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月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与民意表达
杨文月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是民意表达问题应该实现的前提条件。在保障公民表达自由权的前提下,才能够保证民众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求;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维护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整体全面和谐地发展。
自由平等; 弱势群体; 民意表达
自由、平等、博爱是西方社会从启蒙运动开始就大力弘扬的三大主题。但是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不断变迁,对自由与平等两大主题的呼声尤为响亮,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追求自身的权利,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对自由与平等两大主题的偏爱不仅仅是来源于普通大众在实际生活中所体现出的行为价值,更多的是来源于诸多学者对于自由与平等两大主题的系统理论研究分析。罗尔斯便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分析阐释了自己的正义观,并提出了作为其正义论核心的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罗尔斯有关正义的两个原则,不仅从理论上全面论述了正义、平等的定义标准,而且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实际运行息息相关,有助于从根本上完善国家的政治制度、缓解民生等问题的压力。
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将重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权上,即认为公民的自由是最基本的,应该放在最优先的位置上,任何其他利益、权利都不能够取代自由所享有的地位。用罗尔斯自己的语言说,即“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7。自由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反映在民意表达问题上就是民众从根本上具有自由表达的权利,民众的表达自由权应该得到落实和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已经脱离了物资匮乏的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使民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从而也造成了社会群体的进一步分化,新的利益群体的产生必然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民意表达这样一种用于解决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矛盾与冲突的方式应运而生。但是民意能否畅通表达、民意表达这种缓解群体性事件的方法能否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体现其内在的价值,存在一个必要的客观前提,即民众对表达自由权的享有。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即使是公民自己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放弃自己的某些自由,这也是不应该的,同样得不到他的正义理论的认可[1]7。自由是人类本质的特征之一,也是公民表达自由权的本质特征。自由一直是人类社会崇尚和追求的。康德说:“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对于自由的界定虽然存在诸多看法,但是追求自由的目标却是一致的。我国宪法中规定了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毛泽东同志曾就此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所有自由的权利中最为重要的,同时也是最为基本的自由。虽然从法律上界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诸多侵犯公民表达自由权的现象,民意表达这条联系普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纽带能否顺利实现,关键还在于普通民众所要表达的民意能否不受限制地反映到政府那里。因此,正如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所言,自由必须伴随着平等,即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普通民众在表达自己的意见诉求时,必须享有与他人一样的平等、一样的自由,同时政府在听取民众的意见要求时不能因人而异,对部分民众的意见搁置不管,只有对民众一致对待,广泛收集并反映民意才能使民意表达这种处理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方式更有意义。
按照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平等自由是民意表达的第一要义。尽管大众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偏好的方式、途径,表达自己的看法、争取个人的利益诉求,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完全的、无边界的自由未必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适度地监督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社会的运行。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是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在满足了个人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会寄希望于更多地满足精神上的需求,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得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自由化、多样化。因此,民众所表达的意见要求也是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如果一味地以自由的原则允许民众的各种意见、要求随意表达、任意反映,其中就可能夹杂有为了个人私欲而侵犯他人利益的要求,从而对他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对于过分的自由给予适当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这种限制不能成为某些政府部门侵犯民众表达自由权的借口,限制和防范只能成为一种措施用以纠正民众不合理、不正确的意见和想法,从而避免类似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总而言之,适度地对民众的自由表达进行监督应该是合理的,但问题的关键取决于“度”的衡量,过分的监督限制会侵犯民众的表达自由权,甚至会戳伤民众表达意见的热情,但是无关痛痒的监督限制又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由此可见,对于民众表达自由权的实际界定等相关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规划完善。
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则是将重点放在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上,即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论证:“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遵循一般的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132。换句话说就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质资源是有限的,每个人所获得的物质资源并不是相等的,凭借自身所占有的物质资源所创造的财富也是不同的,所谓的衡量一个人价值的包括职业、收入在内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将大众分成了不同的等级。而处在不同等级上的人不仅在物质资源拥有上是不同的,而且在个人权利的享有和维护上也是不同的。简单来说就是社会上存在有相对的弱势群体。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就是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即使在社会资源根本不可能平均分配的前提条件下,也要努力满足弱势群体更多的利益要求,如此,才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幸福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结构也在进一步分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利益主体呈多元化的趋势分散,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在争取自己利益表达的能力和机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而弱势群体作为经济发展导致的社会群体分化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过大的差距直接导致前者在参与民意表达过程中个人意见缺失,与此同时,本身就具有足够实力的强势群体内部之间还形成了较为稳固的结盟关系,足已对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发挥强有力的影响。这一问题“将会带来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激化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公平公正价值实现的困境和对公共政策公共性的拷问”[2]93。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差距,可能直接导致弱势群体无法向地方政府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或者会产生即使反映了也无人回应的结果。地方政府对于民意的收集受到强势群体联盟的影响,致使收集到的民意动向不全面、不真实,最终导致公共政策缺乏公正性、公平性。
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强调即使在不可能实现全社会物质资源平均分配的情况下,最终结果也应该有利于、至少不损害最少受益群体的利益。要让各级政府倾听到的民众意见,要求更加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就必须保证来自弱势群体的声音能够被政府聆听,并将他们的要求反映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即使不能实现全面的公平,也应该尽可能地避免给弱势群体造成更大的伤害。除了强调政府加大对弱势群体意见的回应力度之外,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意见的反馈过程中,主动向地方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求并寻求政府的帮助,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
弱势群体无论是在物质还是在能力方面都处于不利的地位,一个公民个体在遭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时,往往是无能为力,只能被动地接受自身利益被损害的结果。当然,受到非法伤害的人们也可以依循法律等途径寻求帮助,但是事实证明,面对非法侵害进入上访或诉讼程序,代价是相当大的,即使最后能够引起地方政府或上级领导的注意,最后赢了官司也往往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然而,如果受到相似利益损害的个人能够联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人数的社团组织,原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单一的个人或小群体就能够形成一股较为强大有力的抵御侵害的力量,从而可以更有效地避免非法侵害与恶性事件的发生。弱势群体自身虽然力量单薄,难以单独在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环节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但是通过相互之间的联合而形成的社团组织则可以在此环节中占据有利地位,甚至能够直接影响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进而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要求服务。从现实的意义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谋生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过去,在政治高度集中、经济高度统一的条件下,人们以集体的和“单位”的方式来谋生,现在则是以个体的和独立的方式谋生。从个人的权利而言,人们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但是在获得完全独立自由的同时,人们也相应地失去了“集体”的保护,因而更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因此人们逐渐感觉到结成表达相同意愿的社团组织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如果弱势群体不是生活在一定的组织之中,法律是不能平等地保护他们的权利的”[3]13。结成社团是提高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可以推广和普及的范式模板。
罗尔斯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前提条件即“原初状态”的存在是与社会现实脱节的,罗尔斯关注了一个特殊情形下的正义问题,但没有普遍考虑制度和社会实践的正义,而是假设了一个“原初状态”的存在,进而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价值意义。在这种理想的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完全自由平等的,能够凭借自己拥有的与他人一样的权利采取行动、做出选择。这些“原初状态”下的条件与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使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主体共同选择了正义原则,进而论证两个正义原则存在的可能性。而罗尔斯设计出“无知之幕”这个概念的用意也正是由于它能使处于“原初状态”中进行选择的各方只知道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而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因此,处在这样一种状态下进行选择或采取行动的人们就更容易避免功利主义原则的诱惑,而选择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其行事准则。但是,罗尔斯所创造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是不存在的,是与社会现实相脱节的。因此,凭借着这种假设状态论证得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常常会受到人们的批评,但是其实际价值和意义却是无法估量的。
民意表达所处的背景环境并不是罗尔斯所假设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而是一种人们互相之间都存在利益私欲,并且想要通过一定的手段使自己获得的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现实状态,这样的一种社会状态也许并不能产生罗尔斯所认为的真正的绝对的自由平等、机会平等,但相反正是在社会存在不完全平等的情况下,才真正需要实现民意更广泛地表达。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每个人所能占有的资源也是有限的,但是从经济学“理性人”的角度出发,任何人都希望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争取最大的利益,这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相对应地也就产生了更多的弱势群体。因而更加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了解民众的意愿,调节社会的贫富差距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使整个社会能够更接近于罗尔斯所假设的“原初状态”,进而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平等自由,全面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于罗尔斯所假设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虽然在现实社会中并不真实存在,但应该尽可能地营造类似的环境,从而促使人们更倾向于选择正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平等,最大化合理地满足人们的利益要求,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1] 黎良华.论罗尔斯对自由与平等的调和: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解读[J].铜仁学院学报,2008(2).
[2] 罗伊平.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民意表达问题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2(3).
[3] 张曾祥.社团组织与民意表达[J].晋阳学刊,2005(2).
[责任编辑郜春霞]
2016-04-29
杨文月(1990- ),女,河南安阳人,南京师范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比较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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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27(2016)04-0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