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对策

2016-04-12 04:49余舒
市场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金融交易金融机构监管

◇余舒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对策

◇余舒

随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交易迅速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正在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利用网络金融来实现交易行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货币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迅速发展起来,对传统的支付方式起到了替代和补充的作用。虽然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相对国外起步较晚,但由于国内支付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等作为支付中介,已成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在货币融通领域,网络信贷即P2P等融资方式在国内越来越受欢迎。网络信贷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以信用贷款的方式把资金贷出给需要的人。由于其进入门槛低、收益率高,近年来我国网络信贷行业迅速兴起,网络信贷公司的融资规模逐渐扩大。

然而作为融资规模如此巨大的金融主体,网络信贷公司的建立仅需要从工商行政部门获取营业执照,然后从有关电信通讯单位处获取经营许可证,最后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网络备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信贷公司的建立并没有处于法律的监管之下,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网络信贷平台的建立标准,政府部门只将其看作中介机构,没有认识到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造成信贷行业秩序不稳定,消费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不仅仅是网络信贷业务,随着网络金融服务和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丰富和拓展,原有的法律范围已无法覆盖到这些金融交易,以至于出现了一些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套比较完善的、具体明确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互联网金融因此仍然处于没有法律约束的状态。首先,金融法律体系本身尚不完整,许多已经出台的金融法律只包括了一些基本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尚不健全,因此在涉及某些金融交易违规问题时法律支持尚不明确甚至有可能出现违规界定偏差;其次,现有的金融法律主要规范的是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少有提及,即使有提及的,也由于法律规定时间过早,需要重新进行修订;最后,现有的互联网监管条款并没有规定违规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虽有规定,但处罚较轻,造成民事损害赔偿成本低,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显然是不利的。

(二)交易双方存在不平等性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方面来说,首先,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再加上互联网金融交易是在虚拟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难以确定;其次,这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开发和推销一些风险非常高的产品。而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很多产品仅仅给出一个笼统的预期收益率,但是对于这个收益率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此种产品存在什么样的风险鲜有说明。最后,很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披着贷款、投资公司的外衣,打着融资的旗号变相吸收存款和进行非法筹资,然后将获取的钱款发放给非法企业甚至是传销组织。

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方面来说,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的了解相对欠缺,无法识别产品风险,再加上金融产品推销者的劝诱,他们的互联网金融消费很容易存在被欺诈和非理性的行为。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科技风险,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遭遇电脑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金融钓鱼网站等,财产因此遭受损失。

(三)行业统筹进程缓慢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没有部门统筹战略方向和制定长远规划。首先,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是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的分业监管体制,而互联网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往往涉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交叉业务,我国现阶段的金融行业监管缺乏综合监管的部门,这对于存在综合性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来说,监管问题亟须解决。其次,各金融机构采用各自的互联网认证体系且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行业缺乏统筹协调,不利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最后,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拓展,对于专业金融监管工作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目前很多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缺乏对互联网相关知识的了解,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需求。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监管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及跨业经营的双重属性,因此需要一套明确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加以约束。首先,在现有金融法律的基础上,需要对金融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做出明确的解释,防止法律解释偏差。其次,应扩大所有金融商品的监管范围,特别是对新型的支付方式和金融商品服务进行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及金融商品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最后,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我国应重视民事制裁的作用,因为只有民事制裁才能做到既惩罚了违法行为人,又能补偿消费者的实际财产损失。

(二)促进互联网金融交易平等

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方面来说,首先,要推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并核实互联网金融主体身份,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的监督管理,能够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可靠性提供保障。其次,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应设置门槛,根据各项指标对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公示,强制披露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信息并说明其收益获取途径及相关的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方面来说,首先,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上的保护,虽然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部分条款涉及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需要制定单独的法律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设立互联网金融信息保护中心,这一方面能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保护,防范信息窃取风险,另一方面在出现非法金融产品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时,该中心也可以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风险预警。

(三)统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首先,需要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成立能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统一综合监管的部门,例如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金融监管委员会应该对涉及行业交叉的业务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实施统一的功能性监管。其次,统一互联网认证体系和行业技术标准。各大金融体系如今都有各自的认证系统,这在造成行业竞争的同时也使得金融消费者需要安装不同的认证软件进行支付和金融消费。统一认证体系和行业技术标准,在减少不必要的行业竞争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提供了便利。最后,我国需要培养一批具备金融知识、法律知识以及互联网知识的综合性金融监管人才,这不仅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推荐等渠道挖掘人才,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和技术交流,促进此类人才的培养和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知识的普及。

[1]安邦坤,阮金阳.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J].金融监管研究.2014(03).

[2]冯娟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3 (10).

[3]李文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初探[J].时代金融,2014(02).

[4]张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02).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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