的新闻报道了。同时,法律知识的熟悉也要与时俱进,随时了解国家及地方的立法司法动态,掌握法学研究的动向。
3.解释法言法语。法治新闻离不开法言法语,用得好,可提升权威性;用不好,却会让受众和用户敬而远之。所谓用不好,除表达错误外,法言法语的生硬难懂,甚至诘屈聱牙是失去读者的重要原因,如“想象竞合犯理论可以解决争议”这样的新闻标题,对于大多数读者来说,如何断句都是个问题,只能弃之不读。因此,法治新闻报道宜少涉及或尽量不涉及抽象的法学理论,把侧重点放在立法、司法、执法和法治宣传等方面,并对使用的关键性的“法言法语”做出通俗的解释,就像律师给当事人解释那样。如此,既可解决可接受性、可读性,亦可使公众了解相关的法言法语,提升法治意识。
法治新闻科学、规范地使用法言法语,并使之做到准确、客观、通俗,可以更好地传播法治理念、传递法治信息,可以有效地提升法治新闻的公信力、影响力,受众和用户则可从中了解法治环境,增加法律知识,调整工作、生活以及与他人的关系,由此,法治新闻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便汇聚成共同的法律外资源,以新闻的力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转引自舒国莹:《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9卷第4期。
②[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③贺卫方:《法言法语的意义》,《人民政坛》200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