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前的规定有两个条件限制:一个是身份上的限制,必须是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另一个限制是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医疗、教育、邮电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职务上的关系,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把这两个条件都去掉了,要求不仅是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犯罪;要求信息的来源不仅是因为工作关系获取的,任何人通过任何途径和手段获得的他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都可构成犯罪。这样就扩大了对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范围,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杭锦旗人民法院 李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