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

2016-04-08 18:04杜文好
2016年8期
关键词:完善程序

杜文好

摘 要:自2015年2月4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我国小额诉讼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小额诉讼制度。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首先对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探讨了具体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项尚未成熟的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具体运用程序的规定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大势所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其特征

1.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我国的法学家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界定各有不同。范愉教授的观点是: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以简易、便利、快速、低成本为基础,它的建立不仅是对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公民普遍参与诉讼的结果①。章武生教授的观点是:小额诉讼程序比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更具简单化,它是由 小额 法庭或者小额 法院适用的,且只有 在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 数 额的案件时才能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②。王亚新教授的观点是:所谓小额诉讼程序,指的是法院所受理案件标的的金额、案件所具有的性质、处理该诉讼案件的程序以及该案件的主 体等主要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③。

我国的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指的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精简、简化的程序。它规定在简易的 程序章节中,仅在标的额和程序复杂程度方面与其他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别。狭义的小额诉讼是指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较为独特的程序理念,是与其他诉讼程序并列存在的通过简化程序使广大公民在诉讼中得到广泛救济的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可做如下定义:为了解决公民诉诸司法救济的困难,保证程序与纠纷相符合,由人民法院审理“争议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独立于其他程序的一种简便、快捷的审判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综合各国的立法可以得出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标的金额较小。小额纠纷标的额标准主要参考普通民众的日常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主要是有关金钱请求以及其他类似性质的纠纷案件,这类纠纷的争议不大甚至无争议,当事人一般都愿意使用高效率的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

3.审理程序简化,易于操作。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而存在的。该程序所具有的需解决的争议涉及的标的数额低,案件比较简单的与众不同之处使得法院在审理中更容易迅速、方便的做出具体操作行为。因此,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不仅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缓解了法院办案压力,使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配置。

4.成本低,效率高。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简单,公民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相对于其他程序而言较低,再加上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所需的期限较短等特点,就降低了该程序的成本,提高了审理效率。此特点不仅有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也可以减轻被告的负担。

(二)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1.提高诉讼效率

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在庭审中得到充分的行使和维是小额诉讼追求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足以解决不断增长的案件,二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只依靠程序相对复杂的传统程序显然不能满足需要。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了如一审终审、时限缩短、限制诉的变更等模式,其高度简化的程序灵活方便、审理迅速,能更快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从而大大缓解审判压力④。

2.便于矛盾纠纷的迅速化解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只有让纠纷得到快速解决,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而使很多的小额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诉讼效率得不到实现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而小额诉讼制度的本质在于方便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受到公正审判,从而弥补司法程序在便民诉讼方面的缺陷⑤。

3.科学配置司法资源

任何国家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而司法资源的配置失衡又会影响到司法权威与公信。基于我国目前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必须用有限的资源实现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而言,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花费低、效率高的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救济制度更能充分实现案件的“快收、快审、快结”,可以有效节省司法成本,使法院实现程序效益最大化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问题

(一) 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的冲突

小额诉讼制度设计之初即综合考量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制度中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冲突无可避免。在该制度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且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只有人民法院拥有决定权,现有的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相应的发言权。在此种意义上,可能会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次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相对于普通及简易程序,一审法院拥有终局决定权;此种情况下,个别法院在面临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或者其他原因时,该程序可能会被过度适用。虽然司法效率会有所提高,但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可能过于重视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而过度适用,难免会产生不计司法公正的不利后果。

(二) 对案件管辖缺少特殊调整

我国2015年实施的最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本解释未对该程序作出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管辖没有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因此小额诉讼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群众贴近司法,用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对于一些案件,尤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日常生活中和经济上处于有利有地位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时,使得维权者必须到纠纷发生地法院起诉或者应诉,这就要支付与主张权利不等的费用,这样不利用保护小额权利,也无法体现出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⑥。

(三) 程序选择权的强制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小额程序的适用采取的是非自愿的观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适用,也不能依据双方的约定适用该程序,只能由法院依照权力决定是否适用,即我国此项程序的适用具有强制性。而对于应当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当事人也无权以合意方式排除适用。2015年2月4日起实行的最新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对我国小额程序的强制适用进行了更深入的界定,这就更加体现了我国在此项制度上的高度的强制性。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问题完善建议

(一) 建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正确地位

第一、法官的重要地位。在我国目前的庭审中,法官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推进小额诉讼程序的进程。小额诉讼的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小额诉讼程序区别于其他程序的价值,使法官在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更有必要性。不仅如此,小额诉讼程序为普通公民提供的是一种大众化的救济方法,而普通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律师代理的限制,也要求法官在诉讼中需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更好的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二、为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提供程序关怀。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应充满人性化关怀,使当事人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保证当事人本人能够亲自完成诉讼,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笔者认为,在适用小额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主动、积极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积极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审理过程中不用被严格的程序要求所拘束。其次,为保证当事人有效参加诉讼,经过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意,审理也可以在晚上或者体息日进行,体现诉讼上的灵活,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简化诉讼流程

第一、法律文书制作的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方式,不必要追求严格的形式标准,只要能够记叙其主要内容,方便地进行书写即可⑦。2015年实行的最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对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进行简化,此规定对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传唤、送达方式的简化。要实现“快审快结”,必须解决传唤难、送达难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高效率要求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来传唤当事人。同时我认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官决定利用当事人可以接收到的方式进行传唤,如电话、电子邮件、传真、QQ、短信等各种快捷方式送达,并保留已经送达的证据作为送达回执,以体现小额诉讼程序上灵活、快捷、简便的特点。

(三) 诉因分割的限制

小额诉讼程序提供的是一种廉价、便宜的诉讼程序,可能会导致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这一程序规避法律的规定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由于小额纠纷数额的限制,一些当事人会将本身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大额案件拆分成数个小额案件来进行诉讼,这个是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进行防范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对当事人为了规避小额诉讼程序的数额限制而仅提出部分请求的做法予以禁止,除非其保证对提出诉讼涉及的金额之外的金额不再另行提出诉讼要求或对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进行限制。

(四) 小额诉讼程序在救济途径上的完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其救济途径仅有提起再审。笔者认为,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快速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息诉罢争,所以应该明确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裁判结果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此项权利,以维护当事人基本的权益,切实发挥好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若再审结果仍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应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核的权利。

四、 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设立,是我国民诉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势的必然结果。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灵活、低成本、高效率的优点被世界各国的司法界所认可。我国通过吸取外国有益经验及结合实践对小额诉讼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使此项程序制度在探索中不断改革与发展。尤其是2015年实施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小额程序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为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我们仍需不断探索以期解决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J].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2] 李江蓉.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困境与制度构建[J].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3] 吴美来,阎强.论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以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为中心[D].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4] 白昌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及应对—以重庆法院为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2月第17卷第1期。

[5] 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J].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注解:

① 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141-153。

②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

③ 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④ 李江蓉:《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困境与制度构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⑤ 傅郁林:《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⑥ 毕玉谦: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

⑦ 白昌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及应对-以重庆法院为例》,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2月第17卷第1期。

猜你喜欢
完善程序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诉讼程序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
恐怖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