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行政职权责任清单(三)
行政许可(共 37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500-A-00900-140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实地勘察,确保兴建工程与被占工程效益相当,或按规定缴纳开发补偿费,必要时召开论证会,多方参与审核,出具行政许可初审意见。
3.审定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替代兴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被占工程效益相当。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第六条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1500-A-01000-140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1500-A-011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1500-A-012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
3.决定责任: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1500-A-01300-14000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活动方案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科研观测及调查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保护区内物种安全和生态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1500-A-014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十七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1500-A-015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特许捕捉证),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九条、第十一条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1500-A-01600-14000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专家踏查与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特许经营利用许可证),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许可项目监督检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