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静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案的刑事诉讼法分析
郭静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新型软件得到了开发应用。但是,这些新软件的应用也给版权维护带来了重大难题。就像某科技公司所开发的播放器,它是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重要表现。某科技公司案是根据国家版权局的名义直接进行立案查处的第一案,深圳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特定的环境下对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的执法方式,无疑有效提高了法律实施的效率。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上来看,当前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还是存在诸多潜在问题。
刑事诉讼法;潜在问题;挑战分析
某科技有限公司案是2013年剑网行动所查处的十大案件之首,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应用的播放器侵犯了网络传播著作权,所开出的26亿天价处罚也使得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了中国知识产权史上最受关注的一个事件[1]。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所开发的播放器在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同时,也对网络版权维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当前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的争论在于该公司是否使用开发的播放器软件来牟取暴利,是否故意传播淫秽色情。
1.从刑事诉讼法看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潜在的问题
1.1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存在不足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某科技有限公司案在具体审理过程中存在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简单粗糙的现象。我们知道,庭审的关键环节便在于证据调查。但是,基于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到目前为止,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举证以及质证上面还存在规则简单粗糙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得到了生动体现,也逐渐成为了审理该案件过程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在诱导询问上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调查证据上有一条明确的规定,就是禁止以诱导的方式进行发问。诱导发问强调的是询问者的问题中透露出想要的答案,禁止诱导询问是为了防止提问的开放式导致问题无法突出重点,能够有效提高庭审工作效率,从而将人证调查工作引入正轨,让人证对相关案件问题进行陈述。另外,禁止诱导询问还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证言的真实性,使法官能够做出准确合理的审判[2]。在国外,为了防止诱导询问对证言的客观性造成影响,国外的一些国家会在主询问过程中禁止诱导询问,但诱导询问可以在交叉询问中使用,这便能让案件更加真实。但我国的诱导询问在刑事诉讼法中存在全面禁止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对诱导询问的立法过于粗糙,这就很难适应庭审案件的发展。在具体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公诉方的主要诉讼策略是以明知加上放任的方式来证明被告存在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但因为诱导询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禁止在庭审中使用的,所以公诉方就采取了迂回式的提问方式。但从当前案件的实际庭审效果来看,这反而让公诉方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比较被动。
1.2司法公开使社会舆论变大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上来看,当前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中还存在一个潜在问题,就是司法公开让社会舆论变大了。虽然公开审理可以让该案件逐渐向看得见的正义转变,但是,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该案件中更多涉及到的是法律跟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这些东西既不能被舆论左右,也无法跟现实舆论环境相隔绝[3]。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罪行的轻重,都应该交由司法来进行裁决,这才是进行某科技有限公司庭审的最初本义。司法公开的最初本义是为了让社会来共同监督庭审过程,体现司法的公正性,而不是成为越来越偏离法制轨道的网络审判。
2.面临的挑战分析
2.1挑战一·庭审对抗性及难预测性增强
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的审理,给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是由于庭审中心主义的逐渐变革,让法官逐渐减少了对案卷笔录的依赖性,庭审也逐渐由虚开始转向实。基于这种现实情况下,当前的案件便使得庭审的对抗性以及难以预测性逐渐增强了[4]。目前来看,在该案件中,公诉方以往的优势正在逐渐减弱,但辩方的地位对比以前却明显提高了。所以,针对当前庭审中心主义的改革,公诉人也需要转变以往的起诉方式,同时还要逐渐确立控辩双方平等的观念,能够尊重辩方,但也不能掉以轻心。
2.2挑战二·公诉人需具备高水平驾驭证据的能力
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以往的纸证开始逐渐转为质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需要具备更高水平的证据驾驭能力,才可以有效增加胜诉的机率。当前来看,案件庭审中透露出了两点,首先就是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能力越来越重要,其次是公诉人的举证质证能力同样不容忽视[5]。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视角下,公诉人需要强化自身驾驭证据的能力,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将客观的证据变得更加有利于公诉方。与此同时,公诉人也还需要具备较高水平的质疑辩方证据的能力,这才能提高胜诉的概率。
2.3挑战三·公诉人的论辩水平需增强
某科技有限公司案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也在逐渐增强,这就要求公诉人能够具备较高水平的论辩能力。从刑事诉讼法角度上来看,虽然论辩是否出彩并不一定能够达到良好的法律效益,但是,针对普通的公众来讲,无疑增加了论辩的氛围。对于公诉人来讲,它需要在保证公诉严谨性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的论辩能力,能够通过认真听取辩方的论述,从中找出相应的突破口进行驳回。
3.网络信息背景下解决司法公开问题的策略分析
3.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激活
当前来讲,在网络信息背景下有效解决司法公开的问题,需要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比较专业性的案件中吸纳专业的陪审员,可以有效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如果该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是计算机专业人士的话,就能够在具体庭审过程中有效发挥出自身的专业才能,从而逐步完善审判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之处。除此之外,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在民众与司法之间形成一条纽带作用,从而让民众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到司法公开审理的过程。
3.2充分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功效
针对当前网络信息背景下司法公开审理的情况,还需要有效发挥出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功效。以往的法院裁判文书大多是一些固定格式,将法条、证据以及事实进行简单堆积,但是缺少必要的说理性。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结果的最终体现,因此需要将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有效反映出来,特别是还要对控辩双方的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裁判文书只有将法院的演绎推理过程有理有据的展现出来,才能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功效,让民众对审判结果心悦诚服。
4.结语
总而言之,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上来看,在当前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潜在问题。但是该案件中公开直播庭审过程无疑是我国在司法公正上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在具体庭审过程中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诉讼权。基于网络信息背景下,司法公开还需要从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上以及充分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功效上着手,从而才能使庭审过程更加具有公正性。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1]贾治辉,孔令勇.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施谋侦查”证据转化模式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44-53.
[2]李静.解析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侦查阶段辩护制度[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2:20-22.
[3]常祯.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探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10:93-96.
[4]段秋萍,朱莉.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11:50-51.
[5]邓立军.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0:32-43.
郭静(1984-),女,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