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析

2016-04-13 14:24:02周厚元
山西农经 2016年11期
关键词:权益纠纷金融机构

□周厚元

(山东省聊城市第一中学山东聊城371500)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析

□周厚元

(山东省聊城市第一中学山东聊城371500)

探讨和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与内容,存在着的诸多难点,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宗旨及主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普及教育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

1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

1.1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

目前,互联网金融通过市场机制来保护消费者是不牢靠的,消费者还是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例如支付宝账户被盗刷,支付宝平台提供全额赔付,是否“被盗”需要客户举证,支付宝通过调查,自行决定是否符合赔偿的条件。这种保护完全靠自觉,没有法律强制力,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主要还是依赖于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力,金融监管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尚在监管机构的酝酿中。2015年7月份由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为金融监管构建了基础,但是从立法的层面来看还是比较低下。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亟待立法,在这个关键时期,立法部门以及监管执行部门必须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应当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为重要节点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协调监管制度。

1.2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利主要包括安全权、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等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除了享有以上一般权利之外,还应该享有一些与互联网金融业特点相适应的特殊权利:

金融服务权:按照国家规定,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一些合理合法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提供。

受教育权:互联网金融消费专业性和不确定性较大,需要的信息比较复杂,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掌握与所消费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知识。并且消费者也应该了解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相关知识,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有义务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加强教育。

监督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有权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还有权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依法成立维权团体的权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相关团体,增强互助,通过集体的力量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2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分析

对比传统金融,结合互联网的虚拟性、大众参与性,互联网金融监管中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着诸多难点。

2.1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难点

安全保障既包括隐私信息的保障,也包括资金的安全保障。互联网金融中由于以下原因使得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相比传统金融更加困难:一是在互联网上消费者信息和资金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系统的建设,而信息系统的建设受限于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和资金,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达不到信息安全的技术标准,也有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出于对成本的考虑对信息系统投入较少,就导致了消费者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难以保障;二是网络环境的不健康,使得用户的信息和资金容易被网络黑客窃取;三是一旦信息泄露,由于电子信息的可复制性和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将导致泄露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四是由于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金融素养比较低,对自身隐私信息和资金的自保意识比较淡薄。

2.2互联网金融中争议的处理难点

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交易都是电子化进行的,要获取这些电子证据需要非常专业的手段,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往往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而且电子证据也容易被有责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金融机构篡改。另外,即便是能够获取这些证据,在责任的认定上也比较困难,任何一个信息系统都不可能做到十分安全,因此对金融机构不能因为信息系统的纰漏而承担所有的责任,在金融机构应该承担多少责任上是比较复杂的。

2.3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规范的难点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缺乏的一个原因就是难以立法。美国、欧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大都是对互联网平台或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进行要求,对投资者的准入进行限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等。在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消费者权益受损后责任的认定是难以规范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国界性,也导致了立法的困难。

3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3.1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

金融消费纠纷的调解存在着很多困难,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纠纷调解更是乏力,建议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成立行业协会承担起互联网金融中的纠纷调解。互联网金融中纠纷涉及范围较广,包括网络平台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融资者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成员应由纠纷可能涉及的机构共同组成,提供专业化的纠纷处理办法。仲裁在民事领域被广泛运用,在和解和调解解决不了的纠纷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建议建立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行政处理的方式是行政机关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并进行纠纷处理。建议赋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保护局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执法调查和处理的权力,为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提供行政手段。诉讼是金融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建议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诉讼采取简化的诉讼程序,对于涉及人数较多的诉讼可以由一人或多人作为集体代表进行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3.2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宗旨及主体

首先,监管的宗旨定位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是为了让互联网金融更加规范、有序发展,究其根源,还是让借贷双方能更好地利用金融资源满足理财的需要。以人为本并非空谈,比如在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问题上,以人为本体现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互联网金融中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贷业的一股新生力量,与银监会监管的市场联系最为紧密,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接受有经验的银监会监管是最佳选择。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银监会有权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实行业务上的监管。因此,立法机关还需要对该法律条文做出一定的修改或解释,明确监管主体。

再次,制定行业认证准入制度。行业认证准入制度应当包括法定资本金制和许可证制两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在工商登记时,首先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其后需要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许可证的制度设计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许可证进行细化的分级:不同级别的许可证所对应的业务经营风险不同,每一级许可证背后的资本金、业务能力、风控制度也是不同的。

最后,针对互联网金融中遇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无法可依的现状,我国应该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并对互联网金融中涉及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专门规范,切实保障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规范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的行为。

3.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信息,不以损害受法律保护的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为代价。在披露内容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概况,主要为简介、经营模式与范围、组织架构、合作的资金转账平台和金融机构等;二是投资理财产品信息,包括相关的利率、期限、风险、投资流程、保障计划等;三是业务经营信息,包括投资理财成交额、坏账率、担保业务中的代偿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四是必要的财务数据,包括年末资金构成及资金运用明细、财务报告、违约率等,以上信息披露内容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中金融消费者了解平台的风险,选择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时可以采取防范的措施。

3.4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普及教育

在理念上,我国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一是要加强社会诚信制度文化的建设。不仅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诚信道德观念的教育,也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诚信观念的培养,提高他们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从而自觉抵制互联网金融违法乱纪行为;二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方式,以及学校教育等渠道,搭建网络教育平台,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现代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了解和认知水平,使其能够全面准确理解国家相关互联网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并且要适时提示公众,互联网金融行业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信贷风险、操作风险等等,积极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行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心;三是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只有当消费者明确自己的权利,才能为自身利益诉求采取行动,监管机构应尽指导和教育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职责。

[1]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6):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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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6)11-0086-0圆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8

A

本文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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