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丘濬的法律思想

2016-04-12 03:08许永华三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三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刑罚法律思想

许永华(三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论丘濬的法律思想

许永华
(三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摘 要]丘濬为挽救明王朝宦官擅政,厂卫勾结,重刑、滥刑的统治危机,在《大学衍义补》中,阐述了其慎刑的法律思想。通过丘濬法律思想提出的背景内容,进一步阐述其对法律的意志、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的认识,从而论述丘濬的立法原则和“明与威并行”的执法观念。

[关 键 词]丘濬;明德慎刑;立法原则;明与威并行

丘濬(1421--1495),字仲深,号深菴、玉峰、别号海山老人、谥号文庄,海南琼山县府城西厢下田村(今海南省琼山县府城镇金花村)人,为官42年(1454--1495),先后历明景泰、天顺、成化、弘治四朝,官至武英殿大学士,正一品,是明朝权力中心的重臣之一,也是明朝颇有影响的政治学家和思想家。

丘濬一生嗜学,以博学著称于世,主要著有《世史正纲》、《大学衍义补》、《家礼仪节》、《朱子学的》、《世史正纲》、《琼台会稿》等著作。其中《大学衍义补》是他最为著名的代表作,也是研究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法律思想史的重要书籍。

在《大学衍义补》中,丘濬通过对我国历代法律文献的梳理,以及对历史上重要法律活动、事件、人物的评判分析和儒家及其它学派代表人物法律思想、观点的归纳总结,提出自己一系列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

一、丘濬法律思想提出的背景

丘濬在对明朝的现状做了深刻的反思之后,在继承了中国古代“明德慎刑”思想的基础上,总结和发展了传统儒家学者关于法律和刑罚方面的思想。

(一)法律思想提出的时代契机

明朝自朱元璋起以重典治国,甚至故意曲解“明刑弼教”的涵义,于是酷刑渐渐流入。至明朝中叶,外有异族入侵、楼寇猖狂,内有宦官持政、厂卫勾结,这种状况使朝政不纲,司法混乱,百姓苦不堪言。为了挽救社会危机、适应当时的政治需要,丘濬对明朝的现状做了深刻的反思。

他认为人们都有好利之心,在这一前提下,若百姓贫困、赋敛繁重、刑法严酷,政治又出现官逼民反的现象,则必然会加剧犯罪现象的产生。同时,宦官擅政,厂卫勾结,在无所不用的酷刑下,重刑、滥刑的现象就会时有发生。这不但会使国家司法活动处于混乱之中,而且很可能导致国家的灭亡。因此,丘濬认为法应保护百姓的私有利益,对民众要“先富后教”,同时要提高社会道德风尚,进行德礼教化。而对于刑狱之事,要慎之又慎。

(二)丘濬法律思想的来源

朱元璋故意忽视“德”和“刑”的关系,将二者本末倒置,刻意突出了刑罚的钳制和惩戒作用,曲解“明刑弼教”的涵义,意图以严酷的法律和刑罚加剧百姓的敬畏和恐怖心理,以达到推行教化统治的目的。丘濬认为这种做法与儒家传统的“明德慎刑”、“德主刑辅”思想相悖离,是不正确的。

传统儒家观点认为,德礼是统治的主要手段,刑罚只是辅助。丘濬继承了这一思想,并总结了自明朝开国以来对德、礼、政、刑改造的成果,指出礼乐乃政刑之本。他说:“礼乐者,刑政之本;刑政者,礼乐之辅……德礼政刑四者,凡经书所论为治之道皆不外乎此。”

[1]7-8

又说:“德礼刑政四者,王道之治具也”。[1]1384丘濬同时认为德礼政刑本末兼该,相辅相成,同为治平天下的不同环节和不同手段。对此,丘濬这样论述:“人君以此四者为治于天下,不徒有出治之本,而又有为治之具;不徒有为治之具,而又有为治之法。本末兼该,始终相成。此所以为王者之道,行之天下万世而无弊也欤。”[1]1384

可见,丘濬继承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传统儒家思想,指明了刑罚与德礼相辅而行,是不可缺少的帝王统辖万民的工具。这充分肯定了刑罚在国家治理和推行教化方面的巨大作用。

二、法的起源与意志

法承“天意”来。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刑、罚就是指法。丘濬认为从表面上来看,法是由君主制定的,但实际上君主不过是天意的承担者和发布者。他说:“人君奉天道以出治,所以为治者德也,刑非所先也。民有不齐者,不得已而用刑以治之,姑以为一日齐民之用也。所以为治者,不颛颛在是也。”[1]864“号令之颁、政事之施,教条之布,礼乐制度之具、刑赏征讨之举……非君之自为也,成天之意也”。[2]183-184在《慎刑宪》篇中丘濬也多次强调,“刑,天讨也”,“刑无大小,皆上天所以讨有罪者也”。[1]860丘濬以天命观的形式增强了君权和刑法的神圣性、权威性,但同时,他以“天意”为法的根源和标准,也暗含了限制君权滥用的含义。他认为,君主不能仅凭自己个人意志或一时的喜怒好恶制定、修改法令,而必须按照“天意”进行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群臣百姓则应“奉君之法,而不奉君之意”。与此同时,丘濬认为世间法律并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产生的。在人类的远古时期,并没有法律的存在。但是人人都有好利之心,随着人口增多,社会中必然会出现争夺和杀戮,于是法律就出现了。对此,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这样论述:“生齿日繁,种类日多,地狭而田不足以耕,衣食不给,于是起而相争相夺,而有不虞度之事矣。是以圣王随其时而为之制。”[1]983又说:“刑狱之原皆起于争讼。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1]902“(先王)既分田授井以养之,立学读法以教之,又制为禁令刑罚以治之”。[1]912

丘濬从社会物质领域的发展变化中寻求刑法产生和变化的具体原因,认为法应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无疑,这种思想在当时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同时它也为其反对的“祖宗之法不可变”的立法规则,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立法的原则

什么样的法才是顺承天意、符合天意要求的呢?对此丘濬认为应该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原则将“天意”与立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起来,给立法活动提出标准,才能使法律符合天意。

(一)秉持中道原则

丘濬认为,所立之法不应过于严厉也不应该过于宽松:法若过严,人民就会不堪重负;法若过宽,则达不到震慑众人的目的,使大家对刑罚无敬畏之心。丘濬认为立法应该秉持中道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如若不然,法就会失“中”,从而导致社会混乱、法律废弛的现象出现。

(二)“因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的原则

丘濬认为既然法律源于社会的变化,那么法律就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因为事有轻重之分,时代不同,法律重点调整的行为也就不应该相同;同时,立法应兼顾人情,符合儒家应经合义的准则。所以立法要因时因地进行。对此,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说:

先儒谓情之轻重、世之治乱不同,则刑罚之用当异。而欲为一法以齐之,则其齐也不齐,以不齐齐之则齐矣。惟齐非齐,以不齐齐之之谓也。先后有序谓之伦,众体所会谓之要,所谓法之经也。经一定而不可紊,权则因时而制宜。[1]865

情况不一、世事不同,法律自然应该有所不同。如若不然,法律会失去原有的光彩,很难适应社会的需要,也不能实现法律的宗旨。

(三)“立法以便民为本”的规则

丘濬在《慎刑宪》中多次强调立法时要注意刑法的外在表述形式的问题。首先,法律条文的表述要明确、易于理解,以便于民众理解和遵循;其次,法应该公布于世,从而不至于因不知而误犯于法;最后,丘濬认为应该加强法律的宣传,加强普及和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

丘濬的上述立法原则不但满足顺应了天意实施立法活动的要求,适应了明朝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且明显突出了法律的引导功能,这对民众提升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德治与法治关系的重新阐释

在上述思想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继承传统儒家对于“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上,丘濬对德和刑重新做了具体的阐述。

首先,从德、刑的作用来看,德具有教育人们弃恶从善、遵礼守法和消除争讼的作用,是根本的、常用的统治方法。但德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刑罚是必要的、辅助性的、临时运用的必要措施。刑罚只能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予以惩戒,所以德是刑之本,用道德感化民众,使民众服从统治,要比以刑罚手段强制人们安分更为根本,更加有成效。

其次,从刑罚的目的来看,设“刑”以为立“德”,正所谓“刑以弼教”。因为刑罚不仅是为了使人“念咎而伏辜,或能改过以迁善”[1]894,而且还具有“有罪者以治之,则不敢复为恶”的预防作用。对此丘濬这样论述:“刑之制,非专用之以治人罪。盖恐世之人不能循夫五伦之教,故制刑之辅弼之,使其为子皆孝,为臣皆忠,为兄弟皆友,居上者则必慈,与人者则必信,夫必守义,妇必守礼,有一不然,则入于法,而刑辟之所必加也。”[1]859

可见,在丘濬那里,德和刑是相辅而行的,刑罚的作用有赖于德教的实行,而德教本身的不足也依靠刑罚来弥补。

而“德”是衡量刑是否正义的标准。丘濬认为“礼乐者,政刑之本”,礼自然就是刑的根本。反过来,礼又以德为核心和本质,受德的决定和制约。“盖道德其理也。而礼则其理之有节文,而见于事,而可行者也”[1]668。

总之,丘濬秉持正统儒学思想,对“德主刑辅”思想进行了总结,并注入了自己的解释。丘濬这一做法不但强调了刑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站在传统儒家的角度正面回答了政治法律思想史中长期争论的“重德还是重刑”的问题。

五、“明与威并行”的执法观

在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论述基础上,丘濬对我国古代传统的“明德慎罚”思想进行了扬弃,他针对明代刑狱重罚、滥用刑法罚的现象,提出了“明与威并行”的执法观。

(一)“明与威并行”的含义

丘濬在《慎刑宪》篇的开端就指出:“明与威并行,用狱之道也。”所谓“明”主要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查清楚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做到“明辨”;“威”主要是指对犯罪活动达到刑罚和教育的效果;“狱”既指对犯罪案件的整理,又指对罪犯的处罚。说明要重视法律的运用和执行,以维护司法秩序。

丘濬认为刑有助于生生之理,刑是关系着百姓性命的大事,也是国家的命脉之所在,“人君居圣人大宝之位,当体天地生生之大德,以育天地所生之民,使之得所生聚,然后有以保守其莫大之位焉”。[1]2对待刑狱之事一定要慎之又慎,要做到“明”与“威”并行。

(二)“明刑察狱”的原则

丘濬认为对案件明察秋毫、公正的审判必须要本着“明刑察狱”的原则进行。

1.谨慎地选择“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的典狱官

丘濬认为典狱官“非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以居之”[1]957。他们必须要具备中正的品质,对百姓要有体恤之情,对法律要有敬慎之心,同时又要寻求法外之意,探明经义,而不一味参照律典、恪守法条。

2.尊重客观事实、重视证据

弄清楚案件事实丘濬认为必须要注重判案的证据,要尊重客观事实,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或猜测进行判案。同时他也反对严刑酷法,特别是刑讯逼供、滥用刑罚的行为。

最后,对于犯法者,丘濬主张要按罪刑相应、疑罪从轻的原则进行谨慎量刑。按犯罪人主观恶意的大小适当判刑,使之既符合法律又兼顾人情。

(三)“威决治狱”的措施

丘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单纯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教育。法律既要教育犯法的人,又要教育未犯法的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因此,丘濬主张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慎重对待死刑,废除肉刑、酷刑、诛连等制度,同时认为应该改善犯人的待遇,对曾犯过罪的人要一视同仁。

上述法律主张都体现了丘濬的人道主义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丘濬对犯罪持放纵和宽容的态度。丘濬维护刑罚的权威性,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特别是关于赎刑和赦令的使用更要谨慎对待。

总之,丘濬通过对法和德的宏观考察,既强调了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持了传统儒家的慎刑理念,同时又对朱元璋“明刑弼教”的解读进行了纠偏。丘濬在对法的起源、作用、制定、运用,以及诉讼、监狱管理等方面的论述中所主张的慎刑思想,这为明中后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奠定了基础,同时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明)丘濬大学衍义补[M].北京:京华出版社,1999:7-8.

[2](明)丘濬编琼台稿[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183-184.

[3] 四库全书总目·经部·四书类存目[M].北京:中华书局,1965,37.

[4] 李卓然.丘濬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 陈永正.从《大学衍义补》看丘濬的法律思想[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9).

[6] 段秋关.丘濬法律思想述评[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4,(4).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6)01-096-04

[收稿日期]2015-11-14

[项目基金]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交流视野中的琼学”研究成果(14BZX035)

[作者简介]许永华(1980-),女,黑龙江人,讲师,哲学硕士,主要从事哲学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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