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冬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积极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刘冬冬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两个组成部分。要想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要对教育治理体系、教育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的内涵有清晰的把握;对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从实现教育现代化、适应教育形势变化、促进教育治理科学化发展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对如何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应该从主体向度、理论向度和实践向度三个层面来给予相应的回应。
关键词教育治理体系;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新时期以来关于改革方面的新亮点。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的过程,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程中的一个子进程。因此,加快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
对教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的科学内涵有比较明确的分析和把握,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
(一)教育治理体系及其现代化内涵
学者们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内涵界定,总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从制度的视角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界定,把它界定为一种制度。如俞可平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其目的是用来规范社会权力的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稳定;[1]二是从系统或者整体的视角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界定,把它界定为一种系统或体系。如陶希东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一种结构性功能系统,其基本内容包括:治理结构、治理功能、治理制度、治理方法和治理运行等五大体系。[2]
从制度论与系统论的角度,对国家治理体系内涵的界定,实际上反映了学者们从学理上对国家治理体系内涵做出了宏观与微观方面的解释。
教育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在教育领域内的集中表现。因此,笔者基于系统论,认为教育治理体系是教育治理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多元系统,这种相互作用具体表现为:在破解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的关系基础上,实现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融合,客体通过一定形式承载主体,治理的过程需要治理对象的参与,通过有效的治理方法不断完善,治理的效果在过程中体现。
学者们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认识略有不同,但是大部分学者却普遍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种制度的现代化,如周毅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是制度现代化。[3][P16~17]还有学者从“衡量标准”的角度,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行分析,俞可平建立了五项标准来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其标准主要是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效率和协调性。由此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认识与探讨,反映了我们对国家治理体系愿景的期待和治理现状的回应。
只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得以快速发展,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才能够顺利实现。基于此,笔者对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内涵的界定,尝试从过程和体系自身两个维度进行阐述。从过程的角度看,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其本质是一种从传统形态到现代形态变迁过程的现代化,这种变迁过程反映了从教育治理主体的一元性、权力集中性到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客体整体系统化、治理过程和方法的民主化的过渡与更替。从体系自身的角度来看,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和使得自身具备现代系统的基本特征而对自身进行现代化,其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外部表征为教育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开发性、发展性的特征。
(二)教育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的内涵
学者们对国家治理能力的内涵的界定,通常表现为两种取向,一种是将国家治理能力简单理解为治理主体的能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由于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而治理能力是反映治理主体的整体能力,所以治理主体的能力也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社会以及个体的能力。另一种是将国家治理能力理解为制度能力,如江必新认为,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4][P139~140]它们都是从能力的某个方面去分析国家治理能力内涵。
国家治理能力能否顺利地实现,主要是通过教育治理能力的实现来保障,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化需要不断地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笔者倾向于后者,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治理的过程角度来看,教育治理能力是以教育治理系统功能充分发挥,公共教育事务的治理能力得以提升为目的,从一种体制或机制转化为一种能力的过程。其本质是反映了教育治理主体运用一系列的教育制度和法律来管理和规范各方面教育事务的能力。如规范主体的权力、维护教育事业秩序稳定,以及提供优质教育服务等能力。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能力的现代化,如徐琳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国家治理主体的执行力、凝聚力、发展力和创新力等现代化;[5][P36~37]有些学者在把国家治理体系看成是一种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制度性行为方面能力的现代化,如俞可平教授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指国家制度构建和制度执行能力的现代化。前者是从国家治理主体所具备的多元能力的角度来看待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而后者是从制度运行方面来看待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入到教育领域,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通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来彰显的。笔者认为,应该从治理过程的整体运行方面,对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进行界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包含教育治理的起点(教育治理思想观念)、教育治理的过程(教育治理运行机制、治理方式手段)、教育治理的结果(教育治理效果)在内的整体,是思想观念现代化、运行机制程序化和制度化、方式手段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果效率最大化共同构成现代化的治理能力。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其理论、实践、政策的依据,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相互协调的一个过程。同样,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也有其必要性。这主要包括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教育形势变化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教育治理科学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教育实现现代化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前提,而要想教育现代化的顺利实现,必须率先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首先,教育治理现代化为教育现代化的发展提供动力来源。尤其是教育治理现代化倡导转变教育治理模式,实行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化,从而发挥政府、社会和学校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政府办教育、社会协办教育和学校承办教育的局面,进一步为教育现代化发展提供正能量。其次,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过程直接决定教育现代化的过程,教育治理现代化强调治理过程的民主性、科学性、时代性,也成为教育的现代化所追求的价值标准。最后,教育治理现代化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政策执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治理能力,把教育政策设计转化为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实际行动,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政策方面的保障。
(二)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是适应教育形势变化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的教育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在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中,大规模的举办学校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教育等来满足人民对教育的需求;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教育,加大财政拨款和教育经费支持,关注教育公平和效益;随着“互联网+教育”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教育思想观念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如终身教育思潮等。教育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为了能够适应教育形势变化和发展,就迫切需要我们加快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促使教育治理方式的转变,真正地实现由教育管理走向教育治理。
(三)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是促进教育治理科学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教育治理科学化是指运用科学的教育策略和方法来对教育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从而来促进教育治理的科学性。其本质是保证教育治理的正确性,要想保证教育治理的正确性就必须对教育治理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目前,我国教育领域存在很多弊端,如素质教育推行不具有广泛性,区间差异性很大;社会所需要的创新型和复合型人才缺失;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各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要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加速对教育治理科学化建设,做好顶层设计,努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治理网络,保证教育治理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从而进一步加速教育治理科学化发展。
(一)从主体向度看
1.建立多元的教育治理主体。教育治理主体是教育治理体系的核心,是治理教育的核心力量,支撑和推动教育机制的有序运行。传统上,通常是依赖于一元主体的管理模式来对教育进行管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民主化、市场化等思潮涌入教育领域,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传统的教育管理理念、方式和机制产生威胁和挑战,因此,要想教育发展得更好,教育治理现代化能够顺利实现,教育治理就必须从过去单一主体变为多方主体,从单元治理向多元性共治结构转变,形成以政府、学校、社会等多中心、多主体共生的治理教育的格局。
2.努力建立一种以合作为基础的教育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为了能更好地加快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进程,需要在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努力建立一种以政府、学校、社会为多主体的相互合作的治理关系。首先,从政府向度上看,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管理职能向服务的职能转变;政府要转变管理学校思维,做到管理学校要以学校的发展需求为导向;改进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方式,制定各项措施来减少对学校教育事务的干预。其次,从学校向度上看,学校要加强自身办学自主权建设,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学校与政府之间要建立平等关系,加强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最后,从社会向度上看,社会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弥补学校教育资源的不足;社会应该建立评估机制,参与学校办学并且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
(二)从理论向度上看
1.加大教育治理理论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深入到教育领域而言,就是要推进和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包括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这直接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对教育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同时也是加大教育治理理论创新的一种表现。为了能够促进教育治理理念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对教育治理理论进行创新,从而为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扫除思想观念层面上的障碍,进一步加快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2.科学地借鉴域外先进理论和经验。教育治理问题是任何国家在治理教育中所面临的一个教育的现实问题。而解决教育治理问题和实现教育治理理论创新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科学地借鉴域外先进的理论和经验。我国主要吸收和借鉴了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市场”的治理模式,而把它运用在教育领域,结合本国的国情。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治理体系,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市场化为主导的教育治理运行机制和以政府为主导的教育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等,已经逐渐在教育学界得到认可。此外,我国还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将西方的听证制度、问责制度和督导制度在我国教育治理改革中进行推行。因此,科学地借鉴域外先进的理论和经验,进一步对我国的教育治理理论体系进行创新和完善,也为教育治理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智力支持,从而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三)从实践向度来看
1.制度设计需要不断完善、创新和探索。教育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教育治理主体运用这些制度或程序来规范教育权力的运行,维护公共教育秩序的稳定。决定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否能够顺利实现,与制度本身完善程度的好坏具有密切联系,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教育治理体系的制度本身完善程度,对教育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的进程,具有推动或者是抑制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教育治理体系的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从系统论的角度进行顶层设计,同时结合考虑与制度要素相关的特性层面,来进行制度的设计;另一方面,要对已有的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不断地对教育治理实践进行制度的探索。
2.走向教育治理的法制化。教育治理的法制化就是将教育治理的整个过程纳入到法制的轨道,来保证教育治理过程、治理方式、治理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等,目的是促进教育治理现代化能够顺利实现。开展教育治理的法制化,就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丰富教育法律制度,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将教育治理的政策与相关制度置于教育法律或教育法规的范畴之中,为教育治理的实践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理依据;二是教育治理体系的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都以现代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科学的探索与创新;三是多元的教育治理主体的行为规范和主体能力的发挥,必须以法制规范作为指导。
[参考文献]
[1]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N].南京日报,2013-12-10(7).
[2]陶希东.国家治理体系应包括五大基本内容[N].学习时报,2013-12-30(6).
[3]周毅.西方现代化理论与中国现代化之路[J].改革与理论,2003(1).
[4]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问题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5]徐琳,谷世飞.公民参与视角下的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责任编辑:彭琳琳)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40
收稿日期2016-01-27
作者简介:刘冬冬(1989-),男,江苏泰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