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勇
东京审判与“帕尔神话”
宋志勇
东京审判是战后对日本战争犯罪的总决算,意在通过惩治战争犯罪,防止历史悲剧重演。东京审判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管辖权中“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设立,既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也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帕尔在其个人意见书中对全体被告的无罪判定,既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固守,更是缘于其民族主义的政治偏见和东西方对立的意识形态偏见,以及对共产主义的仇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日本右翼夸大渲染帕尔个人意见,创造了“帕尔神话”,意在借此否定日本侵略战争的历史性质。因此,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东京审判,不仅要看到其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更要到其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东京审判;帕尔意见书;国际法
战后在东京举行的远东国际军事审判(简称东京审判),对策划和实施对外侵略战争的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长达两年半的公开审判。东京审判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这是国际公认的。它同时还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在运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处理战争犯罪的理论和实践上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主要表现在明确了“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罪名和概念,实现了追究国家领导人个人的战争责任。东京审判和在欧洲同时进行的纽伦堡审判中形成的一些国际刑法原则,对当今战争犯罪的处置及国际刑事法的发展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东京审判的进行过程中,围绕诸多法律问题,检察方和辩护方在法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官也在证据采用及被告定罪的法律适用上经受了重大考验。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客观,法庭不仅给被告及其辩护人以充分的辩护权利,而且对法庭法官的观点和投票行动不加约束和限制,不搞“统一口径”和“统一步调”,尊重法官的个人权利。法庭自始至终都是遵照法庭宪章在民主程序下运行的,法庭议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如果法官的个人意见没有被法庭采纳,可以提交个人意见书。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并不仅仅是国际社会都熟知的由法庭庭长宣读的长达1213页的判决书,同时还公布了5名法官的个人意见书。虽然个人意见书不具有判决书那样的法律地位,却是审判的重要参考文件。在个人意见书中影响最大的是印度法官帕尔(Radhabinod Pal)的巨篇个人意见书,①其他提出个人意见书的是澳大利亚法官长韦伯(Sir William Webb)、法国法官柏奈尔 (Henri Bernard)、荷兰法官洛林(B.V.A.Roling)、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 (Delfin Haranilla)。这些个人意见书的重点各有不同,如韦伯强调昭和天皇负有战争责任,洛林主张广田弘毅无罪或有罪也不至于判死刑等。他认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不当,进而提出全体被告无罪。帕尔的个人意见书被日本右翼奉为东京审判的“经典”之作,影响巨大,形成了经久不衰的“帕尔神话”,至今都被日本右翼用作否定东京审判和侵略战争历史的“武器”。这部否定东京审判的“巨著”与东京审判及战后日本政治右倾化的关系,值得认真解析。
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进行的东京审判是战后反法西斯盟国继欧洲纽伦堡审判追究纳粹德国的侵略战争罪行之后,在亚洲进行的国际军事大审判,以追究日本的侵略战争罪行。东京审判的实施基于以下国际背景和国际法文件:
日本侵华战争及太平洋战争期间,犯下了“南京大屠杀”“巴丹死亡行军”等一系列大屠杀或残暴虐待俘虏的战争罪行。为了惩治日本的侵略战争犯罪,防止历史悲剧重演,国际社会强烈要求严厉审判日本侵略战争犯罪。反法西斯盟国也深感惩治战争犯罪的必要,经过协商,先后达成了如下国际协议。
1943年12月,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开罗宣言》,宣布三大盟国将密切合作,“为制止并惩罚日本的侵略而战”。
1945年7月,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并明确表示:“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我们俘虏的人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在天皇的同意下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9月2日,日本代表在密苏里战列舰上签署了投降书。投降书明确规定:日本须“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当然包括惩治战争罪犯的要求。
上述国际法文件奠定了战后审判日本战争犯罪的基础。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宣布,根据盟国惩治战犯的一系列共同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惩办战犯的条款及《日本投降书》,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争罪犯。同时还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美、英、中、苏、法、澳、新、荷、加、菲、印度等11个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组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他们代表了占世界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民,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围绕国际法的适用问题,法庭自始至终处于激烈的争论中。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庭的管辖权问题,这也是贯穿审判始终的最大法律问题。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是常设法庭,而是一个特设法庭,它的管辖权的直接来源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主要参照纽伦堡审判中适用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制定,两者的主旨及对管辖权的规定可以说是一脉相承。作为东京审判必须遵守的“大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对法庭的管辖权即受理的被告身份、罪行种类及范围作出了如下规定: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之远东战争罪犯
下列行为,或其中任何一项,均构成犯罪行为,本法庭有管辖之权,犯罪者个人并应单独负其责任:
(甲)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的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乙)普通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丙)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此处是指集体——编者注)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之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或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的迫害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的国内法。
凡参与规划或实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做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79页,附录一。
根据上述规定,远东国际法庭对破坏和平罪、一般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具有管辖权。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13日,法庭刚刚宣读完检察方的起诉书,被告辩护人代表清濑一郎就对法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东京审判违法。其主要理由是:
(1)法庭无权对“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行使管辖权,而且侵略战争本身并不能构成犯罪。《非战公约》虽然规定废弃以战争为国家政策的工具,但并没有把违反条约扩大到战争犯罪的高度,也没有将发动战争确定为犯罪行为。
(2)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不应在国际法上承担责任。
(3)法庭宪章的规定是“事后法”(Ex post facto),是违法的。只有《波茨坦公告》发布时国际法所公认的一般战争犯罪,才可以成为被起诉的罪名。*『極東国際軍事裁判速記録』,东京:雄松堂,1968年,第1巻4号,第11-12页。
清濑一郎对法庭的管辖权提出的上述异议是要全面否定远东国际军事审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是日本辩护团向法庭提出的最大挑战。如果法庭不击退辩护方的这一挑战,审判就无法进行。如按照辩护方的要求,只依既成的一般战争罪对那些普通战争罪犯进行审判,那些从事策划、发动和实施对外侵略战争的最高统治集团的责任者就会逃脱正义的审判。这与东京审判专门惩治甲级战犯的初衷和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以清濑一郎为代表的辩护方对法庭管辖权的攻击是站不住脚的,远东国际法庭的管辖权是合法的,也是正当的。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远东国际法庭的设立是合法的。从狭义上讲,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根据盟国的授权命令设立的,而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是基于《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书》等日本承认的国际协议。广义上讲,德、日法西斯发动大规模的对外侵略战争,犯下了累累罪行,是典型的国际性犯罪,通过国际审判予以法律的制裁是理所当然的。
(2)法庭的管辖权是有充分国际法根据的。远东国际法庭管辖权的直接来源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该宪章是根据1928年签订的废弃以战争解决国家间相互关系的《非战公约》(日本是签约国)等一系列侵略战争违法化的国际法文献和国际协议,以及1945年8月签订的关于惩治战争犯罪的《伦敦协议》等国际法文件制订的。法庭宪章在管辖权问题上既尊重传统国际法,又根据现实情况发展了国际法。因此,法庭的管辖权是正当、合法的。
(3)明确设立“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只要适用传统战争法,以“一般战争罪”也能够严厉处罚日本的战争罪犯。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最为残酷的战争,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东京审判的目的已不仅仅是惩罚战犯,而且负有更重大的政治使命,即通过审判,揭露日本统治者策划、发动和实施对外侵略战争的罪行,让全世界牢记历史的经验教训,珍视世界和平,防止历史悲剧重演。在此意义上,仅仅处罚中下级的普通战犯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有通过总结惩治战争犯罪的国际习惯,将虽有此规定意义但定义尚不明确的“破坏和平罪”(即侵略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明确下来,以此处罚策划、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造成人类历史悲剧的国家级主犯,才有可能达到惩罚和警示战争罪犯、重建世界和平的目的。因此,“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设置适应了人类历史发展对国际法的要求,是完全成立的。它不仅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继承,更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和精神。
检察方对辩护方的动议进行了驳斥,强调了审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法庭庭长韦伯肯定了法庭宪章的效力和基于它而来的法庭管辖权,宣布驳回辩护方对法庭管辖权的异议,并在其后援引纽伦堡审判判决书作为其驳回的理由。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对纽伦堡法庭宪章及管辖权提出了如下见解:法庭宪章并非战胜国方面武断行使权力,而是宪章颁布制订时现行国际法的表现,1928年缔结的《非战公约》的签字国或参加国,“无条件地斥责将来以战争作为政策的工具,并明白地废弃了战争。在这个条约签字以后,任何国家凭借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就是违反这个条约”;“庄严地废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其中必然包括承认战争在国际法上是非法的原则”;凡是从事和策划、实施战争者,“都应该被视为从事犯罪行为”。对于“法无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纽伦堡判决书认为其并不是对主权的限制,而是一般的正义原则。而且被告都是知法犯罪,如不对其处罚有失公平。关于被告个人承担国际法责任问题,纽伦堡判决书则认为“保护国家代表者的国际法原则,是不能适用于那些在国际法上被视为非法行为的犯罪者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张效林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13-14页。
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中检方上述关于法庭管辖权的见解既尊重了传统的国际法,又表明了发展国际法的正当性,有力地驳斥了辩护方对法庭管辖权的无理指责,在战争法及国际刑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划时代意义。
东京审判期间,法庭的所有重大决定都是通过法官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决定的。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法庭逐渐形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法庭的最终判决书主要反映了多数派的意见。根据主导审判的英美法系的习惯,不同意或对判决书的个别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官可以提出个人意见书(Judgment)。1948年11月4日法庭公布判决书的同时,还公布了五名法官的个人意见书。这些个人意见书主要是对法庭的某些个别判决有异议,但印度法官帕尔提出的个人意见书却全面否定东京审判,成为一颗重磅炸弹,在日本及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成为东京审判的一大插曲。帕尔的个人意见书洋洋1235页(英文),比法庭的判决书还长,后被日本“尊称”为《帕尔判决书》。
帕尔及其个人意见书,经过日本社会特别是右翼的渲染和大肆宣传,大为变调,帕尔俨然成为东京审判中的英雄,是远东国际法庭中唯一“公正”和主持“正义”的法官,是日本国家和民族的“恩人”。一本由日本右翼分子拼凑的《帕尔博士的日本无罪论》从1963年第一次出版至1986年,竟再版了27次。原书绝版后,很快又有新的出版社接过版权继续出版,至今延绵不断。*田中正明:『パール博士の日本無罪論』,東京:慧文社,1963年;同書(文庫本),東京:小学館,2001年。日本的一些社会名流也对帕尔的意见书大加颂扬,称之为“永载历史的‘真理之书’”。*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东京:東京裁判刊行会,1966年,序1页。东京审判结束后,甲级战争嫌疑犯岸信介等人热情邀请帕尔多次访日,并隆重接待。1967年帕尔去世后,日本不少人仍年年不忘其对日本的“恩典”。1997年,日本右翼势力在京都灵山护国神社为帕尔立碑纪念。2005年,靖国神社也破例在其神社内为帕尔建立了纪念碑。不仅民间如此,日本政府也对帕尔厚爱有加,1966年10月,逃脱了东京审判的日本裕仁天皇向帕尔授予了勋一等瑞宝章。帕尔1967年去世时,日本首相佐藤荣作亲自发唁电表示哀悼。2007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访问印度时,特意安排访问帕尔的后代。可以说,日本给予帕尔一个外国人在日本能够获得的最高荣誉,创造了一个跨世纪的“帕尔神话”。
那么,帕尔究竟是个什么人物呢?帕尔是印度数学家、法学家,1886年1月出生于孟加拉省农村,后考入加尔各答大学学习数学,毕业后在一所学校担任数学教师。后来受其母亲影响转攻法学,担任过加尔各答大学法学教授,擅长法哲学、私法(后来还担任了该校副校长)。帕尔确是一名很有成就的法学家,但并不像日本右翼分子吹捧的那样,在参加东京审判之前就已经是著名的国际法专家,他是在被任命为东京审判的法官之后才开始专攻国际法的。*根据日本专家的考证,帕尔是在被任命为东京审判的法官后才开始专攻国际法的。帕尔唯一一部关于国际法的论著《国际关系中的犯罪》在东京审判结束七年以后的1955年才出版。参见中里成章:『パル判事——インド·ナショナリズムと東京裁判』,东京:岩波書店,2011年,第67-68页。而且,帕尔出任东京审判法官并非印度政府的首选,而是充满了偶然性。*中里成章:『パル判事——インド·ナショナリズムと東京裁判』,第90-99页。
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颁布时,9个参加日本投降签字仪式的国家派出了法官代表,印度并没有在其列。后来印度政府通过宗主国英国提出,印度参与了反法西斯联盟,而且印度人民和战俘曾遭受过日本军队的虐待,因此要求参与东京审判。1946年4月3日,经远东委员会讨论,同意印度与菲律宾一起加入审判。*中島岳志:『パール判事——東京裁判批判と絶対平和主義』,東京:白水社,2007年,第63-66页。这样,东京审判的参加国增加到了11个(麦克阿瑟为此在4月26日修改了法庭宪章)。
1946年5月17日帕尔受印度政府派遣,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匆匆来到东京时,东京审判已经开始了半个月,法庭开庭之初关于管辖权的最激烈的控辩之争已经过去。帕尔参加了一段时间的法庭审判后,发现东京审判的理念与他的法的理念存在很大差距,他和其他法官很不“合群”。于是,他在仅仅与他的同事们合作了两个月之后,就开始独往独来,经常缺席法庭审判,自己在居住的帝国饭店关起门来研究审判材料,撰写起个人意见书来。等法庭审判结束,宣读法庭判决书时,他的洋洋百万言的个人意见书也提交给了法庭,并由法庭公开散发。
帕尔的个人意见书共由七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有:(1)预备性法律问题;(2)什么是侵略战争;(3)证据及手续规则;(4)全面的共同策划;(5)法庭的管辖权范围;(6)严格意义上的战争犯罪;(7)劝告。帕尔的意见书冗长、杂乱、重复,令人费解。概括起来,其主要观点有:
(1)作为法庭管辖权的“侵略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属于“事后法”,违背了“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
(2)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个人处于“国际法的圈外”);*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234页。
(3)国际法对“侵略”尚无明确定义,也就谈不到犯罪;
(5)东京审判只审判战败者日本,而不审判战胜国的犯罪行为,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报复,是不公平的,是政治审判。
基于以上判断,帕尔认为所有被告“无罪”。帕尔的上述观点与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观点几乎一脉相承,成为否定东京审判判决的主要理论。
帕尔作为反法西斯同盟国成员的代表,为什么会与其他法官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对东京审判的判决作出全面否定的结论呢?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
(1)激烈的反西方殖民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帕尔认为东京审判是战胜国的政治审判,他在意见书中以强烈的反西方殖民主义的政治感情来攻击东京审判,称之“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日暮吉延:『東京裁判の国際関係』,东京:木鐸社,2002年,第442页。
帕尔之所以激烈攻击东京审判,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期间及结束后印度的政治环境有很大的关系。长期以来,印度遭受英帝国主义的压迫,印度人民对西方的殖民统治深恶痛绝,不断发动民族独立运动。反对、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印度人民追求的最大目标。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印度作为英国殖民地参加了对日本的战争。但是,为了实现民族独立,印度最大的政党国大党在对外政策上分裂为两派。一派以甘地为首,主张在同盟国的范围内实现民族独立;一派以苏巴斯·钱德拉·鲍斯为首,以“英国的敌人就是我们的朋友”*林承节:《苏巴斯·钱德拉·鲍斯与日本》,《南亚研究》1996年第1期。的态度,投靠盟国的敌人日本,在缅甸日本占领区成立了所谓的自由印度政府,组织印度国民军,成为日本在东南亚侵略扩张的帮凶。
印度的这种苦难经历和复杂的政治背景对帕尔的法的思想和对日本侵略的认识产生了很大影响。这可以从他的意见书的字里行间看出来,他指出,“今天西洋各国在东半球领土上所有的权益,主要都是……通过武力、以暴力行为获得的。这些战争恐怕没有一件符合可以称之为‘正当的战争’的判断标准”。*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181页。他认为,东京审判是以美英为首的西方帝国主义集团导演的“闹剧”,英美殖民主义者自己干了侵略殖民地国家的勾当,却审判另一个与之抗衡的亚洲国家,这是不能接受的。帕尔的法的理念就是从这种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生发的,它直接影响了其对东京审判的判断和结论。
在这里,帕尔无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这一重大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是多元的,它既有帝国主义国家之间争夺领土和势力范围的一面,又有民主主义对法西斯主义战争的一面,还有帝国主义侵略亚洲弱小国家的一面。而日本对中国等亚洲国家发动的战争是地地道道的侵略战争,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但是,帕尔却无视这一事实,强词夺理,为日本的侵略战争辩护。个中缘由除了他拘泥于传统国际法的某些学说外,狭隘的民族主义也是造成他无视历史事实的重要原因之一。他把日本看作是印度反抗西方殖民主义的“战友”,实际上是与前述国大党的鲍斯持相同的观点,即“英国的敌人就是我们的朋友”。为了保护“朋友”,他不顾历史事实,无视日本对亚洲的侵略,把第二次世界大战视作英美老牌殖民主义者与“为解放亚洲而战”的日本之间的战争。他的价值趋向实际上是“印度中心论”,符合印度利益的就是正确的,就支持;不符合印度利益的就是错误的,就反对。民族主义和印度中心论成为帕尔判断国际关系和犯罪与否的重要标准。
本装置既适用于大型轮对存放库,也可在生产现场安装用于小批量轮对存取,安装灵活,维护方便,还可根据需要进行后期扩展,实用性强,对于提高生产现场场地利用率、方便操作有显著的效果,经安装应用验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仇视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念妨碍了他对事实的客观认识。这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是一个致命的缺陷,直接影响到了他判断的公正性。帕尔极端仇视共产主义,认为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成功以后,“共产主义成为世界的噩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他虽然在意见书中强调“不能带着先入观进入工作”,*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266、619页。自己却带着明显的先入观和有色眼镜看待世界的历史。
帕尔对中国的情况了解并不多,却在其意见书中专门设条目评论中国问题,特别是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他大肆攻击共产主义在中国的传播,称其“与外国的侵略相匹敌”。他甚至以此为理由,为日本及其他帝国主义的侵华行径辩护。在他看来,共产主义比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更危险。他在猛烈攻击西方帝国主义对亚洲的殖民统治的同时,却对西方以及日本以排除共产主义为借口干涉、侵略中国的主权表示理解,暗示在中国拥有殖民权益的帝国主义国家,有权为了保护其权益进入中国,“与发展的共产主义进行战斗”。他还强调共产主义“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今天都仍然是威胁,它对列国的外交政策带来了极为重大的影响”。*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266、413页。在其意见书中,所有日本对中国的侵略行动几乎都被冠以阻止共产主义的名义。在此问题上,帕尔首要的批判对象从西方殖民主义让位给了共产主义。
(3)帕尔对日本侵略的最大受害国中国抱有明显偏见。他一方面猛烈批判欧美殖民主义的历史,另一方面又对1915年日本强迫中国接受“二十一条”予以支持,甚至认为“当时的国家间的契约,即使是以武力强迫缔结的,也应视作自由同意的”。东京审判期间,日本策划发动“九一八事变”侵略中国东北的历史真相首次大白于天下,法庭内外哗然。即便如此,帕尔仍然强调中国的责任,为日本的侵略辩解,坚持认为“假使本法官接受满洲事变时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的见解,也绝不认为满洲事变就是那样的侵略战争”。*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340、374页。
1936年春,广田内阁提出了分裂中国华北并进行经济控制的侵略政策。对此,帕尔的反应是当时世界到处都在发展经济圈,把日本在华北建立日本支配下的经济圈“作为日本的侵略和犯罪进行指责,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自己国家的支配区域内开发供给源,对日本来说实为最重要的”。*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414页。在他看来,一个国家强行在另一个主权国家领土内建立本国主导的经济圈即进行经济侵略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很难想象这是一个通晓法律的大法官的逻辑,也难以理解帕尔为何对英国在印度的殖民侵略痛加斥责,而对日本在中国的侵略却宽厚待之。
众所周知,中国国共两党携手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根本也是唯一的背景是日本对中国的全面侵略,而卢沟桥事变也是日本对中国侵略政策的必然结果。而帕尔却因果颠倒,认为“诱发1937年7月日本对华战争的,正是国共合作”,*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612页。以此为日本的侵略行径辩护,犹如被告日本的辩护人。
(4)对日本法西斯独裁体制视而不见。进入1930年代以后,日本统治者通过《治安维持法》《总动员法》等一系列法西斯主义法令,残酷镇压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以及一切反战团体和人士,逐渐形成了法西斯专制体制,使整个日本社会陷入了白色恐怖之中,这是不争的事实,起诉书和法庭审理都很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但是,帕尔却置历史事实于不顾,在其意见书中大谈“日本没有独裁者,不管是特定的个人,还是由个人组成的团体,都不曾出现过超越抑制一切民主性的独裁者。政府的决定,没有一个可以称得上是独裁者或独裁团体作出的决定”。*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624页。
(5)对东京审判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东京审判的目的是要以法的形式伸张正义,惩罚邪恶,捍卫世界和平。但是,这位法官先生却认为,东京审判仅仅是胜者的审判,“只能是为了满足复仇的愿望,作出履行法律手续的样子而已”。*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166页。这是对东京审判的恶意歪曲。对东京审判如此缺乏理解的人竟然能够充任负有如此庄严历史使命的法官职责,使我们不得不质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的选任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帕尔意见书发表后,印度政府的态度是,帕尔的观点与政府没有关系。参见中里成章:『パル判事——インド·ナショナリズムと東京裁判』,第158页。同时,它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东京审判并非简单的“复仇”剧,而是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像帕尔这样的人都能够坐到法官席上,其充满偏见和奇谈怪论的个人意见书也能够公开散发。
《帕尔意见书》在国际社会特别是在日本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地损坏了国际社会惩治战争犯罪的努力,给东京审判带来了负面影响,成为日本否定侵略战争历史和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当然,我们还应该指出,《帕尔意见书》并非完全是政治作品。除了体现其政治倾向外,帕尔主要还是按照他对传统国际法的理解,严守“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没有成文的国际法的规定,特别是没有被告们“共同策划”的证据,被告个人是无罪的。但帕尔并没有认定日本在起诉期间的所有行为和举动都是正确的或正当的,也无法完全否认日本犯下的残暴罪行。他在为被告辩护的同时也指出,从法律上讲,大概不能把日本在特定时期采取的政策和行动“正当化”。他也认为“日本的当政者、外交官及政治家们,大概他们错了,而且可能是他们自己亲自犯下了错误”。对于以“南京大屠杀”为代表的日本在战争中的暴行,“不管其证据如何不能让人满足,但不可否认,这其中的大部分的鬼畜般的罪行是实际发生了”。*パール:『パール判決書』,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621、673页。
本来,《帕尔意见书》纯属一名法官的个人法律意见书,是一家之言,与其他十名法官的意见大相径庭,根本不具有代表性。但是,日本右翼分子却别有用心地猛烈攻击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对帕尔意见书却夸大渲染,把他提出的被告个人无罪的结论引申为“日本无罪论”,并将其作为日本无罪的挡箭牌。在日本右翼分子的推动下,《帕尔意见书》被推崇为东京审判“唯一正确”的判决书、政见书,成为否定日本侵略战争的性质、为东京审判的被告鸣冤叫屈的理论武器。
当然,学术界对《帕尔意见书》的评价分歧较大,称赞者有之,批评者有之,褒贬参半者亦有之。其实,就连推崇帕尔的一些日本法学家也认为,违反非战条约的武力活动是不法行为的解释“一般比较容易接受”,而帕尔关于即使违反非战条约也不能算不法行为的观点“太过头”。此外,对于帕尔对国家行使自卫权的任意解释,日本的法学家们也认为,在国际社会中自卫权是否行使正当,应该由国际社会或国际法庭判断,而“不能完全听任国家的自由”。*岡田良一:「パール判決の意義」,東京裁判研究会:『共同研究パール判決書』,第9-10页。荷兰法官洛林是东京审判期间唯一与帕尔交往多一些的同事,他评价《帕尔意见书》时说,在看待过去历史的时候,帕尔的意见是可以理解的,但面向未来的时候,帕尔的意见就“不适当了”,因为他忽视了东京审判追求人类和平这一“重要的一面”。*細谷千博等編:『東京裁判を問う』,东京:講談社学術文庫,1989年,第272页。
《帕尔意见书》注重成文法,推崇罪刑法定主义,这是可以理解的。其中的一些观点,特别是对近代殖民主义的批判,也是令人赞许的。但是,即使从纯粹的国际法角度讲,《帕尔意见书》体现的法的理念落后于时代,也已为历史所证明。帕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却忘记了法的更高的、终极价值——正义、公正。另一方面,《帕尔意见书》中表现出的帕尔本人错误的政治观点和意识形态观念,影响了他对历史和东京审判的正确认识,导致了他的错误结论。《帕尔意见书》虽然也有一些合理的成分,但总的说来,其基本观点和政治影响是与时代背道而驰的。
从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看,法的观念是与时俱进、发展变化的。近代国际法源于17世纪欧洲近代主权国家的建立和近代国际秩序的形成,到今天已经经历了近400年的时间。国际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符合人类发展的规律,“国际法不是在任何时代内容都一成不变的”。*大沼保昭:「東京裁判―法と政治の狭間」,細谷千博等編:『東京裁判を問う』,第53页。我们在探讨东京审判与法律的关系时,也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考察。
东京审判作为一次重大的国际法实践活动有两大特点。一是适用了传统的国际法,二是根据时代和国际法的发展和需要,完善并创设新的国际法规范。东京审判的否定论者指责东京审判违反国际法,其依据仅仅是拘泥于成文的国际法,对东京审判在国际法发展上的贡献极少提及甚至只字不提。其实,东京审判在国际法实践上的意义不仅是如何适用了传统的国际法,更重要的是在尊重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国际法。从国际法的渊源看,国际法除了来自国际条约、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外,还来自于国际习惯。而东京审判(包括纽伦堡审判)正是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些关于和平、人道的成文法和不成文的国际习惯等加以总结、归纳,发展成为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而已。
“法”是人类发展和智慧的结晶,它是为了调整、约束人类社会各种关系而创造出来的“人为”的产物,其终极目标应该是体现公正,保护人的平等、自由、发展权和生命安全等基本的人权。如果人创造了“法”反而作茧自缚,不能保护自己,听任德日法西斯在地球上进行灭绝人寰的大屠杀,那“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维护正义是法的最高目标和核心价值,是法的根本精神之所在。如果法不能体现这一目的,就是落伍的,就应该修改完善。我们并不否认罪行法定原则,它至今仍然是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法律没有十全十美的,由于世界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法律经常以滞后的状态存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时也应考虑到特殊的情况,使该原则既具有确定性又有灵活性。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就是非常特殊的情况。战争犯罪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事关人类的生存,国际法也应有应对和处理的办法,使所有的战争罪犯受到惩处,而不能束手无策。国际法应该是惩治战争犯罪的武器,而不应成为战争罪犯逃避惩处的挡箭牌。对待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生的空前规模的战争犯罪,仅仅靠当时的成文法是不够的,所以,战后两大国际审判实际采用的是自然法*早在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正义”“理性”的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自然存在的秩序,是一种基于人类善良本性的道德规范,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他认为“良法”是合乎正义的法律,“恶法”是违悖正义的法律。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也认为,自然法是与国家和社会的正义相联系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法是正义和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参见西赛罗:《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78页。也就是说,自然法是衡量实在法好与坏、正义与非正义的最高标准和规范。优于实在法,实体正义优于程序正义的做法。如果不是这样,“法”就成了战争罪犯逃避惩罚的护身符,也就变成了“恶法”,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法官多谷千香子教授认为,“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的最大功绩,就是对其后国际法发展的贡献”。*多谷千香子:『戦争犯罪と法』,东京:岩波書店,2006年,第6页。东京审判是遵循、发展了国际法还是违背了国际法,这不仅要从审判当时来看,更要从其后国际法的发展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70年间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以证明,东京审判、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侵略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概念得到了确认并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2002年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规定了对上述两项罪行的管辖,更进一步证明了两大审判创设的侵略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概念决不是胜者为了对败者进行肆意报复而胡乱树立,而是在充分遵循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的发展。两大国际审判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对战争法特别是对国际刑法的确立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人类就必须依照社会发展变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律问题是可以探讨争论的,但战后一些日本人过度地强调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用罪行法定原则全盘否定东京审判,已经不是单纯探讨法律问题,而是将其作为达到政治目的——通过否定东京审判否定日本侵略战争历史的手段。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也是评价东京审判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长期以来,法学界及国际社会围绕东京审判中法律与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争论。不少日本及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东京审判政治色彩太浓,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如有人认为法庭的组成上没有中立国参加,也不追究美国向日本投掷原子弹的责任,因而是“胜者对败者的审判”,无公正可言;也有人认为美国主导审判,政治优先,既不起诉最大战争责任者天皇,也不起诉战争的重要推动者财阀,还将大批战犯不加审判予以释放,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那么,应该怎样看待东京审判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呢?首先,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从长远来说,法律是政治的要求和体现。国内法如此,国际法也是如此。虽然法律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但要求其与政治彻底割裂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相对独立于政治,而不可能绝对独立于政治,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律与政治之间追求一种最合理或最接近合理的平衡才是处理两者关系的最佳选择。国际政治特别是冷战的确对东京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更是政治影响审判最明显的例证之一。在免究天皇战争责任这一点上,东京审判确有悖于公正和公平之处,但不追究天皇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有利于对日占领和实施民主主义改革,有一定的政治合理性。它实际上是政治与法律的妥协和调整,东京审判是在最大程度上寻求一种法律与政治的平衡。总的来说,政治因素对东京审判产生的影响,正面的要大于负面的。而东京审判的意义也就不仅具有重大法律意义,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它告诫世界上所有的掌权者,阴谋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定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东京审判既是对日本侵略战争罪行的法律清算,也是政治上的清算。它绝不是一些日本人主张的单纯的“报复”。虽然审判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法律技术上和政治上的不足,但这都不足以损害东京审判的深远意义。不同的法律体系下拥有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法官们,通过国际大审判体现了法律的最高理念和价值——公平、正义。东京审判是文明的审判、正义的审判,东京审判的精神和历史功绩是不可否定的。
(责任编辑:史云鹏)
The Tokyo Trials and “Pal Myth”
Song Zhiyong
The Tokyo Trials or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bunal was convened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to try the war criminals of Japan. The trials aimed at punishing the war crimes and preventing the recurrence of similar tragedies. The Tokyo Trials was not only fully justified but also significant in inheriting and advancing the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because of the legislation of “crime against peace” and “crime against humanity”. Pal's dissenting opinion of exoneration for all the defendants was neither scientific nor reasonable. It was a banality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a political prejudice stemmed from the nationalism and the distinctive ideologies of the East and the West, and, of course, it was hostile to communism. To conceal the fact of aggression, Japanese right-wing force overstated Pal's dissenting opinion and fabricated the “Pal myth” in Japan. Therefore, the Tokyo Trials should be regarded in a developing view and recognized both as the inheritance of the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the contribution to the advance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future.
The Tokyo Trials, Pal's Judgment, international law
宋志勇,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教授(天津 3000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编日本史”(13&ZD106)
K313.5
A
1006-0766(2016)06-0098-09
§日本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