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东平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校园暴力问题探析
于东平
校园暴力问题频频出现,施暴人的低龄化和手段的残忍程度使人们一次次将目光投在这一问题上。然而社会以及学校对此的包容使得本该成为教训和警示的校园暴力事件随着时间销声匿迹,与此同时法律上的疏漏也没有使施暴的学生得到应有惩防、担负应有的责任。为此分析我国在惩防校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美国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
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法律疏漏
随着社交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有关校园暴力的视频也被不断曝光,在这些视频中,一些还是未成年人的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们,肆无忌惮的欺凌同学,还堂而皇之的拍摄上传,每张尚未成熟的脸上一副不以为然和幸灾乐祸,每次相关视频的曝光都令人哗然,也常常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深思。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严重影响着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有碍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015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问卷网,对 1002 人进行的一项有关校园暴力的调查显示:73.3%的受访者身边曾经发生过校园暴力事件,43.7%的受访者认为校园暴力的发生源于家庭不良的教养方式,50.9%受访者建议加强家校联系以杜绝校园暴力发生。受访者中,小学学历的人占 0.5%,初中学历的人占 3.1%,高中或中专学历的人占13.6%,本科或大专学历的人占75.6%,研究生学历的人占 7.2%。62.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中小学时代的学校存在“校园老大”式人物。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0年对10个省市的5000多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49%的同学承认对其他同学有过不同成都的暴力行为;87%的人曾遭受到其他同学不同程度暴力的行为。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手段越来越恶劣,而且施暴者的年龄,也越来越低。2015年9月,最高法发布了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
无论是从大量转发披露出的视频还是调查来看,校园暴力问题是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广泛普遍的存在,并且影响着学生们的身心健康发展,这是一项亟待治理的问题。
(一)社会对校园暴力过于包容
在校园暴力愈演愈烈的今天,无论是从每次事件的相关报道,还是从发生在身边的事件来看,如果出现了几个学生对另外的一个同学看不惯,然后就把这个同学叫出来修理虐待了一下,结果通常是家长出面赔钱、道歉,学校也表示会记过处分、通报批评、加强管教,整个事件也就这样渐渐被淡忘了。
透过很多的数据显示,我们的校园暴力问题普遍存在,而我们用一个校园暴力这样相对轻柔一点的字眼,就遮蔽了对这些学生应该有的更为严厉的惩处。也是社会对此问题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对这些本该被严厉惩处的学生们的放任。久而久之恶性循环,在很多人看来,在孩子成长过程之中,似乎都遭受过类似的行为,甚至会认为这是一个习以为常的现象。
曾在2015年轰动一时的“中国留美学生绑架案”,在2016年美国当地1月5日有了新的进展。根据美国《侨报》报道,3名施暴学生的律师已经和检方达成认罪协议,三人将分别被判刑13年、6年和10年,刑满后,3人将被遣返回中国。还有这样一个细节,当事人没想到自己竟然闯了一个美国法律有可能判决“终身监禁”的大祸。反观国内,以众欺寡,以强凌弱,甚至是更为极端的校园暴力事件,从来没有停止过。中学生、小学生的下手之狠、情节之恶劣,每发生一起,都会引起社会的震惊,但震惊之余,每次事件的处理结果,并没有严厉到足够形成威慑力。
(二)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教育管理不善也是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学校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与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也是相关的。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学生们会接触到更多诱惑与不确定性,在成长中的问题也更加多元化,但学校的主要目标依然是学生的成绩与升学,习惯性地运用强制性的校规校级约束学生,忽视学生们的不同性格不同问题,德育教育更多流于形式,影响着对青少年道德品质的培养,使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学业压力过大,道德认知不足。
而当校园暴力事件发生时,学校大多采用息事宁人的方式,内部解决处理这样的问题。校园暴力发生在在校学生中间,学校对这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不仅关系到涉事学生,同时也关系到对其他学生的教育警示。而学校大多的处理方式对施暴的学生们没有足够的惩罚,对其他学生也会形成对此不以为然的负面影响。学校对校园暴力问题的责任不够明确,仅仅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的处置方式,导致了学生们对同学施暴这一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教训,也使校园暴力行为蔓延滋长。
(三)我国法律存在疏漏
在众多校园暴力事件中,尽管情节残忍令人咋舌,但是由于施暴者都是未成年人,最终不会被立案为刑事案件。更多时候,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最后的处理方式大都是对施暴少年进行警告教育,责令家长加强管教。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康丽颖表示:“我们法律就是对这些孩子,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从轻处罚。但是从轻处罚也导致一个问题,好多少年犯自己知道,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他们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去犯法。如果不知法,咱们可以加强法制方面的教育,如果他知道了要大干一场,那就说明我们法律有欠缺。”
类似的事件投射到美国,上文中提到的留美学生凌虐同学一案中,受害学生遭受到了拳打脚踢、被泼冷水、被强迫吃沙子等施暴行为。随后,受害者在当地报警,经过警方调查之后,此案提起公诉。此案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时的法院起诉书显示,他们共受到6项绑架指控、2项折磨虐待指控和4项人身侵害指控,累计12项罪名,其中6项是重罪。涉案人员中有三名未成年人,在美国的法律之中,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要有单独的法庭,而且对成年人审判陪审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未成年人审判当中,法官起绝对的作用,他可以决定是不是要转到成人法庭当中,如果罪行严重的话,有可能转到成人法庭。
这样的案件按照美国的刑法规定是属于重罪,此案如果不是因为使用辩诉交易的程序,施暴人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也就是最高刑可以达到终身监禁。但在我们国家,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类似的行为,但这些施暴学生并没有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就是很多案件因为施暴者的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年轻,或者最终的危害的结果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轻伤以上的后果,所以没办法使用刑事处罚。
这是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规制的疏漏之处,对于未达成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校园暴力行为,但是由于他们的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达到,而我们国家律法中又缺乏有效的干预措施,如此一来不能进行刑事立案,无法形成威慑力,很难有效惩防校园暴力问题。
(一)社会方面
整个社会应提高对青少年道德品质的重视,对于多元化发展的当今社会,主流媒体应充分宣传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宣传科学健康的文化,对宣扬暴力的影视游戏产品应完善管理制度,避免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受到繁杂的反面影响。同时对于学生们的校园暴力行为应态度坚决,减少包容,不能一味的纵容使人们产生一种这种行为很常见、多加管教就可以的思维惯性,应对有关校园暴力的危害性加大宣传,使整个社会意识到这是一种与文明社会相背离的恶劣行径。一方面加强积极文化的宣传,一方面提高对校园暴力行为恶劣性的认识,使学生在健康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发展,也能意识到暴力行为是不被容忍不被姑息的。
(二)学校方面
学校应充分发挥教育作用,应重视对学生品德的教育,不应把思想品德教育作为一门通过死记硬背去考试的科目,而应该重视在实践中的教育。对待学生应重视学生的多元化,因材施教,重视学生在成长中可能面临的诱惑和挑战,做出具体有针对性的疏导,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应站在学生的立场去思考教育。同时对实施暴力行为的学生也应严厉处罚,以警示同学们类似行为并不是值得效仿甚至引以为豪的。
应完善校园安全法制体系,公安机关和校园治安管理部门应有力衔接和联动,对于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的校园暴力行为,校园治安部门应及时联络公安机关,这样可以将校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学校内部消化类似事件,使涉事学生直接受到公安机关的调查,也可时涉事学生及其他同学意识到这种暴力行为的严重性。
在美国的法律中,学校作为特殊的关系主体,如果碰到学生遭受校园暴力却不主动报案,只在内部解决,学校方是应当负有法律责任的,这一规定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我国应明确对此的规定,如果校方采取息事宁人的这一做法,应受到相关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追究,使学校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庇护施暴学生。
(三)法律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下是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期,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毒等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还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柳华文指出,“如果14岁以前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这对预防和惩罚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是不利的。应加强相关的立法,包括在刑法上考虑刑事责任人的年龄的重新定义和细化。”
美国刑法中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这一规则下即使施暴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但是视其恶性程度,法官可以决定将未成年人当做成年人对待。这一规则可以解决因施暴人年龄过低而导致的不能做刑事立案处理这一矛盾,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可行性限制,不能完全依赖法官个人意见而对施暴人做出决定性的对待,这也不符合与行刑轻缓化的主流发展趋势,因此在借鉴中也应考虑到具体实践情况谨慎对待。
对待大多数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恶性程度较小的未成年人,应完善以教代刑机制。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工读教育的方式,但是,其中所规定的工读教育措施并非强制性的,而是“申请”适用,即需要“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然而在现实中,极少有监护人会主动申请将孩子送入专门学校。我国应完善收容教育及专门学校的机制,对待施暴的未成年人,应考虑学校、社区、公安机关共同意见,不能只考虑其父母一方申请与否。同时也应完善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完善不良信息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工读教育及专门学校的相关信息予以封存,使犯错的未成年人在真正改过后可以更好的投身社会。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1]钱文杰.从个案惩处看中美校园暴力惩防体系的差异——兼议中国新型校园暴力预防体系的构建[J].青少年学刊,2015(05).
[2]吴桂翎.校园暴力的社会生态背景研究[J].池州学院学报,2015(03).
[3]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04).
于东平(1990.10-),女,汉族,辽宁抚顺人,硕士在读,天津商业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