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的政策性与商业性探讨

2016-04-14 20:54:58戴应洪勾宪斌重庆市地震台重庆400056
地球 2016年1期
关键词:灾害

■戴应洪 陈 凯 杨 林 陈 雷 勾宪斌(重庆市地震台重庆400056)

地震保险的政策性与商业性探讨

■戴应洪陈凯杨林陈雷勾宪斌
(重庆市地震台重庆400056)

地震是群灾之首,一次破坏性地震可以造成十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地震保险风险责任大,是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的业务,必然亏损;单位或个人或则对地震不知,感觉较远,与已无关,或则心存侥幸,认为小概率地震事件不一定就自已撞上,因而不愿投保。这种逆向选择的局面严重制约了地震保险业的发展。可喜的是,汶川8级地震和雅安庐山地震后,四川相关方面已开始地震保险工作。本文就地震保险的政策引导和商业盈利进行探讨,提出建立灾害基金,政策性强制保险及保险公司非盈利性经营的一些看法,供参考。

地震保险政策引导承保投保

多震区地震的必然性、突发性、破坏性、灾害的连锁性、决定了一次破坏性的地震或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强地震,均可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人们谈震色变,不敢涉足地震保险,加之地震科普宣传的局限,单位或个人认为地震是地震部门的事,对人身险或财产险等不愿投保,致使地震保险业举步维艰。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事实表明,全社会共同努力,寻求有效途径,可减轻地震灾害,随着生产力和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对地震的“招架之功”将愈增愈强,因此,我们认为,地震保险应该发展,它是地震灾害预防的一项重要对策,应根据不同地区抗震烈度的不同(或地质构造背景的不同),在国家强有力的政策引导下,保险公司以非盈利为目的,逐步开展地震保险。

1 地震灾害损失与承保

我国地处欧亚板块、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板块的推挤和俯冲,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具有“震源浅、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等特点。1556年我国陕西关中8级大地震83万人死亡,1920年宁夏海原8.6级地震23.4万人死亡;1976年7月28日,我国唐山市发生7.8级地震,造成24万余人死亡,重伤近16.8万人,轻伤54万人,95%的建(构)筑物坍塌,所有生命线工程全部失效,经济损失大于100亿元,致使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瞬间变为一片废墟,至今让人心有余悸。1988年云南澜沧—耿马7.1地震虽发生在云南边陲,受灾人口仍多达516万,其中重灾民141万。破坏性地震的损失如此巨大,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中强地震,损失也同样大,1974年4月,江苏溧阳5.5级地震,死8人,伤2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震后,人们谈震色变,出现大吃大喝,争相取款,停工停产,社会影响十分强烈。1997年9月23日,广东三水3.2级地震,震中烈度为Ⅴ度,3天后又发生4.0级地震,震中烈度为Ⅵ度,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杨懋源,2004)。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具有必然性;地震是瞬间发生的,具有突发性,人们猝不及防;地震具有十分巨大的破坏性,人类无“回天之力”;地震灾害具有连锁性,除地震本身的损失外,还有次生灾害诸如火灾、水灾、毒气、爆炸、放射性污染、海啸、滑坡、泥石流、瘟疫、饥荒、社会动乱等。

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国家地震局,1997)这表明地震灾害保险已得到国家的重视和关注,以法律条文形式鼓励人们参与地震保险,是很有意义的,对地震保险事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2 社会现实与投保

单位或个人对地震知识的缺乏,阻碍了地震保险业的发展。

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现象,它不同于一般的车祸、暴死、甚至泥石流、火灾、水灾,作为群灾之首,破坏性地震可以伴生很多的次生灾害,甚至次生灾害往往比地震本身造成的损失还大,致使社会公众“恐震心理”尤重,不愿过多关心此事。

地震保险是一项科学技术很强的系统工程。普及和宣传地震知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同时也是地震部门的工作职责。由于部分公众认为宣传地震知识就是要发生地震了,因此宣传地震知识与消除“恐震心理”要同时进行,而且要注意方式方法;再者,社会公众分散性强,可把教育的重点放到学校,学生较集中,接触面也宽。对中小学生进行地震知识科普宣传,是普及地震知识较有效的手段。一个循环渐进的过程,有利于地震保险的稳步推进。

3 地震保险的政策性大于商业性

3.1地震预报、地震灾害和承保

地震预报是世界科技难题,目前还处于探索性的经验预报阶段,只能对某些地震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的时间段、一定的层面上作出一定程度的预报。

地震灾害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一个5级地震造成Ⅵ度以上破坏面积大约在数十平方公里,6级地震在数百~数千平方公里,7级地震在数万KM2,8级地震达十数万KM2,人员伤亡之大和受灾人口之多都是罕见的(杨懋源,2004)。基于这些原因,保险公司难于独立承保。

3.2灾害的可减性

多震区的地震具有必然性、突发性、破坏性、灾害连锁性,但地震灾害也具有可减性。人类与自然界的斗争永无止境。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事实表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追寻更有效途径,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不断的增强全社会抵御地震影响和灾害的能力,能够尽量减轻地震对人的影响和不少灾害损失,也能够尽量避免一些次生灾害的发生,如: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泥石流、瘟疫、饥荒、社会动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实施,政府以政策条令颁布,通过抗震设防等形式大大加强了人类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3.3地震保险的强制性与自愿性

自愿性原则困难大。

由于地震保险受国人保险观念、地震知识缺乏、地震活动状况、社会环境、自然环境、賑灾体制等的影响,要人们自愿参与地震保险,困难大,尤其在我国,现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医疗卫生、教育投资、住房改革、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人们自愿参与地震保险(指达到保险公司的可开办的承保量),几乎是不可能。因而地震保险的政策引导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地震保险,我们认为,应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措施,地震保险也是如此。由于受利益驱动,要达到业务经营必须的参与率,分散风险,保险公司才能开展地震保险,这“必须的参与率”在无法自愿参与来实现的情况下,就必须实行强制保险,以缓解双向逆选择的困难。

人们的侥幸心理通过宣传地震知识,可以作一些缓解。目前地震预报远未解决时、空、强的问题,就已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建(构)筑物,也有遭地震破坏的可能,发生的地震烈度超过基本烈度的也屡见不鲜。因此,强制保险可以消除人们这种潜在的消极现象,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投保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于政府规范化的行为,人们易于重视和接受,信度高,便于产生认同感、责任感。

3.4地震保险的政策性大于商业性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客观调控社会风险的一种经济手段。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都应该严格加以界定,制定不同的法规、政策,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方法,区别对待。因为地震的高风险、高损失率、高损失额,使得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加上人们的侥幸心理,自愿投保难度极大,我们认为:地震保险是政策性业务,而非商业性业务,应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做到:

①国家必须给予地震保险免税及其他保护政策;

②保险公司经营地震保险必须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应作为政策指定开办的服务性业务,在经济上是非效益性的。

③地震保险独立核算,实行不同于商业保险的核算办法。

4 地震保险的组成:

4.1建立灾害保险基金

灾害保险基金是所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旱灾等和次生灾害瘟疫、饥荒、社会动乱等的共同基金,由国家制定法律条款强制性地收取,标准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地震少的地区)2元/年.人,中部地区1元/年.人,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0.5元/年.人。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收取归口到中央财政统一支配,支配权在国务院。因地震是群灾之首,其50%左右的份额归地震救灾,余下的部分归其他灾害。建立灾害保险基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显而易见:

①培养公众灾害意识,增强全社会防灾抗灾和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②灾害保险基金作为资本积累,有备无患,利于应付突发事件;

③不增加政府负担,也不影响公众的基本生活;

④重大灾害后,来自国家的救灾款和社会各界的捐助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不是长效之计。建立这种长效管理机制,克服了什么灾来了都等中央、等民政部的“等米下锅”的被动救灾局面;

⑤灾害的时、空、强分布不均匀,但各种灾害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救助法则,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

4.2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的构成

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的范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固有资产[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机械设备等],对这部分财产实行强制性保险,它是地震保险标的主体,还可以带动个人自愿对私有房产等进行地震保险,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目前,随着WTO的推进,外国保险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相信人们的保险观念会日愈加强,作为地震保险的个人私有财产险部分,可先考虑在家庭财产险的附加险中强制性地执行,适当的引导和鼓励使之渐入正轨。

地震活动具有时、空、强分布不均匀的特点,在地震活跃期、地震活动频率高、强度大的地区实行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相对容易些,公众积极性高一些;时、空的不平衡,印证建立灾害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效机制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4.3鼓励开设“地震保险”专项储蓄,吸收闲散资金

利息率可约高于目前的普通存款,公民的利息税统归于灾害保险基金,这样一来可把灾害保险基金做大。另外,来自各界的社会捐助,也都归于灾害保险基金,这样不仅减轻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强制性保险的压力,也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政策引导不等于强制性保险,商业性也不等于自愿保险,对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的业务划分,不是以政策性和商业性来划分的。

我国人口众多,有百万个企业近数万亿资金分散在全国各地(陈英方,1996),我国地震频繁而强烈,危险集中而遭灾面积广,当前在地震预报尚未过关的情况下,防灾减损,在我国实行地震保险,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地震保险的特点,做到:

①地震保险必须按照为生产、为大众服务的方针,弥补震害的经济损失,保障财产安全,保障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积累灾害基金,安定人民生活,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②灾害基金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积累起来的庞大资金,具有长期储蓄的特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能专门用于灾害(震害)损失。

a、各级政府按人头收取灾害保险基金,建议80%归中央财政统一管理,支配权在国务院,用于地震、气象等全国性的重大灾害,20%部份归各省级人民政府支配,中央财政监督使用;

b、重大灾害发生后,立即起动灾害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抗震救灾、生命线工程及公共设施的建设;

c、在重建灾区时,在灾害保险基金中,可考虑给予对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的单位按投保额的大小适当奖励,激发社会单位参与地震保险的积极性;

③颁布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法》,规范管理灾害及保险,明确国家、社会、人民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地震保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领域,我们认为,加强地震和地震保险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础性工作;其次,以政府行为的方式建立庞大的灾害基金,是一项长效的机制性工作,有利于地震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开展;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属政策指定开办的服务性业务,以非盈利为目的,地震的突发性和强破坏性决定了地震保险需要政策长效引导,政策性大于商业性。

[1]刘恩正.1997.开展地震保险有多大可能性.中国保险报.

[2]国家地震局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M].地震出版社.

[3]杨懋源.2004.《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出版社.

[4]陈英方等.1996.《地震保险》.地震出版社.

P315[文献码]B

1000-405X(2016)-1-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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