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梅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基础医学系,安徽宿州,234000
论安乐死在伦理学中的现实合理性及在我国合法化的困境
王冬梅
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基础医学系,安徽宿州,234000
摘要:安乐死涉及到法学、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其合法化关系到医方、患者及其家属、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各类诉求。以伦理学为视角,通过例证、对比等方法,从生命自主原则和生命价值原则出发,阐述安乐死在伦理学中的现实合理性。进而论证了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困境:挑战我国的传统医德,挑战医疗技术进步,挑战我国孝文化,挑战传统生死观等。结论是:立足于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走出困境,加快推进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合理性
1问题的提出
生与死是人们历来极为关注的人生话题,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待生命与死亡的态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生活质量不断提升,活的有意义、死的有尊严成为许多人的人生愿望。因此,是否接受安乐死成为人们对待生命态度的舆论焦点。
安乐死最初来源于希腊文,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无痛苦的安然离世;第二,让病人无痛苦离去的医术。在我国,安乐死被定义为:由于病人患有不治之症,病人遭受极大身体和精神痛苦,在家属同意医生许可的前提下,结束病人生命,使其安然离世的整个过程[1]。
20世纪90年代,安乐死在荷兰的合法化,曾经引起世界性的轰动。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3个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2]。
改革开放后,安乐死也成为我国学术界研讨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对安乐死的研究尚处于早期阶段,法学界、医学界、伦理学界及社会学界对安乐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主要集中于法律学层面,而医学伦理学层面研究成果不够丰富。当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已经成为我国伦理学界研究的重要学术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伦理学中安乐死的现实合理性,试图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困境寻找出路。
2安乐死在伦理学中的现实合理性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民众无法正视安乐死,这种观念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多方面影响,但从伦理学角度分析,安乐死有以下几方面的现实合理性。
2.1安乐死体现了生命自主的需要2.1.1安乐死尊重了病人的意愿
生命权是人类至高无上的权利,安乐死充分维护了病人的这一基本权利。我国古代一些有关生命方面的俗语,如“好死不如赖活”“生死由天,富贵在命”等,只强调生命存在的意义,并不注重生命的质量,不关注人们选择生命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生与死是生命权中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在维护人们选择生的权利同时,也应拥护人们选择死的权利。
生命权是人们最基本也是极为重要的权利,每个人都想尽最大努力延续自己的生命。同样,每个人也具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在人生的特殊时期,选择死亡也应该得到尊重。
有一位肺癌患者,病灶切除后复发,癌细胞转移到肝、脑、肾等器官,病人痛苦难耐,夜不能寐,多次要求安乐死,都被家人和医生拒绝。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她先后五次自杀未遂,最后还是避开家人和医护人员的监护,从病房的楼顶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诸如此类案例并不罕见,人们应该深刻反思:在尊重人们选择生存权利的同时,当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痛苦时,人们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尊重?安乐死尊重了病人的意愿,尊重了人们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对人们生命权利的尊重。
2.1.2安乐死维护了病人的尊严
死亡是人生的必然结局,人生在世应活得有价值、有意义,死得有尊严。美国学者罗丝认为,死亡是一个人生命的顶点,也是其一生最辉煌的时刻。一个人即将到达人生顶点时,不仅要被动地接受自然死,还应理性地选择安乐死,以维护个人尊严。威廉姆·布莱恩法官参加过多起安乐死案件的审理,写过这么一段话:“对很多病人来讲,想到自己在离开人世前生命将被剥得体无完肤,没有尊严可言,就充满了恐惧和厌恶;安详骄傲地离去,保持躯体的完整和尊严应是此事的最好结局。”[3-4]这段话说明病人在追求生命无望的时刻,渴望得到尊严的强烈愿望。著名学者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诠释了人生的多层次需求。根据这一理论,生存权仅仅是低层次需要,而个人尊严是高层次需要,当病人的生命无法挽留即低层次需要无法实现时,应该满足病人的高层次需要,尊重他们对生命权的选择,维护其生命尊严。也就是说,既要“优生”,也要“优死”,安乐死有利于保证病人的生命质量,维护病人尊严,理应得到公正对待。
2.2安乐死体现了人类的生命价值2.2.1安乐死实现了病人福祉的最大化
生命伦理学的有利原则体现在对病人的躯体、心理和社会等方面尽可能减少不利因素影响上。在生命价值上,应遵循对生命有利的原则,强调病人福祉的最大化。
首先,从减轻病人躯体痛苦的角度考虑,病痛达到医学上难以治愈的程度时,如晚期癌症病人,大都伴有身体极度不适、剧烈疼痛,病人遭受常人无法想象的痛楚,医护人员对病人的最大帮助就是减少疾病带来的磨难,病人生命即将走到尽头,安乐死能够减轻病痛的伤害,实现病人福祉的最大化。
其次,从减轻病人和家属心理负担的角度考虑,病痛达到极端时,患者和家属都会因病痛和恐惧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对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患者,长期需要家属的陪伴和照料,使他们身心疲惫,病人负疚感和心理负担会进一步加重。在陪伴病人一步步走向死亡的过程中,也是对当事人和家属的精神折磨。因此,适时选择安乐死,让病人免于承受病痛带来的心理痛楚,让家属减轻在陪伴病人生命终结过程中心理负担,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再次,从减轻病人及家属的经济负担角度考虑,著名医学专家顾晋说:“人的一生中,70%的医疗费用在生命的最后阶段。”[5]的确,多数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为了与病魔抗争,都会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如肿瘤病人的放、化疗,昂贵进口药物的使用等,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难以承受如此沉重的负担。因而,实施安乐死对于无法挽救生命的病人而言,既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还可节约医疗资源用于救治其他患者。
2.2.2安乐死保证了病人的生命质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生存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有限的人生时光中,追逐生活品质,讲究生命质量,是现代人的生活理念。对于病入膏肓、濒临死亡、无可救药的患者而言,他们的生活毫无质量可言,这样的生命只有生物学层面的意义,并没有社会学层面的意义,如果再延续生命,实现生命长度的最大化,毫无价值。安乐死主张结束这种毫无意义的生命,提高患者生命质量,消除病人临终前的痛苦,符合患者及家属的利益,符合生命价值原则。
2.3安乐死体现了社会的公正
从社会角度出发,安乐死是选择社会公正的需要,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体不足,配置不合理,因为得不到较好的医疗救助致死致残的事情频繁发生,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绝症患者延缓生命是对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如果允许这一特殊群体实施安乐死,可节省一些医疗资源用于迫切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发挥医疗资源的最大价值。安乐死的选择不应被非公正因素影响,社会应该提供相对平等的医疗资源分配,在相对公正的环境下由人们公平地选择,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初衷,也是安乐死合法化的重要基础。
3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困境
对于安乐死已经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都历经了四个时期:第一,安乐死理念的提出;第二,不理解不接受安乐死时期;第三,部分理解部分接受时期;第四,实施安乐死时期。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仍然面临诸多困境。
3.1安乐死合法化挑战传统医德
“医乃仁术”“人命至重,有贵千金”[6],传统医德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无价的,医学的职责是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悬壶济世、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因而,传统医德与安乐死水火不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审慎思考现代医德问题,以往那种忽视患者和家属感受,忽视患者被病痛折磨,一味地实施毫无价值的救治行为,不合乎医德。纵观医学发展史,传统医德只讲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而现代医德则更注重病人的生命权,注重病人的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注重病人的尊严,安乐死更符合现代医德的要求。因而,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挑战了传统医德。
3.2安乐死合法化挑战医疗技术进步
安乐死是以疾病的不可逆转为前提的,医学的进步总是伴随着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伴随着对大量的临床病例进行反复研究、总结,今天的不治之症可能就是明天的可治之症。例如,近期出现的精准医疗,颠覆了目前的就医模式,人们在出生后首先被告知未来可能罹患哪些疾病,使之在生活中提前预防;其次,当你罹患某种疾病时,诊断将非常容易,非常准确;再次,治疗用药将根据个体对药物的敏感性使患者得到最合适的药物,最佳的治疗剂量,最小的药物副作用,最精准的给药时间;最后,对患者的预后效果也将进行准确的评估。正所谓“要在正确的时间,给正确的人,正确的治疗。而且要次次如此。”如果放弃现有医疗条件下的不治之症,将会失去大量的医学科研病例,医学科学将会停滞不前,因此,安乐死合法化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医学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3.3安乐死合法化挑战我国孝文化
孝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晚辈对长辈“孝”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谓“颐养天年”“养老送终”等就是 “孝”的体现。当长辈患有不治之症,躯体和精神遭受巨大痛苦时,儿女们的选择有了分歧:选择延缓病人生命,被看作 “孝”;选择安乐死,势必遭到周围人的唾弃,被认为是“不孝”之人。
上海肿瘤医院化疗科,住着一位晚期肺癌的老教授,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晚期癌症的疼痛只能依赖杜冷丁缓解,加之化疗药物的副作用,老教授感到度日如年,生不如死,病前壮硕的身体已经变得骨瘦如柴,面目皆非。他害怕亲朋好友探视,害怕学生们探望,终日生活在痛苦的煎熬中,老教授在神志清醒时多次央求儿女们放弃治疗,实施安乐死,但儿女们跪在床前,拒绝老教授的请求。儿女们认为: 如果提出放弃治疗,人们怎样看待我们,人们会说我们不孝顺,不道德,我们以后没法做人。老教授沉默了,再也不提安乐死的事,为了儿女们所谓的孝顺,老教授忍受巨大痛苦走完人生最后一段旅程,临终前老教授留下一句话:“你们讲了道德,我的罪可受够了!”老教授的一句话,道出了根植于国人内心的孝文化与现代理念的安乐死的冲突。安乐死挑战我国传统孝文化,是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又一困境。
3.4安乐死合法化挑战传统生死观
儒家文化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直到今天,儒家思想仍然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在生死观念上,一方面,儒家思想重生恶死,强调生命来之不易,愤疾消极的死亡观,诸如“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以及“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的重生恶死的观念。儒家思想更注重生的意义、生的价值,“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创业重流”“死守善道”等名言是典型的重生命质量、重生命价值的观点。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不但重生命质量、重生命价值,而且肯定了死亡的价值,“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义,有杀身以成仁。”“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取义也。”目前,我国医疗资源有限,许多可治之证,由于得不到医疗救治,致死致残的事件时常发生。如果换个角度考虑问题,把实施安乐死节约下来的医疗资源,用于那些可治之证的患者,安乐死的意义岂不是得到升华。
4结 语
安乐死是人们面临的复杂问题,需要人们重新审视,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研究和总结。从伦理学层面讲,安乐死虽然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基于我国现有国情,安乐死的合法化仍然遭遇了诸多方面的困境。在当前安乐死还没有合法化的情况下,人们应该更加关注如何提高人们的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正确看待生与死的问题,帮助人们树立符合现实的科学的生死观。
参考文献:
[1]潘道兰.医护伦理学基础[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05
[2]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有哪些[EB/OL].[2016-02-16].http://gz.bendibao.com/news/2016214/content21104 5.shtml
[3]李晨晨.道德悖论视域内的安乐死问题[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1-55
[4]Faye Gisrsh,杜连瑞.不失尊严的死亡:选择与挑战[J].中国司法,2006(6):97-98
[5]李秋萌.生前遗嘱受争议“尊严死”尚在探讨[J].晚晴,2016(4):82-85
[6]李洋,刘鑫.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58-59
(责任编辑:周博)
doi:10.3969/j.issn.1673-2006.2016.05.004
收稿日期:2016-02-19
作者简介:王冬梅(1964),女,安徽砀山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06(2016)05-0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