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事件背后的P2P网络借贷风险和监管思考

2016-04-12 10:10樊祎斌汪卫芳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贷

樊祎斌,汪卫芳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e租宝”事件背后的P2P网络借贷风险和监管思考

樊祎斌,汪卫芳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P2P网络借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发展最快并最具代表性的类型,为众多小微企业解决创业之初的融资难题提供了有力的平台,给创新带来了无限活力,创造了巨大的效益。而作为互联网理财规模最大之一的e租宝网站及其关联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事无疑给互联网理财的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冲击,投资人对融资租赁与P2P结合产生了强烈的担忧。由于监管的滞后,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处于“无机构监管、无行业标准、无准入门槛”的“三无”状态,累积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致使这个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地积累着风险,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壮大。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健全系统和制度建设,有效控制行业风险和规范行业发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e租宝;P2P;互联网风险;金融监管

2016年1月,“e租宝”集资事件成为最受媒体关注的敏感事件。e租宝的倒闭进一步暴露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的诸多问题。由于监管的滞后,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处于“无机构监管、无行业标准、无准入门槛”的“三无”状态,累积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致使这个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地积累着风险,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壮大。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健全系统和制度建设,有效控制行业风险和规范行业发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P2P网络借贷现状

2012年以来中国P2P网络借贷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并成为最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根据第一网贷网站数据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底,全国累计成立P2P平台4948家,历年成交额累计16 312.15亿元,其中2015年全年成交11 806亿元,较上一年增长259%,仅12月份一个月网络贷款总额达1 337.48亿元,投资人数298.02万人,借款人数78.49万人。但是。在规模迅速膨胀的同时,网络借贷行业一直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制、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各类风险事件层出不穷,进入2015年底,行业风险更是集中爆发。2013年以来已经发生各种问题平台1 518家,其中2015年全年共1 156家,占76.15%,较上一年增长303%①。特别是一些大型平台如e租宝等平台问题的爆发,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宏观金融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也给方兴未艾的P2P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这些年,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无到有,从爆发式增长到疯狂的倒闭潮,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健全系统和制度建设,有效控制行业风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P2P网络借贷主要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的风险

寻求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通常缺乏抵押担保条件,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P2P网络借贷条件宽松、审核不严、借贷方便,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往往缺乏有效的、尽责的信息审核和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剧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增大了信用违约发生的可能性。

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也是投资者选择借贷项目的重要依据。但是互联网金融交易有着分散、金额小的特点,使得平台难以对借款人实际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1]18。这也增大了借款人没有将资金用于承诺的用途而是投向高风险的项目甚至是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对于小微型的借款人来说,由于信用等级低,抵押资产不足,P2P借贷为其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P2P平台的信用记录未纳入央行的信用体系,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低,进一步加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而对于大额借款人来说,如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其利率水平要远远低于P2P贷款的利率,其不能获得银行贷款而被迫借助于P2P渠道筹措资金,显然是因为其风险过大,而导致银行不愿意向其放贷。不管是P2P平台还是普通的P2P投资者,其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还是风险承受能力都远远不及银行,银行都不能承担的风险,更不是P2P平台和投资者能够承担的。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P2P平台是网络借贷行业的核心,网贷行业的风险也集中在平台上。欧美等国家的P2P平台本质上只是充当信用中介,不介入资金交易,也不承担借款人违约的风险。而在国内,由于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P2P平台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必须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从而面临更多更大的风险。

1.信用风险

第一是欺诈。网贷平台纯以欺诈为目的,在平台上投放虚假标的,骗取投资者资金后卷款潜逃。

第二是资金池。在缺乏监管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平台将投资者充值的资金归集到自己的资金池中,获得这些资金的调配权,可以轻易地非法挪用客户的资金[2]21。目前发生的平台卷款逃跑案件基本上都存在资金池问题。

第三是自融、拆标。自融是指平台吸收资金自用或转给关联公司使用,网贷平台进行自融型的操作,首先在获取投资者资金时涉嫌欺诈,其次自融资金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在借贷到期后,平台借新还旧,极易演变成庞氏骗局。拆标是指平台将长标拆分成短标,或者将大额标的拆成小额标的,借贷资金长短期不相匹配容易产生资金流断裂的风险。

第四是高息。平台为了吸引客户,设置较高水平的利率,多数爆发问题的平台都存在高息问题。高利息进一步加剧了网络借贷的逆向风险,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高风险资产的集中地。

第五是担保。为降低投资者风险,吸引客户,一些平台为投资者的资金本息提供担保。而一旦大批借款项目出现风险问题,平台承担连带的担保偿还责任,如果平台的现金流不足,就会引发平台的经营危机。

2.法律风险

银监会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信贷服务中介公司,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②。但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赋予银监会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管权限,监管主体不明确, P2P平台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清楚,业务范围界定不清晰,P2P网络借贷的一些业务活动合法性存在疑问。

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可以分为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平台模式和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下,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以类似于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方式,对持有的债权打包重新分割后出售给投资者。债权转让模式下网贷平台已经不再仅仅是中介,而是介入实际的资金运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的经营范围一般是“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不能吸储,不能放贷、不能担保。那么债权转让模式下平台的业务活动显然已经超越了这一范围,涉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以及非法从事银行信贷业务。一些网贷平台还涉及担保、资金存管等问题,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3.信息安全风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曾公开表示,“安全”是互联网发展的底线。包括人人贷、拍拍贷等在内的多家P2P网络借贷公司都被曾经遭受过黑客的攻击,影响到这些网贷平台的正常访问[3]54。黑客通过互联网攻击勒索平台,干扰平台正常运营,盗窃投资者的信息以牟利。互联网是网络借贷实现的途径,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手段防范来自互联网的种种攻击,确保平台、客户及其交易的安全。

(三)投资者的风险

1.洗钱风险

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的,由于网络支付的匿名性、隐蔽性、即时性,监管部门对资金的来源和流向难以追踪,网络借贷平台也缺乏对投资者及其资金来源监督审核的机制,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借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

2.组团风险

团购是互联网上特有的商业活动形式,在网络借贷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组团投资的情况。投资者组团的或者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是想通过团体投资的方式增强议价权从而获得更高的利率。因此网络借贷组团更倾向于高息平台,而高利率的项目背后必然隐藏着高风险。一些平台与网络借贷组团的组织者合作,以利益引诱组织者将组团资金投向自己的平台,一旦平台卷款逃跑或者是问题爆发,参团的投资者将蒙受惨重的损失。在2013年的网贷平台倒闭潮中,有组团的大概有二三十家,至少占出事平台的1/3③。

3.流动性风险

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流动性偏好有明显差异,借款人希望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而出借人则要求借贷有较强的流动性。网络贷款平台上真实的借贷项目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出借人无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在借贷存续期内投资者若需要收回资金将十分困难。虽然许多借贷平台提供了贷款转让功能,但是在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争议。

P2P网络借贷的高利率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网络借贷市场呈现供不应求的状况,借贷标的一经放出即被抢购一空[3]23。投资者抢标注前需先在平台上充值,却经常面临无法抢到标的,资金在平台中闲置沉淀。沉淀资金不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又容易被平台非法挪用,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损失。

(四)第三方机构风险

为降低风险,网络借贷需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者资金的支付、托管,一些平台还引入担保机构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担保以降低风险。但是这些第三方机构本身存在的风险也给网络借贷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如第三方机构自身存在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个人信息失密导致损失的风险、网贷平台和第三方机构联合欺诈投资者的风险等等。

(五)政策风险

在P2P发展的初始阶段,监管规范迟迟不到位,可能是监管部门担心过早地介入会扼杀这一行业的创新性成长,但是从长期来看,行业的规范监管是必然的趋势,如何妥善处理当前P2P网络借贷活动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未来如何明确P2P平台的性质及行业规范,未来不符合规范的平台如何转型以及是否顺利转型,政策上的不确定性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三、防范化解P2P网络借贷风险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制定法律规范

造成P2P网络借贷市场当前混乱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监管。从2007年P2P网贷在我国开始出现到2014年国务院将P2P网贷的监管归口银监会,经历了7年之久的监管真空时期,虽然近来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目前仍处于征求阶段,应尽快正式出台。介于网络借贷是金融活动的本质,应当由银监会来对网贷行业、平台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统一的监管,由银监会和信息产业部合作制定技术标准,保障平台的网络信息安全。

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规范,如资本金要求、从业人员要求、平台技术能力及标准、内控机制等等方面设定明确的标准,保证网贷平台的资质及从业能力,平台实行注册登记制度,避免平台的欺诈,确保平台具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国内的网贷平台有多种不同的模式,如纯平台型和债权转让型、有担保型和无担保型、纯线上型和线上线下结合型(OTO)等等[4]19。从各类平台运行的情况来看,各有优缺点。然而,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引起风险的主要不是模式问题,而是平台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简单地把网贷平台限定为信息中介,固然可以大大减少风险,但是也将使这个行业失去活力。因此应该允许、鼓励多种模式的共存发展,监管应着重在准入资质、业务流程、业务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

对不同的平台实行差异化管理,分别成立全国性的网贷平台和区域性的网贷平台。实力强,风险控制机制完善,有大数据资源或是有银行业背景的平台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而相对实力较弱,不具备全国范围内征信能力,但是地域优势明显的平台则可以在地方银监局注册,只能发布本地的融资项目。

(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在互联网背景下,获取经济个体信用的两个最主要的途径一是征信体系,二是利用大数据。网贷平台地位不明确,没有资格进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而且P2P网络借贷主要面向的小微型企业和个人缺乏信用记录。除极少数平台依托知名电商平台或社交平台外,一般的平台也不具备大数据资源[5]27。因此网贷平台基本上只能自己或者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方面增加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无法保证信息审核的质量。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完善及开放共享是构建信用社会的基础,也是未来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完善的前提。在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网贷平台进入人行征信系统,允许其共享工商银行税收、水电物业、银行资信记录等等信息,增强平台信息收集及分析的能力。

(三)健全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审核、风险分散与控制机制

风险控制是网络借贷的核心。网贷平台要建立有效、完善的信息审核及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安全技术,健全风险指标体系,特别是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信用风险的预防和分散问题、资金转账安全问题,建立信息批露和交易记录上报制度,平台的风险控制状况及运营情况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纳入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范围[6]126-138。对每笔借贷项目的最大金额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挂钩,一个投资者对一个项目的投资额度应设定限额以控制风险,出借人与借款人实行实名制以防止虚假标的、防范洗钱风险。平台应尽量减少信用借款,出借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担保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是有形的资产,也可以是无形的个人名誉等等。

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单纯依靠网络来解决信息收集、审核、分析评价难度很大,网贷平台可以与第三方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在线下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审核。不论是网贷平台自行进行征信还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应当设立准入门槛,要求其具有相应的资质,对其信息的收集、审核及信息的应用设立规范标准并纳入监管。

我国的网络借贷还不具备欧美国家“去担保化”的信用环境,担保目前仍然是分散信用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完全由网贷平台自行提供担保风险过于集中,网贷的担保可与征信结合越来,谁征信谁担保,亦可由专业的担保机构承担此项业务。监管部门应对担保机构的资质、资金实力、担保额度等方面做出规范。

(四)健全资金支付及托管制度

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平台不能设立资金池,不能介入资金的支付及存管,应由第三方机构分别为借贷双方提供线上支付服务和资金托管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资金托管机构应独立于网贷平台,杜绝平台以任何方式接触客户资金的机会,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

P2P网络借贷每一笔交易都会在互联网上留下记录,监管相对更加容易实现。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P2P网络借贷有助于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风险问题,应该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以风险的合理控制为目标,加强政府监管,建立行业规范,健全网贷平台风控机制,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7]49-53。

(五)明确P2P平台的性质

P2P平台既是信用中介,又要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还要为借款项目提供担保,因而承担了太多的责任,导致风险的过度集中。P2P平台应明确其信用中介的性质,其主要任务是对借款项目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真实性的审核,而将信用评级及担保等工作交予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权威性,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为借款项目提供担保或保险,以外部增信的方式提高项目信用等级,分散项目风险[8]。P2P平台还应明确其服务对象主体是小微金融,不应承担其不能承担的高风险的大额贷款项目,充分发挥互联网分散、共享、公开、普惠的优势。借款项目主要应以个人或家庭消费信贷、个体工商户的小额生产资金周转为主,同时应将P2P平台的借贷刻录纳入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借款者的违约行为将会在其信用记录中留下污点,增大借款者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的违约收益和较高的违约成本有助于抑制违约风险。

注释:

① 新华网,网贷平台倒闭潮背后:P2P组团催生超60%高息,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3/18/c_119816694.htm.2014-03-18.

② 银监办发[2011] 25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③ 网贷之家,2015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年报快报, http://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2016-01-20.

[1] 罗明雄,唐顿,刘勇. 互联网金融[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2]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 互联网金融手册[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 陈勇. 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2015)[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4] 谢平,陈超,陈晓文. 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机构与模式[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5] 黄震,邓建鹏. 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6] 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5).

[7] 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研究,2015(4).

[8] 尤畅.立法严管P2P金融时不我待[N].浙江日报,2016-01-27(11).

[责任编辑乐知]

2016-02-23

浙江省金融基金会2014年度科研课题(项目编号:2014Y02)

樊祎斌(1973- ),男,浙江金华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金融、互联网金融研究;

F724.6;F832

A

1671-8127(2016)04-0043-04

汪卫芳(1971- ),女,浙江临海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国际金融、地方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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