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仪元, 唐萍萍, 陈珊珊
(1.陕西理工大学 经济与法学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2. 陕西中医药大学 药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46)
生态补偿理论依据研究的文献述评
胡仪元1,唐萍萍1,陈珊珊2
(1.陕西理工大学 经济与法学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2. 陕西中医药大学 药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46)
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对生态补偿问题的高度关注,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就是关于为什么要给以生态补偿的理论支撑,是生态补偿活动开展的前提和依据。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补偿的实践有效性成为生态补偿的现实依据,那么,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呢?本文就当前学术界有关生态补偿的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生态资本理论、价值理论、产权理论等理论依据研究进行了梳理总结和述评。
生态补偿; 理论依据; 述评
理论依据就是一个学科、理论或原理立论的依据、出发点或起点。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就是关于为什么要给以生态补偿的理论支撑,是生态补偿活动开展的前提、依据、出发点或起点。随着生态补偿实践活动的发展,人们对为什么要进行生态补偿从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等各个角度展开了研究。本文就当前学术界对生态补偿理论依据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总结。
外部性是指一项经济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了收益或损失,从而出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以及收益与成本之间的不对等,能够给他人带来收益的是外部经济,反之则是外部不经济。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生态环境资源及其相应的保护劳动供给不足,优质生态资源越来越稀缺,并成为人们争抢的消费对象;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等则出现供给过多,形成了环境污染屡禁不止、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的现象。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环境外部性的有力矫正,因此,外部性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理论依据[1][2]。通过生态补偿避免生态供给者收益受损[3]或搭便车消费行为发生[4],实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对等[5],促进“保护生态、节约资源、减少污染”[6],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7]。
生态外部性的特殊性在于,除了传统意义上成本收益不对等这种典型性的外部性外,还有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区位外部性,这是由生态资源的效应溢出和功能传递所引起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区位生态贡献补偿。区位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一个整体,一个区位的生态资源环境能够给其邻域带来好的或差的影响,使其“分享”邻居生态资源环境效应,并通过各个区位在邻域之间进行生态功能的相互传递,因此,必须善待自己的邻居,并对其生态贡献给以承认和补偿,因为没有它就是不完整的,也无法实现区位之间的生态功能传递,就像走到悬崖边上无路可走一样,“断崖”中断了路的连续性,区位“缺失”造成了区位之间生态功能传递的障碍,就像“断崖”一样不可逾越。二是生态富源区位效应溢出补偿。优质生态资源给邻域传递的就是正外部性,既能起到对生态侵蚀和环境破坏进行拦截的生态保护屏障作用,又能把自己的这种良好效应传递给邻域,并在区位之间进行加成、累积的多重性、多维度、多次性传递,而使生态功能或效应不断叠加、集成、提升,产生集肤作用[8]。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生态补偿,否则就失去了能使自身生态功能得到加持的生态辐射“源”,长此以往将会使区位双方由生态富源向贫瘠或脆弱状态转化。三是生态脆弱区位生态环境改善效应补偿。同样,在传递效应下,脆弱生态环境也会把自身的“脆弱性”传递给自己的邻域区位,形成区位之间因生态脆弱而出现的生态环境恶化加速。对于源发性生态脆弱而言,它就是自身和周围邻居生态脆弱的输出者,就像工厂的污水不仅让工厂自身也让下游区位居民“享受”了这种污染带来的坏影响,这种影响还会因为区位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被强化或弱化地传递给下一个区位;对于输入性生态脆弱而言,因为邻域把生态脆弱传递给自己而遭受着损失,不帮助邻居把生态环境改善了自己也就没有好的生态环境了,也必须对邻域生态环境改善成效给以认同和补偿,所以必须有区位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为本区位良好的生态环境穿上一件保护外套。
生态补偿是对生态资源环境外部性的有效矫正:一方面,对外部经济性行为给以减免税收、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措施,扶持和鼓励其生态保护行为,提高生态资源环境供给。另一方面,对外部不经济行为则通过征税、罚款、资源消耗降低的奖励,限定市场准入条件或限期整改的法律、政策等措施,限制或约束其资源消耗数量、生态破坏行为,实现生态资源环境供求平衡;同时,也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资源环境的代际平衡。特别是生态资源丰富的生态功能区(水源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多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边缘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低下,生态保护投入不足,如果没有生态补偿的外部资本注入,可能导致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不积极、不作为。以生态补偿为手段,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劳动成本、生产要素投入成本,提高其破坏生态环境或从事其他产业开发的机会成本,有利于生态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长期保护[9]。
外部性更多地源自于公共产品,因此生态补偿理论依据也就包括公共产品理论。所谓公共产品就是那些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产品,如海上灯塔、路灯等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造成了“公地的悲剧”与“搭便车”问题,也使其真实需求和实际供给不相匹配,出现供给不足或过多的情形。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因此,“生态系统服务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或准公共物品属性意味着其必然存在供给不足、过度使用、用户搭便车等现象,不可避免地产生加勒特·哈丁所描述的‘公地的悲剧’,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规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激励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的生产、消费行为,抑制受益者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活动,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3]。“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面临供给不足、拥挤和过度使用等问题,生态补偿就是通过相关制度安排,调整相关生产关系来激励生态产品的供给、限制共同资源的过度使用和解决拥挤问题,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保育,促进自然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态补偿问题的公共物品属性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在不同生态补偿问题类型下补偿的主体是谁,其权利、责任和义务是什么,从而确定相应的政策途径”[7]。
生态补偿是消解生态公共产品供需不平衡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资源与生态环境等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供给,以解决其因外部性而导致的供求不平衡、以及投资大周期长等问题。这时候的补偿主要是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弥补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之间的差额,以确保生态产品的供给规模。为了提高供给效率,促进私人主体对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就需要设计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弥补私人供给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并以合理的利润空间激励私人企业的生态供给。也就是说,从公共产品的视角,生态补偿就是促进政府或私人企业对生态产品的供给,对其收益不足以弥补成本的一种补助与合理的利益激励,其补偿额度或标准就是投入成本-收益+合理利润。
从生态资本理论角度看,生态及其相应的服务都是可资本化的资源,因此,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使生态资本理论成为生态补偿的重要理论依据。
首先,生态资源及其服务作为生态资本及其相应的资源保护投入应该得到补偿。有人认为“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应被视为一种资源、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所以必然离不开有效的管理,而这种生态服务或者说价值的载体便是我们常说的‘生态资本’”[2]。如直接进行生产与再生产的自然资源、生态潜力和生态环境质量等[10],生态资本所耗费的各种成本(如生态资源的维持成本、修复成本、重置成本,资源开发的机会成本等等),以及由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必须得到相应的补偿。
其次,生态资源作为资本具有增殖特性,生态保护所带来的生态资本增殖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生态资本具有不断增殖的资本属性,其增殖所获得的各种收益应该得到相应的分享;也正是可以分享到生态资本增殖带来的收益促进人们对生态资本的投资,提高人们通过生态投资增加生态资源供给的积极性。因此,生态补偿实际上就是对生态资本增殖收益的分享,是人们投资生态环境保护的合理回报,能有效激励人们的生态保护行为[11]。
再次,生态资本特殊性决定了必须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资本除了具有资本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产权权益、稀缺性、不可逆性三个重要特性。生态资本是具有明确产权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矿藏、河流、海域、城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作了明确规定。生态补偿实际上就是生态资本的所有权权益体现,就是所有者为维持生态资源产权所支付的权利维持费用(自然资源的实物保持或价值保值),以及该资源效应发挥、开发使用所带来的效益分享[6]。同时,生态资本与其他资本一样是稀缺的,不被修复和重置的话其存量只能是越来越少。因此“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利用的不可逆性是生态补偿的自然要求”[3]。
商品价值是其价格的决定因素,生态补偿作为生态系统服务、生态资源的一个交易价格,也是由其价值决定的。那是由什么价值决定的呢?人们又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首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是生态补偿理论依据。“生态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12],或者提供“生态产品、保证生活质量”[13]等等一系列生态功能,这些功能发挥相当于给人或人类社会提供了服务,满足了人们的生态需要,从而形成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补偿实际上就是这些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补偿或体现,是其价值的市场体现[11]。生态资源或生态系统本身不具有主体性(主体是人),因而不具备物质利益或经济价值分配的能力与必要性,但是,没有这些生态资源或生态系统功能发挥,人类要么存在生存困难、要么需要替代品维持其存在,因此愿意拿出部分价值进行补偿,不过这种补偿是给予那些提供生态资源或生态系统服务之人的,而不是一个永远不具有签收能力的大自然。
其次,生态(资源)环境价值是生态补偿理论依据。有人认为,生态环境资源本身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生态补偿所要研究的主要是对受损的生态价值的补偿”[14],因此“利用资源环境就要支付相应的补偿”[15]。对于所有者而言,生态资源就是拥有的有价商品或资产,所产生的生态效应或提供的生态服务得到的生态补偿相当于持有者的资本权益[16]。甚至认为“自然资源环境价值来源于其效用,又以其稀缺性为条件。衡量自然资源环境价值的尺度是其边际效用”[17]。按照马克思科学劳动价值论思想,一切商品价值只是耗费劳动或预期耗费劳动的单纯凝结,自然资源价值只能源自于使用它的价值耗费加上未来重置修复价值或替代品生产价值,而不是来自于生态本身或其稀缺性。
再次,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生态补偿理论依据。人们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生态资源的价值源自于“发现、保护、开发以及促进生态潜力增长”[17]的劳动投入,让渡生态效益就应该得到生态补偿[15]。因此,从价值理论角度来看,生态补偿必然是对人类劳动价值的补偿,从而说明为什么要补偿(价值或预期价值耗费)、补偿给谁(补偿与受偿者均应是人这个主体)、补偿多少(耗费或预期耗费劳动量)等一系列问题。
从产权的角度看,环境资源产权权利既是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又是补偿标准确定的条件。从前者来看,由于初始产权分配不平衡,造成部分区域,如生态功能区、河流上游水源区等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使其缺失了部分产权,生态补偿就是对这部分缺失产权的弥补,如“流域上游的生态保护者比下游的人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或更少的权利分配,如遵守更为严格的水质标准等”,就造成了发展权利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因此需要一种补偿来弥补这种权利的失衡”[7]。同时,产权界定是确定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生态补偿标准或额度就是产权界定所确定的行为成本或产权交易价格,以使“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的开发利用”[18]。产权界定是在生态环境或资源分布不均的前提下,解决因受益、受损、交易等原因带来利益不平衡问题的有效手段,生态补偿就是对这种不平衡的一个弥补,因而成为生态补偿的重要理论依据,也是确定补偿额度的有效方式方法。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前提是既要人本身的持续繁衍,又要有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资源,这就要求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19]。如何保证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哈特维克准则,只有将资源财富作为储蓄或用于再生产资本投资,才能消除“资源诅咒”现象,实现可持续发展[14]。也就是需要资源分配的代际公平,一方面,需要抑制当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消费和环境破坏,通过生态的价值补偿弥补其因减少资源使用带来的收益减少,以保证当代人的生存,因为当代人的生存更是后代人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当代人对资源的使用减少了后代人使用的机会、可能或数量,就应该给后代人以补偿,价值除了消耗外还有一定传承性,必然会把一部分价值留给后代人享用,但是,资源环境消耗,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意味着一代人(一个人)的消费剥夺了另一代人(另一个人)的消费,既然消费了就应该给后代人(他人)以价值或实物补偿,其中,价值补偿相当于当代人提前购买了后代人的消费品,让他们拿着报酬去完成本该属于当代人完成的资源环境修复工作,而实物补偿才是最根本的,为了不让我们的子孙后代受苦,就该主动补偿消耗掉的资源、修复破坏了的环境,以保证代际之间资源消耗的起点公平,否则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无奈现象:我们的后代们拥有不菲的货币价值却不知道到哪里买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源。
从生态学的角度看,生态是一个复杂的平衡系统,消耗过多或供给过多都可能导致其失衡,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增长的缓慢性使人类只能在资源的阈值或极限内消费,因为,自然资源具有“承载人类活动负荷的一个阈值或极限,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一旦超过这个阈值,系统的局部甚至全局的平衡就被打破,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反过来就会危及到人类社会的发展甚至生存”,“生态补偿就是最终补偿生态损失,维系生态潜力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和经济途径”[7]。因此,人类既要约束、控制自身行为,又要形成“社会经济系统对自然子系统”[17]的反哺,以保持复合生态系统的稳态发展。从交易的角度讲,生态系统的服务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或回馈,才能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理论界对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广泛研究,其中,最主要的有外部性等七种观点,笔者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从物质补偿和价值补偿两种类型,自然补偿、经济补偿和社会补偿三个领域来说,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从自然资源本身的平衡性及其与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而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生物的共生性原理,强调的是自然资源及其与人类社会的物质性补偿与平衡;从经济视角的成本与收益平衡而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外部性和资源所有权,强调的是经济利益上的价值补偿与平衡;从社会视角下的正义与公平而言,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环境正义的公平伦理观,要通过物质补偿和价值补偿实现生态资源供给与使用的代内、代际、区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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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英]
2016-03-01
2016-03-28
胡仪元(1968-),男,陕西南郑县人,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生态经济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模式及其效益评估模型研究”(11BJY031);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汉江水源地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研究”(2015D053)
F062.2
A
1673-2936(2016)03-007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