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公安消防支队 福建宁德352000)
(福建省宁德市公安消防支队 福建宁德352000)
2013年1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一民房发生较大火灾。该起火灾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调查人员通过经现场勘验、调查、物证提取与技术鉴定,在较短时间内查明该起火灾人为放火并顺利移交公安刑侦部门。
较大火灾人为放火火灾调查
2013年1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一民房发生火灾。起火建筑为上世纪50年建成的二层土木结构内廊式民房,坐北朝南,四周均为砖混结构民房,建筑占地面积276平方米,建筑面积552平方米。建筑为土木结构,内共计25个房间,为内走道两侧双面布房,建筑中间1部木质敞开式楼梯通向2层,1层大门进入后有1个大厅。该起火灾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烧毁土木结构建筑1栋,受灾10户41人,统计直接财产损失80余万元。经现场勘验、调查、物证提取与技术鉴定,这起火灾是人为放火。
经公安部消防局派出的专家与福建省消防总队的专家及火调技术人员一起,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反复认真的勘验与调查之后,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民房楼梯间及一层门厅处,有两个独立的起火点。一处起火点位于楼梯间东侧梯段及对应转角平台区域,另一处起火点位于一层大厅东南角废旧摩托车周围。
1.1 起火部位认定
(1)据第一发现人、报警人、较早到场人员等8名目击人员的证言,证实一层中部大厅及靠楼梯口位置火势较大,两侧房间及二层未过火。
(2)据现场勘验痕迹:二层房间木柱、横梁均向楼梯间及大厅位置塌落;一层立柱炭化程度靠近楼梯间及大厅位置严重;一层西侧走道两侧木质隔墙残留由东向西逐渐增多,东侧走道两侧木质隔墙残留由西向东逐渐增多;楼梯间的立柱在转角平台位置有明显凹坑;楼梯间休息平台楼板以下对应的墙面有凹坑,楼板以上对应的墙面仅有抹灰脱落;楼梯间处窗户上方木板炭化程度由西向东逐渐减轻;一层大厅处有五部摩托车残骸,分别编号A-E号。B号摩托车发动机烧损程度由南侧向北侧逐渐减轻,C号摩托车发动机烧损程度由北侧向南侧逐渐减轻。
1.2 起火点的认定
(1)第一处起火点位于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东侧梯段及对应转角平台区域:勘验组成员采用向心法对第一处起火点进行系统勘验。综合休息平台至二层楼梯梯段、踏步、现场残留的木柱、一层梁炭化块、龟裂纹,二层屋面掉落横梁炭化块、龟裂纹以及一层地面至休息平台处木质踏步烧毁塌落等情况,对第一处起火点进行了准确定位。
(2)另一处起火点位于一层大厅东南角废旧摩托车周围:通过对大厅5部摩托车烧损程度、迎火面的逐项勘察比较,以及对大厅地面残留木柱、残留物情况进行比对,采用蔓延痕迹反向交叉的办法,将第二个起火点确定。
2.1 火灾现场物证提取与鉴定
物证提取由消防部门和刑侦部门共同完成,并分别送到各个不同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消防部门提取了楼梯间窗户上部墙体的烟尘、上沿木板处木板残骸、土墙泥块;提取了楼梯间地面凹陷处砖块、土壤;提取了各摩托车底部地面泥土等痕迹物证送往公安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提取了靠北墙处电表残骸及闸刀开关残骸、楼梯间地面的电气线路疑似熔珠等痕迹物证送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
经鉴定,楼梯间东侧地面和废旧女式踏板摩托车东侧下方沙土有汽油成分,起火部位铜导线及闸刀开关残骸有二次短路熔痕。
2.2 排除防火外的其它原因
(1)据第一报警人施某及相关当事人汤某、余某等多人的证言,及经现场勘验,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物品自燃、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2)据当地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当日天气为多云,无雷暴,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3)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楼梯间及大厅无产生静电的条件,排除静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4)据当地供电公司的证明,电气专项勘验及电工彭某的证言,火灾发生时,正常供电,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5)据各位摩托车主的证言,A号摩托车有三个多月未使用,其他四部摩托车平时车况良好,停放时均有将钥匙拔出;经现场勘验,起火建筑大厅通风良好,残骸上未发现油箱,固定油箱的四个螺丝松动。据当地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当日天气多云,温度6.6~7.2℃,气温较低,排除摩托车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2.3 认定放火引起火灾的调查
2.3.1 起火建筑内人员逃生疏散不符合一般火灾逃生规律
从伤亡人员情况分析,一层逃生出口有三个,且逃生路线短,内走道基本未堆放影响逃生杂物,比较容易逃生;二层内走道基本堆放影响逃生杂物,楼梯平时畅通无阻,但赵某等4个人受伤均为非正常逃生(跳窗)所致。二层吴某尚且带着孙子张某跳窗逃生,而54岁的死者刘某生前行动自如,无牵无挂,却在居住的室内死亡,表明火势极为迅猛。
从建筑内人员逃生路线分析,该起火灾发生突然,待发现火灾时火势已处于猛烈发展阶段,导致起火建筑内二层人员没有足够的逃生时间。二层林某等7个住户人员均跳窗逃生,而死者黄某等7人在通道比较畅通的情况下却无法逃生。不符合一般火灾人员逃生规律。
2.3.2 起火建筑一层出入方便,建筑处于“不设防”状态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该建筑平时进出无人管理,人员可随意出入。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起火建筑位于城区中心,周边建筑未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凌乱,出入口外面的道路四通八达,且建筑周边人员复杂,社会矛盾突出。
2.3.3 起火建筑内居住人员成分复杂,存在社会矛盾
起火建筑内多人有前科;部分无固定职业,男女关系复杂;人员之间往来较少,大部分互相不认识;起火建筑内产权多,13人有产权;租客多,当晚住10个租客,平时更多;租客更换频繁,流动性大,人员成分复杂。
2.3.4 起火建筑外存在可疑情况
不排除起火前有陌生人进入该建筑。经询问了解到火灾发生前多人听到建筑内狗叫声,后被烟熏醒。根据第一报警人施某证实,起火前房子外面有男女吵架的声音。
2.3.5 据现场勘验证实起火部位存在两个以上起火点
经现场勘验,建筑一层大厅火势蔓延呈现由南向北蔓延;大厅停放的5部摩托车铝制发动机烧损程度既有北侧重于南侧,也有南侧重于北侧;楼梯梯段处地面、大厅东南侧废旧女式踏板摩托车(标号A号)东侧地面均有不规则凹陷;考虑到火灾荷载的分布关系,可以怀疑起火点不止一处。
综上所述,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人为放火所致。
放火案件和失火案件分别由公安刑侦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因此在火灾调查初期,确定火灾的性质和侦查方向尤为重要。由于公安刑侦部门和消防部门判定是否放火嫌疑案件的标准和方法不一样,刑侦部门认为刑事案件一是要有作案动机、二要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三是暴力作案现场痕迹,三者缺一不可。很多时候消防部门确定的放火嫌疑案件不被刑侦部门认同,案件移交不出去,火灾原因调查也就没有了结果,放火犯罪嫌疑人也就可能逍遥法外。
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放火嫌疑人邱某科由于没有偷窃到值钱物品,一时产生邪念,就地取材,抽取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作为助燃剂,泼洒至楼梯间及大厅进行放火。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消防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仔细勘验现场努力寻找异常点,对火场外围做大量的排查工作。调查人员分批次对火灾周围的建筑进行地毯式排查,重点排查是否有偷窃现象、人员不寻常举动,各个路口的监控是否有可疑人员出现等情况。终于在监控录像中发现有一可疑人员在火灾发生前进入过起火建筑,并将线索移交给行政部门进行排查。
(2)由于没有明确的放火动机,公安刑侦部门迟迟不肯正式立案调查。消防部门收集了大量没有明确放火动机的典型放火案件与刑侦部门进行激烈讨论,最终说服公安刑侦部门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线调查。
(3)对于起火点检测出汽油成分,公安刑侦部门认定是火灾导致大厅摩托车油箱爆裂,油品泄露顺着水渍流淌至起火点。消防部门对水渍可能流淌的途径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地面进行提取送检,最终证明起火部位的残留汽油成分具有不间断性,排除楼梯间检测到的汽油成分不是摩托车油箱内汽油流淌所致。
(4)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加大了火灾事故调查的难度,部分公安部门领导根据片面线索武断地排除人为放火酿成火灾,有选择的共享案件调查材料,加大了案件移交的难度。
消防调查人员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坚定信念,不畏艰辛,本着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的原则,最终在讯问放火嫌疑人取得了重大突破的前提下,该起案件才得以顺利移交。
一起出租房屋放火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苏继林 王会刚
TU998.1[文献码]B
1000-405X(2016)-10-410-2
苏继林(1977~),男,福建省宁德市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法制和火灾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