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劳动纷争画上圆满句号

2016-04-11 08:35陆林森
上海工运 2016年2期
关键词:务工者调解员务工人员

◎陆林森

让劳动纷争画上圆满句号

◎陆林森

用工体制的巨大变化,破除了以往“分配式”就业的藩篱,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了双向选择的权利。然而,劳动市场的活跃,也不可避免地为劳动关系的纷争埋下了伏笔。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近几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争议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无论从什么角度观察,这都是一个为社会共同关心的话题。劳动者的权益涉及就业和生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劳资纠纷都可以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框架中找到化解的支撑点。当下,民生需求日益多元,但资源供应方式相对单一;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化解方法却相对单一,要改变这种状况,仅靠政府行政力量不够,仅靠体制内的力量也不够,必须整合社会资源,让社会组织更加深入全面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创新。这是符合时代发展趋势,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求,实现社会需求与提供服务更好对接的有效方式,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突破口之一。社会组织参与矛盾化解,起到了减压阀、润滑剂的作用。如何探索创新专业调解的方式方法,协调利益纠纷,化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在矛盾和纠纷的多发期,能不能形成一种多元化的新机制,在复杂的纠纷调解中阐明事理,分清是非,使纠纷双方都能接受调解,感受法的尊严,接受法的教育,从而增强法的意识?带着这些问题,我走访了上海中心城区的一家社会组织。

人民调解机制

这家社会组织以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参与化解劳动纠纷,有效地解决了大量劳动争议事件,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前些年,就在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接待来访173人次。其中,申请调解的有121件,调解成功的有80件。当然,也有调解不成、另谋解决途径的。但在121件申请调解的劳动纠纷中,调解不成的比例并不高,只有21件。在我追踪采访的时候,听说还有20件正在调解之中。据此换算,调解成功率颇高。调解成功的80件劳动纠纷,大多为拖欠工资(包括病假、加班等工资)、中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即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金,以及各种名目的押金;还有恢复劳动关系的2件,工伤待遇的2件。在接受调解的对象中,外地到上海来打工的劳动者占了大多数,一共有70件;而户籍在上海的只有10人。劳动纠纷涉及的行业为建筑、餐饮、保安、物流、快递、保洁、娱乐、出租、零售、旅馆、广告传媒、物业管理、信息技术与软件开发,还有非正规就业等。纠纷涉及的80家单位,私营企业有54户,占总数的68%;劳动合同未订的61户,占76%;单位单方面中止劳动合同的31户,占40%。

他们在找真相

阳春三月,马路两边的行道树开始抽绿。经过一个冬天的沉睡,它们正在酝酿新一轮的生命之旅。

此刻,有5个壮汉在马路上走着。他们都是在上海的外来务工人员。转眼,他们来到了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门口稍作停留后,便一起涌了进去,你一句,我一句地说了起来。

“请坐,请坐下,慢慢说。”一看那架势,调解员就明白了,这肯定又是一件劳资纠纷。

果然,5个壮汉是来这里“讨说法”的。

事情有点棘手:用人单位是一家劳务公司,而用工单位却是一家物业公司。他们由劳务公司派遣,做工却是在物业公司。后来,物业公司撤离小区,双方发生了劳资纠纷。据反映,物业公司并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必须给予赔偿。他们并且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支付双倍工资、代通金、加班费。经了解,5位外来务工人员中有一位是领头人,其他人是跟着一起来“讨说法”的。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调解员决定问一下劳务公司,听听他们的说法。第二天,劳务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应约来到了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真相,渐渐浮出了水面。

当初,这5位外来务工人员是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和他们续签。这家劳务公司的前身,是一家非正规劳动组织,由一位失业人员自主创业。3年到期后,公司转制重组,成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有限公司。

调解员单刀直入,“你们公司与这5位外来务工人员到底签过劳动合同没有?”

“签过。”

“什么时候?”

公司说出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

“那么,后来呢?”

“后来,合同到期了,他们没有与我们公司续签。”

“为什么不续签呢?”

“他们不愿意。”

调解员又问,“有没有依据可以证明你说的都是事实?”

公司负责人拿不出可以证明5位外来务工人员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但提供了一个细节:那位领头人要求公司赔付双倍工资,公司答应了。另外4个人知道后,也要求作同样赔偿。因为公司没有答应,所以就闹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了。

原来这样。

调解员心里更有底了,“公司给他们支付过加班费吗?”

“关于加班费,你可以向用工单位具体了解。”

“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说明的吗?”

公司负责人摇了摇头。

为了帮助企业解脱目前的处境,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向劳务公司提出建议:要合情合理地、妥善地处理做好这起集体申诉事件。

离开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立即召集物业公司和5位外来务工人员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5位外来务工人员要求,必须解决加班费,以及他们的住宿问题,然后再补签劳动合同,并在备忘录中签名。

有关他们的劳动合同,是不是企业不愿意签订,这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5位外来务工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确立。一年后,双方虽然没有续签,但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

领头人应约又来到了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向他宣传和分析了有关政策,告诉他,支付双倍工资的政策口径是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不签合同,企业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但基于彼此的劳动关系已经确立,提出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没有政策依据。有关支付代通金要求,与政策相悖,不予支持。

领头人感到调解员说得在理,表示要做好其他4个务工人员的工作。事情出现了转机,在调解员的进一步调解下,劳务有限公司又一次召集5位外来务工人员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加班工资。5位外来务工人员不愿继续工作下去,公司体谅他们的困难情况,作为补助,额外支付每人1000元。

明理释法,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一起劳资纠纷化解了。

走在刚与柔当中

一天中午,一批务工者吵吵闹闹地走进了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他们是一家酒店的厨师班员工,前天晚上,酒店老板招聘了另外一批员工,随即将他们解雇。

事情来得太突然,怎么办呢?他们感到应对无措,不得不寻求支持与帮助。

按照餐饮行业的特点,厨房员工由厨师长领头与酒店签订承包合同,如情况有变化,应由厨师长与酒店谈判交涉。如有解决不了的经济纠纷,则由法院处置。经了解,他们既没有经济承包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看来,这又是一起棘手的劳动纠纷。

听完诉求,调解员连午饭都顾不上吃,立即与酒店老板联系。谁知道,电话一连拨出去好几个,就是找不到酒店老板。

调解员一边稳定务工人员的情绪,一边继续联系,要求酒店派人来协助调处。终于,酒店有了回复,答应当天下午就派人过来。下午2点多,来了两位青年,他们是酒店委派前来协助解决纠纷的员工。经过一番交谈,这批务工人员反映的情况得到了证实。但是,当谈到经济补偿的时候,事情卡壳了:酒店这两位青年员工不能拍板。

调解员耐心宣传政策法规,告诉他们,如不妥善、及时处置,由此引发的后果,酒店将要担责。

按照相关规定,酒店必须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较大;因酒店已新招聘了员工,如果让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讨说法”的这批员工继续留店,必将激发新的矛盾,使事情变得更加棘手,酒店感到两难。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陷入了僵局。

然而,法律法规是刚性的,不能讨价还价。以后几天,调解员分别与酒店和务工人员反复沟通。经分析,务工人员一方,工资高一些的为每月四五千,最少的为2000元。他们在酒店的工作时间,最长的只有一个多月,最少的才做了几天。酒店因生意不好,这才决定换厨,要一下支付数额较高的经济补偿金,有点雪上加霜,难以接受。

能不能找到一条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中间道路呢?这确实有点难。调解员为之大费周折,提出了一个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方案:酒店支付每个务工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解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这个解决方案。然而,当进行具体结算时,又产生了纠纷。因务工者工资有高有低,工作时间长短不一,经济补偿相差很大,个别务工者情绪出现波动,调解再次陷入了僵局。

沟通,再沟通;协商,再协商,酒店最后拿出了一个方案:对每个务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细化、核算。他们一共有19个人,分别额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个方案一经提出,务工者高兴了,表示可以接受。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利益落地,调解员要求双方到场,每人签订一式三份“调解协议书”。那天,有一半以上务工者来到现场签字,对于没有到场的,调解员“刚性”地规定,不允许代签,以防节外生枝,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消息,没有来签字的陆续赶来了,连说,没想到,没想到,这事解决得这么快,太感谢你们了。

采访札记

借力社会组织

如果说,承接政府剥离的职能,做好项目是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那么,提升项目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就成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向。依托社会组织力量,构建调解平台,突破了“增人员,增机构,增编制,增投入”的思维定式,节约了公共行政资源。在大量劳动纠纷案例中,有这样一起纠纷:3位劳动者诉求,某娱乐公司必须向他们支付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调解员按照约谈在先、先行了解,及时与企业沟通。双方说法不一致,他们进一步向双方解读相关政策的适用性,通过企业与劳动者自行协商,理清事实,与相关政策对接,消除双方误解,取得谅解,及时化解了纠纷,公司向每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了结。双方对调解结果都感到满意。

法制,越来越健全。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政府部门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如何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劳动关系中的纠纷,成为一个亟待突破的关键点。抓住民生永恒主题,运作规范,服务有效。在社会组织这个工作平台上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用工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既是一种探索,也是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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