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惠林
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国家政治安全实现的根本保障
——关于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胡惠林①
国家文化安全是国家政治安全的反映,二者具有同构性。国家政治安全决定了国家文化安全的本质属性,国家文化安全是国家政治安全的根本保障,构成了二者最基本的安全关系。在全球化快速变化的时代,国家文化安全不可能长期依赖于政策保护,必须立足于全面的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建设,以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构建国家文化安全的战略空间,为国家政治安全实现提供根本保障。在新的国家文化安全威胁正在快速生成的复杂文化安全形势下,实现我国国家文化安全从政策性安保体制向法制性安保体制的战略转变,已经成为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当务之急。战略转型期的中国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文化安全困境”的挑战,准确把握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发展的新态势,积极推进开放型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科学实施国家文化安全再平衡战略,凸显为中国国家安全新需求。建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依据,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国家政治安全为根本,以国家文化安全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国家文化安全制度体系建设为抓手,以国际文化安全立法为参照,与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相一致,与其他相关文化法律相协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是国家政治安全实现的根本保障。
国家文化安全;国家政治安全保障;“文化安全困境”;“复杂文化安全”;法制建设
国家文化安全的法制建设,是指基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而实行的国家文化法律制度和体系设计、安排与实施。它由一系列在内容上互相关联,在形式上具有严密的法律关系的文化法律和法规文件所形成,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文化安全能力建设的根本保障。
(一)国家文化安全是现代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文化安全在东西方都是自国家出现之后便存在的国家治理机制。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中国孔子关于治国理政的“忧患理论”,都是最早出现的关于国家文化安全的理论。通过摧毁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进而从根本上摧毁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存在性,至今仍然是国家文化安全面临的最大威胁。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国家制度设计所形成和构建的国家文化安全体制、机制和制度,则是此前的国家体系所没有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以往的国家文化安全还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国家间战争和民族争斗,很大程度上还是不同王朝体系间的战争争夺。第二次世界大战不仅改变了这一性质,战后形成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从根本上构建了以东西方二元对立为特征的现代世界体系。世界体系由王朝体系转向了以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为划分标准的现代民族国家体系。正是这一体系,构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文化安全格局及其制度和体系。两大阵营共同构建的现代国家文化安全制度,美苏两个超级大国是始作俑者。虽然,这一体系随着苏联的解体而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但是国家文化安全的性质没有变化。只是原来表现为美苏为代表的两大阵营之间的斗争,转变为中美之间的关于两种社会制度、两种意识形态和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博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文化安全现实的转变,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所面临的最现实、最严峻、最复杂、也是最危险的国家安全战略问题。
正是这一深刻的历史性变化,中国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并于2015年7月1日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把“文化安全”纳入由11种安全组成的国家安全体系,承担为国家政治安全“提供保障”的重要使命。国家文化安全从此成为中国新的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二)国家文化安全以生活方式与价值观为核心
构成一个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是这个国家赖以存在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以及由这两个方面形成与构建的制度体系和价值观体系。
生活方式与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文化安全构成的最核心的两个方面,是决定和影响国家文化安全其他方面构成的关键,也是衡量国家文化安全两个关键指标。不同的国家,因历史与文化的差异,对于国家安全的理解与认知是不一样的,在国家文化安全问题上的差别就更大。但是,有两点是共通的,就是本国人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这是决定一个国家之所以是这个国家的两个根本指标。离开了这两个指标,也就无法判断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这也是一个国家存在的合法性之所在。正是因为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占据了一个国家的全部合法性的核心,所以世界各国都把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福祉以及他们的价值观,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和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内容。美国历届政府所发表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没有一次不把维护“美国人的生活方式”和“美国价值观”作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主要内容而写进他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如果说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的话,那么,所谓“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则主要是属于“国家文化安全”的范畴,而决定了美国“国家文化安全”性质的,主要就是其反复突出和强调的“美国民主”。向世界输出民主和捍卫以民主为核心的美国价值观,是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使命。
农耕文明及其生活方式是中国人最传统的生活方式。这一生活方式被鸦片战争带来的西方文明打破了。重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便成为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人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辛亥革命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人民选择了共和,抛弃了封建专制。但是,怎样的共和才是最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经历了48年的艰苦奋斗和艰难选择,最终中国人民选择了以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的人民共和。这就是已经成功发展了近70年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中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今天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是近百年来中华民族从未有过的伟大辉煌。作为这种辉煌实现与保障的,正是基于中国人民所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尽管这种制度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人民也有理由更好的生活,但是,在今天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是不能推翻的唯一生活方式,人们可以不断地完善它,但不能否定它。否定它就否定了中国人民近70年来为之奋斗的生活史,否定了中国人民为之奋斗的全部价值,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就否定了它在近70年来的世界史价值。而这恰恰是今天的俄国、昔日的苏联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今天的俄国人民、昔日的苏联人民为之扼腕的历史悲剧。错误可以纠正,道路(生活方式)不能否定。任何对这种生活方式的危害,都是对中国国家安全、进而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危害,而这恰恰就是美国历届政府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提供给我们的关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经验借鉴。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生活方式最集中的精神体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集体认识心理和文化认同。价值观是一个精神系统,是确认和界定一个国家和民族之所以是这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心理、精神文化体系。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生活方式是价值观的基础,价值观是生活方式的指导,没有价值观就无所谓生活方式。现在世界上一切生活方式的选择,都是一定的价值观选择的结果。同样,现在世界上一切价值观都是一定生活方式的体现和维护一定生活方式的合法性的。因此,作为生活方式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作为这一生活方式集中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了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主体与核心,任何对这一主体与核心的挑战与威胁,都是对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挑战与威胁。维护这一主体与核心,就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利益。提高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能力,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根本任务与目的。核心价值观安全是最重大的国家文化安全、最核心的国家文化安全。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最大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是当前中国国家安全发展面临的最具杀伤力的挑战。
意识形态与价值观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意识形态可以选择,而价值观则是在生活中养成的。在今天,社会主义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价值观,同时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在中国,这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国家政治安全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在这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不仅仅是中国的国家安全问题,而且是中国国家政治安全实现的重要保障。
中国是一个有着5 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诞生于农耕文明时期的一整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构成了中国人特有的精神家园形态。这种家园形态对于凝聚人心和国家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中国人的“家国观念”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也就失去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所必不可少的全民族基础。留住乡愁的核心价值就是留住中国人的精神家园。在现代化的条件下,把乡村作为一种文化资源,作为一种共同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和保留,已经成为后现代化的一种重要体现和实现方式。守望家园成为社会安宁和谐最重要的国家安全机制。当乡愁成为每个人的共同的精神财富、不可须臾缺少的精神图腾的时候,每个人的文化自觉的生成,将会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最强大的力量。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家园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实质,也是国家政治安全实现的根本基础。
(三)创造性地推进我国国家文化安全从政策性安保体制向法制性安保体制的战略转变,是我国国家文化安全转型发展的需求
我国现行文化行政规章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家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建设起来的。它是我国基于国家文化发展的基本国情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文化安全体制。在国家尚未建立系统的文化法律体系之前,通过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文化行政规章的施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制规律,对国家文化法制建设是一种必要的过渡形式。
文化立法包括文化类立法(又称狭义文化立法,包括文化综合规定、文物文史、文化场馆、文化市场、语言文字、娱乐场所管理、演出管理、基层文化活动、对外文化交流)、新闻出版类立法和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狭义文化类立法占我国整个文化立法总量的91%,新闻出版类立法和广播电影电视立法分别占3%和6%;并且,在狭义文化立法中,文物文史类立法(包括文物与古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物市场与文物进出口、文物鉴定、打击盗掘走私文物、文物博物馆、考古工作、文史工作)最多,占64%;文化综合规定类立法其次,占18%;语言文字类立法第三,占12%;文化市场和娱乐场所管理类立法均占2%;文化场馆和基层文化活动类立法分别占1%。这表明“十一五”以来,我国各地区在文化类立法、尤其是文物文史类立法上所做的工作较多。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密集,反映了各地区对文化事业立法的重视,但也一定程度上说明各地区的文化安全立法相对较少、较为落后。这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治理的传统模式和在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建设上的认知格局。
现阶段,我国共有两部文化法,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与文化法相关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其余的绝大多数为国务院文化行政规章,分别有:《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和《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
2006年、2009年、2011年是中央文化法律制定较多的年份。这3年中,制定了《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市场和保护文化遗产奠定了基础。
2011年,我国的国家文化法律的完善数量要明显高于其他几个年份,文化类和新闻出版类法律完善数量尤其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废止,使我国新闻出版类立法更加统一、规范。2011年,国家在文物保护、文化市场以及互联网管理等方面加大了法律规制力度,修正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文化管理法规、规章,并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取代了实施多年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废止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落实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相关内容被纳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之中,使相关法规、规章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更加合理、有效。2011年互联网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对2000年以来互联网迅猛发展及所产生问题的一个总体回应,但也反映了立法对社会新生事物的回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总体来看,国家层级的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电类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要多于地方,而地方的文化类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尤其是文化遗产类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要多于中央。这表明地方对文化产业、文化市场的调控主要依据中央立法,这有利于各文化行业的均衡发展及国内文化市场的统一和稳定;而文化遗产的保护则主要依靠地方立法,这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文化法律、法规,将文化遗产保护落到实处。
迄今为止,我国业已颁布的有关文化法律、法规基本上都属于部门业务法,服务和服从于文化行政分工权限范围内的部门管理工作需要,没有和缺乏一个从国家文化战略发展高度出发在法律上的顶层设计,没有和缺少一个最根本的关于国家文化法律的理论原理。这是形成和造成我国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的根本原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文化安全成为完善国家文化立法,建立国家文化法制体系,实行依法治国的最根本的法理基础,从而从根本上克服和解决我国文化立法缺乏根本法理依据的问题。
我们不能使自己一方面大力主张和宣传依法治国,一方面又处于文化领域里的法制建设有效供给不足的困境;不能使依法治国仅仅停留在官员表态和学者著文的层面上,而是要使之成为全社会和全体国民自觉的文化行为。法治观念不强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困扰我国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同时也是西方敌对势力用以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重要突破口,这对于一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具有极大的蛊惑性。要有效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必须建立完备的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所需要的法制体系和法治建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实现推进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没有国家文化安全的有效维护,不可能有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法制建设是衡量我国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家政治安全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安全能否为之提供根本性的战略性保障。
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环境正在发生极为深刻的变化。面对中国的崛起,尤其是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威胁论”几乎成为西方大国统一的对华安全战略。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作为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遏制中国快速发展的战略目标。TPP不是一个简单的新的国际经贸制度设置,而是一个美国主导的全新的未来世界战略格局。TPP以美国的价值观为标准,已经从传统的、单一的、狭义的贸易协定拓展成为现代的、广义的、综合的贸易协定,其中包含了许多非经济元素。一个TPP成员不仅要受到贸易机制的制约,而且还要受到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生态环境、商业模式和公众评判等制约,这反映了美国正在以整体性、多层次的方式推进其“自由贸易”新模式。这一新模式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的政治战略与文化战略意图,及其对世界文化战略格局和国际文化贸易等文化交往行为的重新塑造,将长远地构成对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战略威胁,进而威胁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目标的实现。西方大国对我国关于境外机构在华设立非营利组织有关法律文件的激烈反应,实际上是对中国国家政治主权和文化主权的明显挑战。TPP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着潜在冲击,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其一,美国现在阻挠中国加入TPP谈判,主要原因还是不让中国参加TPP规则的制定,并限制中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一点上,美国似乎吸取了当年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法国政府提出并坚守“文化例外”立场的教训)。但是,TPP谈判一成功,美国就会以TPP的名义对中国施压,要求中国更大程度地开放包括文化市场在内的中国市场,这已经在中美投资贸易谈判和中欧投资贸易谈判中清晰地反映出来了。其二,美国作为世界贸易规则的设计者和主导者,TPP新规则对中国文化市场与文化发展的弱点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届时美国将利用WTO和TPP的组合拳,对中国文化市场展开全方位的冲击,配之以政治上的所谓人权、民主、自由等,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将面临全面呈现显性化的危机局面。因此,未来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不仅取决于文化生产的GDP数量,而且取决于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时代,在世界文化市场因互联网而进一步呈现出无边界开放的大趋势下,国家文化安全不可能长期依赖于政策保护,而是必须立足于国家全面的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建设,以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构建国家文化安全的战略空间,为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实现提供保障。
因此,在传统的国家文化安全威胁没有消失,新的国家文化安全威胁正在快速生成的新的国家文化安全形势下,实现我国国家文化安全从政策性安保体制向法制性安保体制的战略转变,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更快、更好、更安全的发展,确保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切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出发,应当成为我国文化立法,建立文化法制体系,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根本前提。所有其他方面的文化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当围绕这一根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既有鲜明中国特色、又有统一的价值观和法理基础的中国文化法律体系和文化法治体系,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保障和促进国家文化发展。
(一)深刻认识与把握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发展演变的阶段性特征
国家文化安全的生成、演变与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认识和把握这种阶段性特征,是判断国家文化安全形势,制定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要依据。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家文化安全理论和体制、机制创建期。这一时期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特征是:通过实施“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的国家文化战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确保新中国成立之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不仅是一个新的国家政权的建立,同时也是一种新的国家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性质,决定了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这是一种生死存亡的斗争。斗争的要害不仅在军事和政治斗争领域里,而且尤其重要的是在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斗争领域里。早在进城之前,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告诫全党:我们不曾被拿枪的敌人所打倒,但我们中的一些人却很可能被资产阶级糖衣裹着的炮弹打倒。这是在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解放之前毛泽东向全党发出的“文化安全预警”。这一预警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国际安全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造就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两大意识形态体系。争夺新的世界秩序的主导权,成为冷战的战略核心,从而形成了“文化冷战”的核心。冷战改变了国家安全竞争和国家安全体系的模式,“文化冷战”提出和构建了国家文化安全的体系和模式。美国对新生的中国实施的军事上围堵、经济上封锁和文化上实行“和平演变战略”,不仅揭示了毛泽东“文化安全预警”的卓越远见,而且也成为中国实施“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的“反和平演变”国家文化安全政策的关键因素。不能从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观上建立和确立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当家做主的主导地位,就不可能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和目标来建设社会主义和建成社会主义。对一个执掌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来说,“人心”的向背是能否有效地获得国家安全发展的关键,而“文化冷战”的本质就是“争夺人心之战”。*详见〔美〕梅尔文·P.莱弗勒《人心之争:美国、苏联与冷战》,孙闵欣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因此,在文化领域里实施“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的国家文化安全政策,直接关系到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能否为人民、尤其是工农大众提供文化安全,进而提供经济和政治安全利益和安全保障,这是事关新中国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虽然,一段时间里的“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出现和发生了“安全防卫过当”的问题,但是,必须肯定,正是“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这一国家文化安全政策,为新中国赢得了极其宝贵的发展时间,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建立奠定了扎实的国家文化安全基础,为后来的抵御“颜色革命”积累了不可多得的战略性文化安全经验。没有这个基础,就没有今天中国可持续的国家文化安全环境,就没有稳固的国家政治安全。
第二阶段是国家文化安全理论和体制、机制改革调整期。这一时期的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特征是:以改革开放促进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的专事防卫的国家文化安全政策,在为国家安全发展赢得必不可少的文化环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的“文化安全防卫过当”,也造成了中国疏离世界文明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社会主义建设艰难的可持续问题,造成了对国家政治安全的伤害。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同时也是一个文化大国,中华民族要对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就必须融入现代世界体系,在同现代世界体系的融合交往过程中,获得和赢得自己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新的国家文化安全环境。把国家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最重要的一次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安全观的战略性调整。这一调整不仅在原有的基础上重建了中国与世界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关系,而且重建了中国与世界的文化关系。“不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处理国家关系”的新国家安全政策,极大地拓展了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发展的战略空间,超越了专事防卫的意识形态安全观,进而转变为积极的参与型、交往型的新意识形态安全观,在开放交往中赢得和实现国家文化安全,从而使得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不仅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环境,赢得了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的发展机遇,而且也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能力。
一般来说,国家文化安全的第一阶段往往是国家文化安全水平较低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特征是,文化产品还没有满足大众文化消费的需求,这一时期的文化安全的弱点是,总量保障不足,文化产品短缺,尤其是公共文化产品短缺;第二个阶段是国家文化安全发展到中等水平,其特征是,文化产品生产已经可以在总量上满足社会需求,基本摆脱文化产品短缺,这一时期的文化安全弱点是,文化产品质量总体不高,不足以满足新的国家文化安全需求。第三阶段是国家文化安全发展到文化工业水平,这一时期的文化安全的特征是,文化产品生产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总量需求趋于平稳。更多关注的不只是品种和数量,而是产品安全质量问题。这一时期的国家文化安全可以表现为人的文化消费安全需求比重上升,国家文化安全将主要体现在文化产品安全和文化市场安全,国家文化安全重点转变为文化产品的内容和精神卫生保障,在这里,国家政治安全的实现集中表现为满足人民新的精神文化安全需求的实现上。
当前中国正处在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正处在国家发展的战略转型期,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转型时期是国家文化安全面临的危机和挑战的风险高发期,往往也是外部势力乘机渗透干扰,利用内部不安情绪,煽动和制造“颜色革命”的高潮期,从而生成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高风险期和高危险期。转型时期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常态,需要中国在国家安全战略、政策、制度、法律等多个方面进行新的设计与部署,推进可持续国家文化安全发展。我国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构成了当前我国国家文化安全形势的重要特点。
文化产品安全正逐渐成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问题。中国国家文化安全面临新的严峻形势:脆弱安全、强制安全、紧张安全的“弱质三性”。“脆弱安全”是指国家文化安全保障的资源贫乏;“强制安全”是指文化维稳要素投入巨大,国家单一强力主导,社会自主参与不高;“紧张安全”是指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有效供给不足,总供给能力不足,文化产品进出口比重严重失衡,明显突破95%的文化产品自给保障线,是国家文化安全“弱质三性”加深的重要标志(国家文化安全“弱质三性”须认真研究)。因此,文化资源、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市场、文化传播等领域的文化安全形势与国家文化安全需求之间不相平衡的状况,成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在向第三阶段发展进程中遭遇到的最为严重的国家文化安全局面。其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和深刻性、复杂性前所未有,严重威胁我国政治安全目标的实现。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于2014年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和2015年《国家安全法》的正式通过实施,标志着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开始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阶段。相比较于前两个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随着中国《国家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开始进入了一个依法维护和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新阶段。这个阶段既是前两个阶段自然发展的历史结果,也是中国建设文化强国伟大历程的开始。
(二)正确判断战略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新的“文化安全困境”的挑战
战略转型期的中国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文化安全困境”:不提高自己的国家文化安全能力便难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提高国家文化安全能力的主权安排和制度设计,又遭遇西方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围堵和打压,进一步增强其对中国的“西化”和“分化”。所谓“中国威胁论”就是这种“安全困境”的典型表现。“中国威胁论”的核心,根据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的定义就是中国的“共产主义威胁”。因此,无论怎样,只要中国不是按照美国和西方的价值观、按照美国和西方制定的“规则”崛起,就都属于“中国威胁”的范畴。政治、经济、军事是如此,文化也是如此。
战略机遇期既可以是别人提供的,也可以是自己创造的,即所谓“创造条件”。中国在紧紧抓住全球化所提供的战略机遇期(即奥巴马所谓的中国“搭便车”)而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创造有利于自己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战略机遇期。这种新的战略机遇是中国利用全球化的战略机遇转换形态,从而使外部条件继续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亚洲基础设施投资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就是中国为自己创造的新的发展机遇形态,也是中国为争取更长的发展战略长度而创造的机遇期。战略转型期的形成与出现,是战略机遇期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提出来的战略调整的一种表现。任何机遇的出现、实现与完成都有它自身构成的不同长度,并且呈现出阶段性更新的内生要求。当这种内生性要求与外部环境变化发生耦合的时候,战略转型期也就形成和出现了。正是这个战略机遇期与战略转型期叠加,共同构成了战略转型期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困境”的内在特征。也就是说,这个战略机遇期还没有完全过去就出现了战略调整的内生需求,因此,牢牢抓住并用好这一战略机遇期,也就自然地成为克服和解决战略转型期所带来的“文化安全困境”的关键。
“文化安全困境”是“政治安全困境”的反映。无论是“文化安全困境”的克服,还是“政治安全困境”的克服,二者之间都存在着互为安全的同构性。因此,“文化安全困境”的克服对于“政治安全困境”的克服具有其他安全形态无法替代的“脱困性”。
改革开放前20年,中国是顺应国际秩序,后20年,中国是参与创造国际秩序。前者在主动接入的进程中包含着被动性,后者则是在主动深化进程中开始创造性构建。正是后者正在开始深刻影响着新的世界格局的演变。“亚投行”与亚太自贸区概念,以及“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直接为世界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发展理念,从而出现了“机遇期战略博弈”,这是中国遭遇战略转型期“文化安全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世界力量构成的任何一方,都希望机遇期继续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于是,围绕战略机遇期的机遇期博弈便不可避免地展开了。美国不仅不想让中国继续“搭便车”,甚至还想把中国从车上挤下去。于是,美国便开始组建跨大西洋经济联盟和跨太平洋经济联盟。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它都是围绕中美两国核心战略利益而展开的前所未有的战略博弈,是新的两大世界力量的博弈。这种博弈,不只是政治、经济、军事领域里的博弈,而且是文化领域里的博弈。这是更重要的博弈。在某种程度上,所有的博弈都是基于观念的差异。利益是由观念来定义的。*〔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43页。利益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以自己的利益为利益,把自己的利益置于高于一切的位置,都是基于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基于他人的价值观。美国国际政治学者理查德·内德·勒博的《国家为何而战——过去与未来的战争动机》一书,就是从战争的角度深刻研究和分析并揭示文化、尤其是文化观念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详见〔美〕理查德·内德·勒博《国家为何而战——过去与未来的战争动机》,陈定定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因此,能否紧紧抓住这一战略机遇期,对于化解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困境”至关重要。
(三)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我国国家文化安全发展的新问题态势
“复杂文化安全”是当下国家文化安全面临的时代特征。所谓“复杂文化安全”是指传统文化安全与非传统文化安全相结合而形成和出现的新的国家文化安全形势。这种文化安全形势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传统的意识形态干涉(涉藏、涉疆——利用民族和宗教推行人权战略;涉港——推动颜色革命)、利用市场机制的资本渗透与控制、社交网络上的大规模颠覆性宣传(历史虚无主义)、学术交流合作领域里的理论与话语权标准、大众娱乐节目的多渠道输入。传统的意识形态安全依然存在,而且愈演愈烈。但是除了继续表现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两种制度的博弈之外,历史虚无主义、学术自由主义和文化产业唯GDP主义,成为意识形态领域里遭遇的最主要的威胁和挑战。大肆利用教科书、社交网站、网络游戏、选秀节目、学术传播等进行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渗透,正在改变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所需要的文化安全资源的属性,直接威胁到中国国家政治安全。
历史虚无主义以利用和放大历史局限或缺点,否定中共党史、中国近代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为主要内容,所谓欲灭其国,必先灭其史,迷惑性极大。学术自由主义集中表现为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领域里的西方自由主义,占据着大学的课堂、教材和科研评价标准与机制,从学术层面上颠覆中国的根本价值观与创造能力。文化产业的唯GDP主义或唯市场化,就是把对资本的绝对追求的自由主义价值观,作为衡量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唯一目标,消解了文化产业的文化产品创造性生产能力,从而把大众文化消费活动导向娱乐至死的价值取向。
所有这些,都凸显了后冷战时代国际文化安全博弈的新特点。教科书直接影响国家文化安全和国家政治安全。这就是日本为什么如此重视教科书的要害。文化产业涉及文化市场准入和文化审查制度。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实质上是国家文化主权问题,要国家立法,国家不立法无法彰显国家文化主权。国家文化主权不彰,是多年来反复遭遇西方大国对我国不断实施所谓人权问题挑战的重要原因,也是一般友好国家对我国缺乏完全认识的重要原因。要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就必须建立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所需要的国家文化法制制度、法制屏障。对内和对外都要非常清晰地把我们在文化上的国家底线划清楚。模糊的国家文化安全政策,虽然会给自我安全政策调控提供较大的空间弹性,但是,同样也会因此增加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制度成本和政治安全成本。
(四)积极推进开放型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科学实施国家文化安全再平衡战略
构建开放型条件下的经济体制,开启了我国新的对外开放国家制度建设;制定并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一个新的开放与国家安全再平衡的战略新阶段。这一新的发展战略必然同时要求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与之相适应,并由此而构建开放与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再平衡。开放改善了中国的传统国家文化安全的外部环境,同时开放也带来了非传统文化安全的内部问题。
其一,国内外文化安全生态环境的巨大变化,挑战对中国的国家认同。
其二,主流人口结构的巨大变化,精英与大众代际转移带来的新社会要素的转变,使得传统的以民族为载体的国家母体认同发生了位移,构成了新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
其三,两种社会制度的传统界限随着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深化国际合作变得模糊,使得两种社会价值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深化、复杂化和激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表现出来的“全球化—资本主义化”特征,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这个价值观实现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深层次的国家文化安全的矛盾与冲突;尤其是随着整体人口结构的高知识水平大众化,各种社会价值观与社会思潮互相影响的平面化和无中心化,使得传统的国家文化安全理论、政策、体制与机制,都面临全面的威胁与挑战。
其四,台湾岛内的“太阳花运动”和香港的“黄雨伞运动”,均具有鲜明的“颜色革命”特征,其共同的性质就是在政治上“去中国化”。他们的“台独”与“港独”本质易为人们所认知和识别,但是,他们所采取的形式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蒙蔽性,亦具有很大的仿效性,存在着被利用的极大的国家文化安全风险。
其五,全球化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新的结构性变革与转型。“亚投行”的成功创建和美国正在推进的TPP和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是全球化体制重构的标志。新的全球性危机正在酝酿,这种危机一旦爆发,就不仅是经济和政治危机,而且是全球性的文化危机。国家文化安全将以空前的方式表现出来。
其六,中国主导创建的“亚投行”和“一带一路”战略,是对正在酝酿的全球危机开启的“安全阀”——将可能出现的国家危机和风向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限度之内,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安全。正如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样,“一带一路”也是一把双刃剑。“一带一路”覆盖了世界主要文明区域,途经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文化形态与价值观形态极为复杂和多样,彼此之间,既存在着文明互动,同时也存在着文明冲突,尤其是极端恐怖主义的出现,给整个人类文明进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的文化安全危机。这是一个可被各种势力利用的文化安全资源。近几年来发生在我国新疆和西藏的恐怖主义安全事件都是由此造成的。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对潜在的国家文化安全威胁掉以轻心。由此而可能出现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将进一步使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形势复杂化和尖锐化。“一带一路”作为我国的国际大战略,也可能是各种反华势力渗透我国国家安全领域里的新通道。尤其是在文化上,将极有可能成为威胁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新通道——“丝路威胁”。因此,如何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同时,又能赢得国家文化安全所需要的安全环境,为国家的政治安全提供保障,实现开放与国家文化安全的再平衡,已然成为维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战略核心问题。需要国家从法制建设的层面,通过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同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应当认真检讨改革开放30多年后国家文化安全政策,研究今后30年国家文化安全政策。面对整体人口结构的高知识水平化和各种社会价值观与社会思潮互相影响的平面化和无中心化,深入研究港澳台三地的青年运动给大陆青年带来的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影响,以及这种影响与国家政治和文化安全的互动关系,扩大内地与港澳台文化交流与互动,实行量化宽松政策,进一步革新文化市场准入机制,建立两岸共同文化市场共同体,扩大合作领域,加强合作力度,深化合作共识,主导合作共赢,实现开放与安全的新平衡。
在全球秩序深刻而广泛的变动的影响下,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形势比以往更加严峻而复杂。国家文化安全体系和理论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对和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任务。
依据《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这种可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保障安全能力是构成国家安全的两个根本要素,规定和决定了国家安全的状态。国家文化安全则是国家安全在文化领域里的延伸和具体表现。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安全能力同样是构成国家文化安全的两个关键指标。这两个指标之间,能力越强,则可能受到的危险和威胁越弱;能力越弱,则可能受到的危险和威胁越大。二者成反比例关系。没有能力,就没有抵御和防御。由于能力在安全与否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强国家文化安全能力建设应当成为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建设中的根本指导思想。
国家文化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同时又是它的重要体现和实现方式。没有国家文化安全,国家安全就没有保障,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国家文化安全也包括国家文化安全体系和国家文化安全能力现代化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体系保障能力建设,能力提供体系的保障强度,而这恰恰是保障国家政治安全实现的根本前提。
因此,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体系不是消极防御和抵御的安全体系,而是以国家文化安全能力建设为主的积极的国家文化安全体系。没有能力,就无所谓保障;如同自身的健康状况是抵御病毒入侵的根本保证。因此,要实现有效的国家文化安全,就必须把国家文化能力建设放在首位,以强大的国家文化能力实现国家文化安全的有效维护和实现。
一个没有健全、完备的文化法制体系的国家,是没有国家文化安全的,当然也就无法有效地为国家政治安全提供文化保障。维护长期国家文化安全的关键,是建立健全严格而系统的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这是实现国家政治安全的根本保障。
(一)法制之于国家文化安全的意义与目标
1.牢牢掌握塑造国家文化安全的主导力量
安全是国家向人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国家的职责之所在。文化安全是公共产品。切实维护并提供文化安全是国家的职责,也是国家文化安全立法的宗旨所在。
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文化安全,让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于法有据。立法,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也是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治国理政,国家文化安全必有良法相辅。文化立法,无论是鼓励还是限制,是权利还是义务,在其最广泛的意义上,都是为了国家文化安全与发展,都是为国家文化安全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维护人民的根本文化利益。建立和完善国家文化法制体系,就是完善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法制体系弹性程度越高,国家与社会安全风险系数越大;法制体系弹性系数越低,国家与社会安全风险系数越小。因此,国家文化安全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化程度。法制是社会的刚性约束系统。可以不断修法,但是不能无法。国家治理不可一日无法。同理,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不能缺位。无法不成规矩,无法不成方圆,无法则国家安全不能保障、民生安全不能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不能保障。法,既是规范,也是导向。建立、健全和完善文化安全立法,把文化安全立法本身作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实现方式和实现机制,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
在全球秩序深刻而广泛的变动的影响下,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形势比以往更加严峻而复杂。利用法制手段挑战我国文化主权,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面临的新常态,国家文化安全体系和理论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对和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任务。因此,通过国家立法,捍卫中国文化主权的神圣性,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解释权,牢牢掌握国家文化安全发展的主导权,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战略能力建设的必须完成的国家任务。
2.为百年中国发展安全提供代际安全保障
随着人口逐渐按自然规律发展的变化,我国出生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的人口总数将在人口总量变化中逐渐递减,80、90、00后出生的人将逐渐地占据中国一切生活的中央。50~70年代这三代人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三代人,今天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精英基本上都是由这三代人所组成。他们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虽然不同程度地经历了国家发展中的艰难曲折,但是,他们的基本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是新中国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正是由于有他们的存在,帝国主义把和平演变的希望寄托在中国党的第三代、第四代身上的图谋才没有实现。80、90、00后三代将在新中国成立百年的时候,在国家的各个方面都达到高峰,成为国家的核心力量。这一代人与上一代人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出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刻转型和社会急剧变化之际,普遍接受了现代高等教育,互联网生存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互联网价值观对他们有着深刻的影响。20年一个代际。从现在起到新中国成立100周年,在时间上刚好是这三代人挑国家大梁的时候。要抓住当前安全保障战略机遇期和窗口期,从制度和社会两个方面营造造就新人才的舆论,就此形成共识。在这里,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使得这一代人、以及后代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法制观念,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生活方式,和建筑在这种生活方式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代际传递和安全保障。而这将取决于能否建立完整而系统的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以及这一体系在塑造他们的国家文化认同和国家文化安全价值观中所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
(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的基本框架与核心内容
1.指导思想: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国家安全法》为依据,把文化安全作为国策和战略贯穿到我国文化立法的全部议题当中,构建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文化领域里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文化法律法规,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虽然,在60多年来的文化法制建设中,我国在维护国家文化主权、捍卫国家文化利益、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方面做了前所未有的工作,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制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在文化领域里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还是在《国家安全法》出台之前制定的,国家也还没有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因此,虽然那些文化法律法规在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法制体系中产生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足以应对和解决我国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国内外文化安全形势。我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国家文化安全挑战,但有效应对挑战的法律工具不足,尤其是缺乏一部能够在根本法理上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的《国家文化安全法》。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国家安全法》的颁布,要求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必须从新的国家安全战略需求的高度出发,对我国现有的国家文化法制体系建设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重新进行审视,并按照这一要求进行新的顶层设计。应当把文化安全作为国策和战略贯穿到我国所有的文化立法工作当中,体现在所有的国家文化法律、法规之中。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国在国家安全理论领域里的重要成果,为我国国家安全建设和安全发展指明了方向,是长期指导我国国家安全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构建维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的根本理论。
《国家安全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在国家安全立法领域里取得的重大成果,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有效法律工具不足的矛盾,为其他领域里的安全法律文本和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构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的根本依据。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宪法和《国家安全法》为依据,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国家政治安全为根本,以国家文化安全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国家文化安全制度体系建设为抓手,以国际文化安全立法为参照,与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相一致,推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建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文化安全道路,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国家文化安全建设的根本战略目标。
有鉴于此,着眼于必要性、可行性和急需性,建议从制定新法、修改旧法、配套提升、完善配置等4个方面构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重点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与资源保护法》,将已经实施多年的国家文化行政规章提升为国家文化法律,在已经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征求公众意见的文化法律中增加“文化安全”的内容和条款。
2.基本路径:制定新法、提升旧规、建立新秩
文化安全如何才能成为国家政治安全的保障?这是全部问题的核心,也是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中国一切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构建均应从这一核心目标出发。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但是,与相对成熟的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相比,文化领域的立法却明显薄弱,这与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文化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文化立法、提高立法效力层级、改变单一的文化立法类型是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制度建设与能力建设是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两条最基本的路径。应当把国家文化安全制度建设与国家文化安全能力建设共同纳入国家文化安全,实现从国家文化行政规章体系向国家文化法律体系转变,完善我国国家文化法制体系。
(1)制定新法,核心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或曰《国家文化基本法》),为我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公民文化权利和义务、国家文化安全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我国文化领域内的立法大多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如《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广告法》《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文化立法涉及面广、门类分散是文化领域单行法居多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缺乏对“文化”和“文化安全”“文化权利”“文化管理”等一系列文化法律概念清晰的法律解释和界定,从而使得常常在执行中遭遇“于法无据”“有法难依”的尴尬。根据文化自身的特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基本法》,统领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市场、文化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国家文化安全诸领域,已经成为必须突破的影响我国文化发展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瓶颈。文化基本法的制定,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我国文化立法滞后、文化法律效力层级低的问题,而且可以增强文化立法的权威性和文化管理的有效性,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公民文化义务,在实现个人文化权利的同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基本法是对宪法中与文化建设相关的内容的具体化。因此,文化基本法的制定必须以宪法和国家安全法为依据和前提。在内容上,文化基本法应当涵盖以下几点:文化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界定基本术语或概念,如文化、文化遗产、公共文化等;文化基本法的适用范围;公民文化权利与文化义务的类别和内容;文化领域的国家权力与义务;对外文化合作与交流;国家文化安全;等等。文化基本法为各个具体领域里的文化法律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因而是一切文化部门法或文化单行法的母法。
(2)提升旧规,将现行执行多年的文化行政规章,完善升格为国家文化法律。对我国现有的已经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务院行政规章,根据发展了的实践、积累的经验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进行修订、充实、提高、完善,统一升格为国家文化法律。以此为基础,构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所必须的文化法律体系。可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针,减少文化立法过程中的阻力,可先将目前行之有效较为成熟的文化政策上升为法律,构建并完善我国的文化法律体系。
(3)建立新秩,理顺不同层级间的文化法律关系,建立科学的国家文化安全法律制度和体系。注意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互补性,避免重复立法,提高法律适用实效。对于效力层级不一的各类文化单行法,应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统一协调问题。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应加快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设施法》《博物馆法》等法律法规;在文化产业方面,应加快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法》(不是《促进法》。《促进法》具有临时性的产业政策属性,而不是根本法律制度建设。)《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文化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文化管理立法方面,应尽快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建立既宽且严的国家文化安全新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应当特别重视制定处理国际文化安全事务的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定着眼于包括港澳台地区发展、亚太再平衡及全球安全治理在内的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从而使我国在国际文化安全战略博弈中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利益。
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完备的国家文化法制体系,其构成层级是:宪法—国家安全法—文化基本法—文化义务法—文化安全专门法。文化基本法是总体国家文化安全立法,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特征,解决的是国家文化发展全局性问题,是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总纲;文化义务法着重解决国家文化安全与社会及公民个人文化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建立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所必不可少的安全屏障;文化安全专门法是依据宪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文化基本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等法律,制定的针对具体文化领域里的文化安全法,解决的是国家文化安全领域里的专门性问题,是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具体措施,具有鲜明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国家政治安全的实现就是建筑在这样一个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建设所提供的保障基础之上。
(责任编辑 廖国强)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A Fundamental Safeguard of National Political Security——Reflections on Several Issues in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China’s 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Hu Huilin
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is a reflection of national political security, and the two have isomorphism. National political security determine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s of 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which in turn is a fundamental safeguard of national political security, thus forming the fundament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n an era of globalization with rapid changes, a country’s cultural security cannot rely on the policy protection for a long time. Instead, it must be based on the overall construction of a legal system to build up strategic space for its cultural security and to provide a fundamental safeguard of its political security. In a complicated situation where new threats to 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are rapidly emerging, it has become a top prior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ultural security to achieve a strategic transformation from its policy protection to the legal protection. China in a strategic transition period is now confronting an unprecedented challenge from “cultural security dilemma”. New requirements for China’s cultural security have emerged as the accurate grasp of new trends in its development, active promo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its open institutions, and scientific implementation of a rebalancing strategy. It is a fundamental safeguard of China’s political security to construct a legal system for 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iming at the people’s safety. The system should seek the ultimate goal of national political security, center around the constructions of the capacity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of 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refer to inter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legislations, conform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China has acceded, and coordinate with other related cultural laws.
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safeguard of national political security, “cultural security dilemma”, “complicated cultural securit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胡惠林,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讲座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 长沙,410006)。
G122
A
1001—778X(2016)05—00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