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知识讲座 第7期】
区(县)质量工作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质量安全工作,强化各区(县)政府质量安全的属地责任,提升上海市质量总体水平,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高地,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开展质量强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1号),上海市开展区(县)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评价工作。
评价依据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T788-2014《区(县)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评价指南》
1. 各区(县)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目标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质量安全事故。
2. 通过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创建一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1. 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区域质量强区相关文件,每年提出相应的质量工作目标和行动计划,报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 各区(县)要积极争取区(县)人大、政协支持,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发动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群众共同参与。
3. 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对年度备案目标完成情况和本地区质量强区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报上海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县)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
评价原则
上海市区(县)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1. 组织领导
① 机制建设
评价辖区内质量安全工作机制体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组织活动、绩效评价及监督落实。
② 质量规划与战略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的精神,结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质量发展计划,并纳入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或产业发展规划中;根据本地区质量发展计划,制定并落实质量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 质量成效
① 质量安全
评价辖区内质量安全成效,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品(含重大设备)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质量安全,危险化学品和消防产品安全。
② 质量发展
评价辖区内质量发展成效,包括但不限于自主品牌发展、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发展、服务业质量发展、人居环境质量发展。
3. 质量保障
① 政策保障
评价辖区内政府部门确保质量工作有效开展所制定的各类支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经费保障、激励政策。
② 技术基础能力
评价辖区内质量发展的基础能力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计量、质量服务能力、人才保障。
4. 质量监管
①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评价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运行和实施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加强各类质量相关行政许可的证后监管。
② 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评价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管。
③ 工程质量监管
评价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管整体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置满足相关规定,办公条件逐年改善;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监管能力、执法水平逐年提高。
④ 服务质量提升
评价辖区内主要服务业质量整体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实施本地区重点服务行业的诚信规范,针对重点服务行业实施分级管理;服务业标准化水平逐步提升。
⑤ 消费者权益保护
评价辖区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成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并有效实施消费者维权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质量保险制度;开展各类市民质量教育活动及质量普法活动。
5. 质量意识
① 质量文化和质量教育
评价辖区内质量文化的宣贯工作成效,包括质量精神以及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② 质量诚信
评价辖区内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信用信息的共享、诚信计量、社会责任。
6.质量创新
评价辖区内质量工作所取得的特色和亮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社会监督制度创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及质量评价方法创新、创新成果。
根据质量工作绩效等级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确定A、B、C、D等绩效评价等级(见表1)。
表1 质量工作绩效评价等级
发生区域性或系统性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质量安全事故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