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探析及对策研究

2016-04-12 08:22:11闫钟武天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社科纵横 2016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政府

闫钟 武天(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探析及对策研究

闫钟武天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不断冲击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已进入社会结构重组、利益结构分化、社会矛盾迭出的转型期。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阶层结构断裂、利益表达机制缺位、政府管理能力滞后、社会群体心态失衡等原因致使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而其中绝大多数又以利益表达型的群体性事件最为突出,接连不断的群体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影响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症结。面对群体性事件的诸多负功能,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群体性事件加以防范和治理。

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成因对策

当前,随着“第三次浪潮”[1]不断冲击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已迈入社会结构重组、利益结构分化、社会矛盾迭出的转型期。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期中,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快,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资源博弈持续升温,由此所引发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竞争在所难免。不仅如此,由于社会发展水平错位、经济利益失衡、文化格局多元、就业形势严峻等众多原因导致了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同阶层之间出现了纷繁杂芜的社会矛盾,而群体性事件就是目前社会各种矛盾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不可否认,尽管群体性事件有如美国社会学刘易斯·科塞所言“社会安全阀机制”[2]的正功能,但就群体性事件的整体效应而论,群体性事件的负功能已然影响到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目前在我国利益表达型事件又占据了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绝大多数。因此,深入挖掘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原因并针对性提出防范和治理的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在社会学家涂尔干看来,“研究者在对任何一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之前,必须首先对研究对象加以明确的界定,这样才能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开展卓有成效的研究。”[3]因此,为了准确把握目前我国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现状,有必要在论述之前就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做出清晰地厘定和言说。爬梳已有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学者们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社会学视角来看,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基于社会性原因发生的,参加人数众多的,冲突方式激烈的,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必须加以及时有效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从本质上来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紧密联系在一起。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对利益的渴求源自于人类的种种需要,人类对利益的争取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其存在的需要,人类实践在最根本的目的上都可以化约为利益。群体性事件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发展时期内不同利益主体尚未达致其利益的情况下所衍生出的行为表现。

根据不同的标准,群体性事件也有不同的分类,很多学者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王赐江根据目标指向的不同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三类:“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而“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占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绝大部分。所谓“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具体的经济利益引发,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如云南“孟连事件”和甘肃“陇南事件”。主要包括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以法维权”,城市普通工人的“以理维权”和广大市民的“理性维权”,约占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的80%以上。

目前来说,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具有特定和明确的利益诉求。群体的共同利益受到现实侵害时,自发或有组织地结成特定“利益共同体”,以信访、集会、游行甚至围攻党政机关等方式反映诉求、施加压力,以达到自身利益的实现。现阶段,这类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部队转业安置、国有企业改制和农民工讨薪等方面。

二是以理性维权为主,具有较好的组织性。群体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类似的处境和经历、一致的目标,彼此之间相互认识的状态,容易呈现出一定的组织化形态,具有明确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并结成较为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具有一定的斗争策略和明确的利益诉求。

三是诉求对象集中在各级政府,特别是“一把手”。追求一致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是这类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目的,虽然具体损害其利益的很多为特定的企业和组织,并不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但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掌握着大量资源、权力相对集中的时期,“维稳”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加上几千年来老百姓心中传统的“清官情结”,各利益诉求群体诉求的主要对象就自然而然的集中在了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地方“一把手”。

四是以经济方式解决为主,消除矛盾相对容易。由于具有“特定群体”和“具体经济利益诉求”的特性,且其行为方式一般比较理性,政府有明确的协商对象即其组织者,一般可以用经济补偿的方式满足这类群体成员的诉求,来化解矛盾。与此同时,政府在谈判过程中,也会针对具体的行为组织者通过积极争取、法律制裁等方式,化解矛盾。

二、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探析

作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和直接反映,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并非某种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综合来看,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既与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结构发展定型、利益分配失衡等历史性因素紧密相连,又与当下的政府管理能力滞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等现实性因素直接相关。也就是说,尽管具体的群体性事件有其偶发性的原因,但究其根本而言,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根源,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背后所折射的是当前我国转型期社会所面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矛盾和冲突的集中爆发。

1.社会阶层结构断裂

在社会学家孙立平看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结构的重组以及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社会结果开始逐步定型化。日益定型化的社会结构既不是西方社会的多元化社会架构,也不是“橄榄型”的社会结构,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字塔”式的阶层结构,而是形成了一个断裂社会。何谓断裂社会?“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几个时代成分同时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社会发展阶段。”[5]在断裂社会结构中,从80年代资源配置的扩散趋势到90年代的重新积聚趋势的转变,是形成我国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不公平的深层制度原因。在这样一种社会阶层结构中,不仅很多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被甩出了社会结构之外,而且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也越来越大,更重要的在于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严重失衡。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很容易使得本已积聚的社会矛盾一触即发,最终演变为种种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

2.利益表达机制缺位

不可否认,随着我国政治架构的不断完善,民众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和诉求机制在日臻成熟。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的是,目前我国的政治架构中仍有很多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症结,如在政府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民众真正的利益表达机制尚处于缺位状态。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曾指出,与整个社会利益分化程度相伴随的是,民众政治参与诉求的不断提高,如果民众的政治参与诉求在现有的政治架构内无法得到有效的满足,那么无论的个体还是群体的就有可能采取冲破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6]目前,我国已进入社会阶层快速分化、利益博弈日趋激化的时期,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的时期,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会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而产生政治参与的要求,但我国目前又尚未形成有效和健全的民众利益表达机制,这就使得一部分社会群体在自己的利益诉求得不到维护的情况下采取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通过向政府施压的方式迫使政府正视他们的利益表达。

3.政府作为方式不足

我们看到,很多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政府作为方式不足密切相关。面对接连不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政府仍旧沿袭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模式,尚未成处理突发性事件的管理能力和常规化机制。一般而言,当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首先会动用警察等武装力量对事件进行压制性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沿用“维稳”的手段和措施,而这样的处置方式不仅无法实现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预期目标,反而会适得其反,导致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事实上,政府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所表现的作为方式不足问题是长期以来整个政府管理模式僵化的反映。一直以来,无论是政府的决策过程,还是政府管理社会的过程,都是在自身的行政架构内完成的,虽然国家早已设立相关机制,但普通民众很难真正参与到政府的管理和决策中,长此以往,这种缺乏民主性的政府行为很容易导致对政府的疏离感和不信任感。如若群体性事件再次发生,一部分社会民众就会将矛头对准政府,致使对抗性行为的发生。所以,对政府而言,在冲突已然发生的情况下,能否用恰当的制度化方式来有效地解决问题就是今后面临的挑战。

三、弱化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负功能的对策研究

客观来说,从社会学角度看,作为我国转型期社会中的客观存在和社会事实,日益涌现的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并非只是破坏性的存在,而是由其积极的正功能,群体性事件在某种意义上就承担着科塞所认为的社会安全阀制度。作为社会的一种自我调节机制,社会安全阀制度可以通过潜在的社会冲突来及时排泄积累的社会不满情绪,并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但就目前我国发生的众多群体性事件来看,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表现出足以震撼社会秩序的负功能,它不仅干扰着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严重冲击着经济秩序的平衡,撕裂着本已脆弱的社会共识。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弱化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负功能,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对此类群体性事件加以有效的防范和治理。

1.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社会两级分化的趋势不断加剧。贫富悬殊、两级分化、社会阶层结构断裂的问题,已经开始构成当今中国社会诸多社会问题的基本背景。”[7]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发生的。可以说,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已经成为目前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诱因。从这个角度来说,为了尽可能降低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度,就必须调整利益格局,建立长效的利益分配均衡机制。在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相对公平地实现利益的分配,既要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彼此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也要将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博弈与冲突调整至可控的范围内,特别是对于被甩出社会结构的弱势群体要从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保护和支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方面要建立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不同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社会重要部门和关键行业的利益分配体系,有必要建立适当的监督体制,以保证利益分配机制的规范化运行。

2.健全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

在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问题日益凸显、多元化价值取向异质的转型期,对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解决除了要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外,还应在洞悉和把握不同群体利益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机制,健全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作为社会结构断裂、利益分配失衡的边缘性存在,由社会分层急剧分化所衍生出的弱势群体已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根源。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弱势群体无论是在利益的追求上,还是在利益的表达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这首先表现在,弱势群体在我们的政治架构中缺少利益代表,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弱势群体实际上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他们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表达,他们只能采取越级上访、群体请愿乃至集体暴力的方式寻求利益的维护。因此,为了避免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健全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畅通民众利益诉求渠道中的作用,既要充分发挥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会、工会等传统型社会组织的作用,也要进一步培育和加强旨在维护公民权益的各种新型社会组织。可以说,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3.提高基层政府管理能力

毋庸讳言,在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治理中,基层政府无疑居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基层政府滞后的管理能力直接相关,所以对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处置有赖于基层政府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从现实层面上考虑,可从以下几方面着眼提高基层政府的管理能力:一是要推动政府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运作,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迈向“阳关政府”的过程中,基层政府要采取形式多样的举措,如加强工作的制度化、建立公开化的信息网络机制、聘请人民监督员等手段重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二是要明确政府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当前,很多基层政府存在市场化、企业化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基层政府在经济活动和企业行为中参与过多,为了有效调节各方利益,基层政府必须从具体的经济活动中撤出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以维护和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为运作目标,强化对公众的服务意识;三是要提高基层政府的科学决策能力,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范离不开基层政府科学的决策能力,基层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应本着尽可能照顾社会各方群体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以科学的、合理的、公正的态度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在此过程中,务必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有可能激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加以处置,及时采取预防性举措防患未于未然。

总之,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已进入一个利益博弈、阶层分化、矛盾迭出、结构调整的转折时代。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产物,不断涌现的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根源。客观来看,虽然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正功能,但利益表达型群体性事件的负功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社会正常运转的症结所在。因此,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良性深入,我们就必要深入剖析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并针对性提出弱化此类群体性事件负功能的策略选择。

[1][美]阿尔文·托夫勒.黄明坚译.第三次浪潮[M].中信出版社,2006(6).

[2][美]刘易斯·科塞.孙立平等译.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90.

[3][法]涂尔干.狄玉明译.社会学研究方法准则[M].商务印书馆,1995: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82.

[5]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4.

[6][美]萨缪尔·亨廷顿.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7]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9.

D631.43

A

1007-9106(2016)04-0060-04

闫钟(1968—),男,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应用社会学;武天(1990—),男,山西大学社会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应用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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