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 跃,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用能权交易的内涵、理论基础与机制构建
孔 跃,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用能权交易是以用能总量指标为交易内容的一种市场化交易机制,通过用能总量控制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推行用能权交易具有外部性理论的正当性支撑;依据“公地悲剧”理论要求对能源使用予以明晰地权益界定和分配,用能权交易需要确定用能权总量并核定配额指标;而且用能权交易符合绿色发展的时代理念。用能权交易机制包括用能总量分配机制、用能权交易管理机制、用能权交易机制和惩罚机制四个机制。我国现有的用能权交易试点时间短,其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未来应当予以完善。
用能权;用能权交易;机制构建
用能权交易是国家特有的新兴的一种市场交易模式,是对“十三五‘规划所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的新的创新。“十三五年”规划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开展用能权交易,在制度层面为此提供了基础[1]。就国际局势而言,我们承诺到2030年达到碳排放的峰值,所以我国的减排局势已经刻不容缓。用能权交易制度是新时期我国节能减排领域的重要改革,开展用能权交易,通过严格控制各地区的用能总量来促进企业的转型、节能技术的进步,是在节能交易领域的又一大创新,是发展“绿色经济”的又一举措。
用能权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使用能源进行企业发展的权利。这里的能指的是能源,是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而取得的各种资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等一次能源、电力热力等二次能源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用能权交易中能源是指除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其他能源。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能源,所以用能权是企业发展的自然权利,是企业进行发展的应有之义。用能权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用能权交易具有以下内涵:
首先,用能权交易的客体是企业剩余的用能权配额指标。用能权交易是以用能总量指标为交易内容的一种市场化交易机制,通过用能总量控制来实现节约能源的目的。用能总量指标,是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政府核发给企业在一定时间周期内(通常为一年)使用各类能源的总量。用能权交易以用能总量指标为交易内容,由政府核发企业的用能总量,实行核定配额使用。如果某一企业的用能权配额不足其实际使用时,可以向其他有剩余用能权配额指标的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指标,通过该交易机制保证国家用能权配额总量的平衡,并激励节能减排的企业出售用能权配额指标,获得回报。
其次,用能权交易的责任主体,即需要进行用能权总量控制的单位,具体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年综合耗能在3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和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的项目,不包括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
再次,用能权交易以市场为基础,通过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等方式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企业剩余的用能配额将作为一种有价资源,在参与用能权交易的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超过能源配额的用能企业,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向政府或有结余用能配额的企业购买。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指出逐步实现由节能量交易向用能权交易的转化。节能量交易是交易主体在其年度节能配额下,为节能义务而采取的买入或者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我国节能量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年耗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交易以企业的节能配额为交易标的,通过对节能配额的管理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节能量交易与用能权交易都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都是对节能配额进行的交易,其手段、目的、效果并无根本区别,所以两者存在着重合。但是用能权交易的范围明显高于节能量交易的范围,且用能权交易通过总量控制来实现,比节能量交易更加简洁方便。
我国政府提出推行用能权交易的改革方案,其依据不仅是节能减排实践的需要,还有其理论依据作为推行用能权交易的正当性基础:
首先,推行用能权交易具有外部性理论的正当性支撑。外部性是指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所附带产生的成本或效益的情况。外部性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性是指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生产或消费活动使其他社会成员无须付出代价而得到好处;负外部性则指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生产或消费活动使其他社会成员蒙受损失而未给补偿[2]。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外部性内部化。解决外部性内部化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庇古手段,庇古手段主张依靠政府采取如税收、补贴等手段来进行干预;另一种是科斯手段,科斯手段主张依靠如私人合约、配额交易等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明确所有权或物权的方式来解决。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充分利用企业的能动性与积极性是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通过用能权交易制度中的超额收费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边际控制成本在减耗与交费之间进行选择,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会降低政府的监督管理成本。通过用能权的配额交易,不仅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使能源消耗的总量减少,同时也可以降低治理污染的总成本。用能权交易所确定的差别化措施对于倒逼企业的转型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在能源领域开展的市场化机制有节能量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比较而言,用能权交易以能源总量控制为核心,更能较为准确的确定可供交易的量,核算与监管相对简单。现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和使用手段也正经历着重大改革,用能权交易制度应用前景将十分广阔[3]。
其次,“公地悲剧”理论要求对能源使用予以明晰地权益界定和分配,用能权交易需要确定用能权总量并核定配额指标。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在同一块公共牧场放牧,每一位牧民都拥有使用权且没有权利阻止他人使用,每位牧民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对牧场过度使用,造成了资源枯竭,形成了公地的悲剧。公共资源因为资源的产权难以确定而被过度竞争性的过度使用就几乎成为了必然。解决公地的悲剧须明确公共资源的产权。将公共资源分配给私人,使其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这样,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兼顾到长远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共资源都合适通过明确产权来解决公地的悲剧,尤其是存在社会制度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确保公共物品的有效可持续利用,我们只有通过公共部门对每个成员的规范和协调作用来加以解决。这就是第二种解决方法:通过组成公共部门,制定出统一的行为规范[4]。用能权作为一种能源资源使用权,具有明显的公共性质,由政府进行管理,能有效避免资源的损害和滥用,有利于“绿色发展”理念的实现。
再次,用能权交易符合绿色发展的理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资源稀缺的特点日益显现,资源是有限的,人的需求是无限的,所以需要我们重视用经济的手段来调节资源的使用。随着我国工业化的不断发展,我国能源需求一直呈现刚性的快速增长,资源环境压力依然较大。用能权是发展权在资源方面的体现,任何国家、个人、企业都有天然的使用能源的权利,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巨大压力,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节约使用资源的义务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来缓资源和环境带来的压力。能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能源领域开展用能权交易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作为了一个重要理念。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价值取向,以绿色低碳循环为主要原则,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本抓手,以科学发展观为本质要求,要求我们应当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5]。从广义上看,绿色发展理念包含了节约发展、低碳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等方面[6]。推行用能权交易,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总量,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碳依赖,大力发展低碳科技,倒逼企业的转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支持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
用能权交易以市场为基础,以用能权配额为交易内容,由政府部门核定企业用能总量,因此,可以将用能权交易机制分为四个相互关联的机制,即用能总量分配机制、用能权交易管理机制、用能权交易机制和惩罚机制。
首先,应当确立用能总量分配机制。“用能权”的概念是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这个大背景下提出的。能源的消费总量控制是以一定区域(一般是按行政区划为划分)的用能总量为依据,对该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的用能总量做出限额规定,通过控制用能总量来实现节能目标。在用能权交易的运作的过程中,用能总量的确定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政府的节能管理部门(一般指经信局)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用能总量指标和节能减排指标来编制本区域内企业的年度用能预算,每个企业分配的预算额度则根据综合绩效的评价来确定。一般而言,评为A类的企业应该予以支持,评价为C类、D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用能。如果超过分配的用能额度,超过的部分要向有结余的企业进行购买。工业领域和非工业领域的用能总量确定方法是有区别的。工业领域用能总量的预算分存量和增量用能预算。每年工业用能总量根据上年度能源控制总量、实际消费量、产业结构、可用于项目的土地等要素资源情况进行分解。非工领域用能预算根据近三年用能增速,采取加权平均法予以核定。
其次,应当确立用能权交易管理机制。管理机制是用能权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确定获得用能配额证书的条件,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确定新增量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制度的具体规定等。用能权交易主体在交易时还需要向政府进行申报登记。需要交易用能配额指标的企业,按照规定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并对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用能总量进行审核。用能配额交易合同生效后,企业必须按规定到核发用能总量指标配额证的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用能总量指标登记手续。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变更或注销用能总量指标配额证。
再次,应当确立用能权交易机制。用能权的交易机制应当包括交易主体的确定(交易可以发生在参与用能权交易的企业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和交易场所的确定(综合我国的用能权交易实践来看,交易主体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交易,目前不可以进行交易中心之外的的双边交易,但随着用能权交易机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进行场外的双边交易势在必行)。 用能权是对能源使用权的表现形式,用能权交易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也必须遵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每个市场主体都有根据自己的意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权利[7]。
最后,应确立惩罚机制。用能权交易的惩罚是指对用能权申请、交易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企业超过用能配额的惩罚。惩罚机制极为关键,如果机制设计不合理,那么企业将没有节能动力,就形不成用能权交易对能源企业用能总量的倒逼作用,而且很可能发生市场崩溃。惩罚的数额应当考虑企业的性质、绩效综合评价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单纯的超过节能配额,可以实行新增量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制度,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保证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8]
(一)对用能权交易试点的评价
目前,国内用能权交易主要集中在浙江省。2015年浙江省经信委印发了《关于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海宁、萧山区等在内的24个县(市、区)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根据浙江用能权交易的实践综合来看,浙江省的主要做法是:首先:由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或委托地方节能审核机构对企业的初始用能权进行核定,其中分为存量用能权和增量用能权两类核定标的;其次:企业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用能权,用能权折合成标准煤来计算,用能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抵押和出让;最后,企业发生产能转移、破产、淘汰关闭等变更行为时,有偿获得的用能指标配额由各级政府制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回购。[9]
从浙江省的实践来看,浙江省的用能权交易机制可以与构想机制相对应,但是其规定和做法并不完善。从浙江省各县市区的用能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经信委印发的《关于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内容看,其中规定相当简陋并且原则化,对于用能权交易及其管理仅起到了指导性作用。通过浙江省的实践发现,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部分企业对用能权交易并不理解,对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等价值)以下的中小企业不需要对其能源的使用量进行限制的做法认为并不公平,政府的管理工作和宣传工作并不到位,用能权交易主要是通过政府牵线搭桥来完成的,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没有发挥出用能权交易机制中市场的真正作用。
(二)对用能权交易试点的完善建议
用能权交易作为一项新兴市场交易机制,其制度并不健全,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存在着市场主体不公、制度理论不足等问题,因此我国在未来推行用能权交易时应注意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和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范。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用能权交易制度作为我国独有的一种新兴的市场化节能交易机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大量的风险与法律问题,因此,必须加强用能权交易机制的法制保障能力。一是明确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权威性,加快建立用能权交易立法,结合地方立法经验制定国家层面的《用能权交易管理条例》,统一各地区的标准,促使各地区的用能权可以自由流通交易。将用能权上升为法定的权利,为用能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二是建立配套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用能权交易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用能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加强《用能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可实施性。
第二,健全用能权交易的管理,加强企业和第三方能力建设。根据浙江省的用能权交易实践分析,用能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能耗控制机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实现节能减排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和价格优惠,对实现目标的企业实行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国家应当建立用能权交易的管理名单,将参加用能权交易的企业列入用能权交易管理名单并分类管理、定期公布,鼓励与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进行交易。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企业和第三方能力建设。政府应该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对用能企业、第三方的培训和教育,培养专业人才,确保监测测用能总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处理好用能单位与中小企业的关系,降低市场主体不公。用能权交易制度目前使用的对象是在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和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因此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等价值)以下的中小企业不需要对其能源的使用量进行限制,这会导致一个地区两种待遇的不公平现象。大中型企业的数量相对较少,小型企业比比皆是,因此每年小型企业的能源消耗总量也占据地区消耗总量较大份额。与此同时,由于不对中小企业进行限制,可能导致列入用能权交易的企业与非用能权交易企业之间的违规合作,非用能权交易企业可能大量购入能源总量而由超限额的用能权交易企业进行低价或者无偿买入。因此如何对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等价值)以下的中小企业进行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应该加大对本地区所有用能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所有企业的用能总量记录;鼓励个人、企业、媒体等的监督,对作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媒体进行相应的奖励,对发现违规合作的双方进行处罚。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文件,加强对中小企业进行引导,促进其转型。
第四,处理好用能权交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用能权交易制度遵循总量控制原则,限制用能单位无限制使用能源。能源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使用能源是企业的一种权利,限制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量是对企业权利的一种规制,同时新增量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也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生产成本的提高不仅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同时由于企业的生产成本转嫁于消费者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会导致用能权交易地区的经济发展减缓。用能权交易的目的是节约能源,因此照成了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的冲突,因此如何合理的处理两者的关系显得尤为关键。政府可以对用能单位进行补贴,出台优惠的政策以提高用能单位的技术进步等,进而促进本地区的结构转型。
另外,由于用能权交易制度出现时间较短,企业对用能权交易的理解和认可度不高,目前企业之间的用能权配额交易主要是通过政府牵线搭桥完成的,政府在市场交易进行着中转和居间交易的作用,过多的进行了市场干预。在用能权交易制度逐步发展过程中,应当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具体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决定作用的有机统一。
[1]刘明明,栾群.用能权交易-绿色发展新亮点[N].学习时报,2016-06-20.
[2]胡学萃.企业用能权如何交易[N].第一财经日报,2015-11-18.
[3]单胜道,吴次芳.外部地价论[J].浙江大学学报,2000,(3).
[4]沈满洪.环境经济手段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157.
[5]马清伟.公地的悲剧[N].大众日报,2013-06-24.
[6]任理轩.坚持绿色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类重要讲话精神)[EB/OL].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5/1222/c1003-27958390.html,2015-12-22.
[7]张云飞.全面把握“绿色发展”[N].学习时报,2015-11-09.
[8]王文革.论节能配额交易制度[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4).
[9]王玉刚,王军.节能量问题的思考[J].低碳发展与环境,2014,(5).
(责任编辑:杜婕)
The Connot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Use- Energy- Right Transaction System
KONE Yue1, LI Zong-lu2
( 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City 266000, China )
The use- energy- right transaction system is to use the total amount of energy indicators for the transaction content of a market trading mechanism, by the total amount of energy control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energy conservati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implementation for the use- energy- right transaction with the theory of externality, On the basis of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theory of energy required to be clearly defined and assigned rights ,With the use- energy- right transaction to determine the total amount of energy and approve quota index . And it can be used to deal with the green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trade. The use- energy- right transaction system includes the total allocation mechanism,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he trading mechanism and the punishment mechanism. China's existing power trading pilot time is short , the mechanism also has many deficiencies, it should be improved in the future.
Use- energy- right; the Use- energy- right Transaction ; Mechanism Construction
2016-10-08
孔跃(1991-),男,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研究;李宗录(1975-),男,山东泰安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研究。
D912.6
A
1008-7605(2016)06-01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