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对象的研究综述

2016-04-10 23:32苗伟
社科纵横 2016年10期
关键词:层面公民对象

苗伟

(天津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天津 300191)

·理论探索与创新·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对象的研究综述

苗伟

(天津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天津300191)

确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研究的重要内容和步骤,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工作深入展开的铺垫和准备。只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进行科学准确的定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研究才能形成有效的基础和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工作才能取得突破进展和积极成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也才能找到着力点和突破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

确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三个倡导”是这一问题的分水岭,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三个倡导”提出之前,就规范对象是国家、社会还是公民,还是三者的统一这一问题,学术界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在“三个倡导”提出之后,学者们对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看法不一,反对者提出了理由,赞同者对三个层面划分的背景、意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三个倡导”提出之前的争议和分歧

(一)主张规范对象为国家或社会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国家、社会层面提出的,其规范的对象应该是国家或社会,而不应该是公民或人民。

如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国家精神,通过规范国家达到规范公民的目的。核心价值观当然要通过凝聚社会共识去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是这种共识的形成毕竟来源于对国家的认同,归根到底来源于对于国家制度和国家精神的认同。因此,成功的核心价值观不是直接对于公民提出要求,而是通过塑造国家形象、彰显制度精神以获得国民的认同,并使之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1]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确立在国家制度文化的层面,必须是一种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诉求,而不能变成仅仅是对公民的行为要求和道德规范。以个人主义为主导价值的国家,显然不利于培养团结互助无私的公民。只有在国家制度文化的层次上,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性质。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就是对国家的一种制度要求、价值规范和文化取向,也可以说,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追求。核心价值理念制约着公民的行为要求和道德规范,这些要求和规范则体现着核心价值理念。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规定并且制约着公民价值观,公民价值观则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2]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是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制度层面的价值取向。任何社会的核心价值观都是在统治阶级主导下形成的,反映的是制度层面的价值取向,而不是针对公民个人的要求。核心价值观必然会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施加深刻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是作用于国家层面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那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仅仅定位于公民个人和道德范畴的思路,是一种错位和误解。[3]

也有的学者主张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观,应该在国家意识形态层面上来把握,其取向必然是两个:一是社会主义;二是民主主义。两者的理论基础都在于马克思主义。但毕竟构建的是中国的核心价值观,所以,这种核心价值观,不仅要适应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要求,而且要适应中国社会的内在要求,即要与中国的文化与精神相适应。这些规定性决定了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应该是当代人类社会核心价值、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与中国社会文化基本价值的有机统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二,以和为贵,追求社会的和谐。第三,以法为基,维护公民的权利。第四,以公为善,保障公民当家作主。第五,以劳为美,尊重劳动的价值。第六,以家为安,实现安居乐业。[4]

(二)主张规范对象为公民或人民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是公民或人民。

如有的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服务对象应该是人民群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对象定位问题不搞清楚,凝练概括工作就无从谈起。服务的重点对象到底是国家层面的,还是群众层面的?该学者认为服务对象更主要的应该是人民群众,因为对国家而言,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表述复杂一些,但对于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建立共识是没有问题的。因此,概括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大的功能和任务是服务人民群众,解决社会群体和公民个体的思想认识、情感认同、人生信仰、实践规范的问题。[5]

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的无疑应该是全体人民。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就应该是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体系。而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又可以看作是“主体的核心”。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党怎样按照自己的宗旨,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表述,表达出人民的需要和意志,担负起与人民共为一体的历史性承诺。[6]

有的学者指出,核心价值观提炼的乱象之一就是分不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要表达的价值观主体是谁,主体层次和主体间的区别有哪些?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观。具体体现在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关注人的精神诉求,善于发现人民群众中蕴藏的积极向上的思想精神,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应该以此为依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几个字最为贴切。这个表述既符合了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寻求民族独立和民族复兴的愿景,也勾勒出社会主义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美好蓝图,真正体现出了共同价值主体。[7]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最稳定的主体部分是从事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及知识分子。就精神财富的创造来说,人民群众的生活、实践活动是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形成和发展的源泉。从这个意义来说,人民群众是价值观的创造者、实践者,在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是顺理成章的。[8]

(三)主张规范对象既是国家又是公民

这种观点主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既是国家又是公民,强调不要将国家制度的价值取向同个人道德规范对立起来。

如有的学者认为,规范对象首先是国家、同时又是公民个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究竟是“针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规范”还是“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制度层面的价值取向”?其实,不能将两者对立、割裂。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社会、制度层面的价值取向不仅要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要求,而且它一旦形成就一定要普及到人民群众中,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如若不然,人民群众对国家、社会、制度层面的价值取向就不会认同和践行。反之,公民个人的道德规范总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反映,不可能离开国家、社会价值取向的全局。[9]

有的学者主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可以从国家和公民这两个主体维度展开。依据是不仅可以从“国家”与“公民”这对范畴在逻辑上的同构性得到说明,而且也可以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世界中历来存在的“大传统”与“小传统”这对范畴的互渗性得到印证。就国家这一主体维度而言,可以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核心价值观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一主导价值观不仅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的回答,而且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基本社会生活领域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前进方向。就公民这一主体维度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共同价值观可概括为:爱国、守法、敬业、诚信。[10]

二、“三个倡导”提出之后关于规范对象的分歧和研究

(一)不同意三个层面划分的观点

“三个倡导”提出之后,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学术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一些学者明确指出,不同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确定为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

如有的学者直接指出,不太同意一些报纸上有些文章分的三个层次,国家层次,社会层次,个体层次。国家层次和社会层次之间很难区分开,而且文明、和谐这两个更是社会的而不是国家的。像富强也是,实际上富强二字更多讲的是社会性的内容。所以,这三个层次只是一种暂时的,一种对过去的一些提法的初步归纳,还有待继续提炼。[11]

有的学者看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渗透,指出不能教条化地将其归结为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之后,中央一直在研究,最后提出了三个倡导,也就是那24个字,12个词,这是一个最大公约数。这三个方面是相互渗透、相互关联的,不能完全独立成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取向。[12]“三个层面”划分“既不符合核心价值观生成的一般规律,也割裂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要素的关联性。必须明确,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不同要素具有内在关联性,不能分割开来进行理解。简单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分割开来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理解,而且有碍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生成和科学培育。这是目前倡导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亟须纠正和避免的做法,希望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13]

有的学者指出简单地把“三个倡导”归结为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这样的分法既不清楚,也不太合理。对于这二十四个字,应找到它们的共同核心,不要把它们看作是各自独立的东西,硬分成三个层次。这二十四个字,可以把它们理解成一个同心圆——多个层次的同心圆,比如最外圈是中国梦,即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与最外圈接近的是包括“人民怎么样幸福”,以及靠什么样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来保证实现这个目标等等。[14]

有的学者认为三个层面的划分存在逻辑混乱,进而不同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层面划分。有一种观点认为,“三个倡导”反映了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这种看法也是值得深入探讨、进一步讨论的。所谓核心价值观,应该是最高层次、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观,是一种基于实践又高于实践的最高抽象意义上的哲学概括和哲学提升,而不应该再分层次。所谓核心价值观,必定是一种能够把“三个倡导”统领起来、贯穿起来的东西,必定是一种能够把不同层面的重要价值理念统领起来、贯穿起来的东西,必定是一种能够把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规范、现实价值目标和未来价值理想统领起来、贯穿起来的东西,是一种更加言简意赅,能够高度凝练社会主义价值本质、价值现实和价值理想于一体的精神旗帜。[15]

有的学者则赞成另一种层次的划分。当前最主流的观点是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三个倡导”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是国家层次;“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是社会层次;“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个人层次。但这个说法不太准确,另外一种说法可能更准确一些,即第一层次属于“社会发展”层次,第二层次属于“公民权利”层次,第三层次属干“伦理规范”层次。[16]

(二)对三个层面划分的进一步的解读和阐释

当代中国的“双向转型”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出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划分的时代背景。如有的学者指出,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处于混沌一体、尚未分离的状态,公域和私域阈限不明。这种国家、社会、个人“合而为一”的社会结构造就了一元化的“整体本位”核心价值观。在当代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转型和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体制转型”的时代境遇下,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开始呈现出“合一到分离”的流变轨迹,公域与私域的界限日趋明晰。具体而言,国家、社会、个人三维一体的凝固化板块结构开始松动,三个层面逐渐发生分离。社会作为私人领域的自律机构从国家中析出,作为联结国家和个人的中介日渐强大;个人与社会之间呈现出全面多样的关系,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逐渐增强。在此境遇下,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来分别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就成为我们亟待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1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内容有着充足的合法依据。有的学者指出,回顾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上价值取向的发展,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是有宪法和党的文件基础的。1949年建国初期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1954年的我国宪法,2004年宪法,党的十二大、十五大、十六大、十八大等都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表述。由此可见,这24个字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内容的首次表述,也是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党全社会形成的历史共识。[18]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划分有着极大的实践意义。有的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对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操守进行了准确的梳理,理顺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所属关系,增强了社会成员判断是非、把握价值取向、做出行为选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了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19]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之间关系密切。有的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之间是价值动力、价值目标、价值准则的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没有价值动力不可能实现价值目标,而没有价值动力和价值目标,人们也就不可能信奉和恪守价值准则。反之,人们没有信奉和恪守的价值准则,再好的价值目标也不可能实现。对美好社会秩序的价值诉求是实现国家建设价值目标和信守公民道德价值规范的价值动力。如果没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秩序,就不能激发个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没有人民大众的共同奋斗,也就不能保证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实现国家建设价值目标才能保障美好社会秩序价值诉求的兑现。[20]

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主线。有的学者指出,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每一个层面的基本内容4个词、8个字,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贯通,而且各个层次之间的内容12个词、24个字,也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贯通,形成了一个结构严谨的有机统一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等经常说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全部社会关系的主线,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线。正确认识和处理这条主线的核心则是扣住全社会的利益关切,处理好公和私的利益矛盾。当今中国,倡导和践行核心价值观,都要规范好处理好国家、集体(社会)、个人(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了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就能和谐、安定。[21]

总而言之,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在“三个倡导”提出之前,学者们讨论的焦点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是国家、社会,还是针对公民个人,最终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是国家或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是公民或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既包括国家又包括公民。学术界的积极讨论和争鸣对于“三个倡导”的提出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和理论贡献。“三个倡导”提出以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对象划分为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学者们在赞同这种划分的前提下展开了更加深入的论证和分析,但仍有一部分学者不同意这样的划分。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对象的研究和探索并没有终止,仍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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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4

A

1007-9106(2016)10-0001-05

苗伟(1979—),男,哲学博士,天津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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