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亮亮
将“黑心棉”执法打假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制度,进行总结,推广到“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中。把纤维质量监督与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有机整合,发挥现有制度和技术优势,整合上下游产品监管职能,形成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的格局。
新春刚过,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签发了总局令第178号,发布《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办法》的意义在哪里?监管机构应该如何学习和实施?相关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又该如何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笔者作为《办法》出台全过程的参与者,谈谈个人的理解和感受,与大家分享。
新《办法》:基于新形势与新挑战而生
新《办法》的前身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题目就可以看出,新《办法》的外延就大于它的前身——老《办法》。为什么要扩大这个外延呢?简单说,就是基于落实“法治质检”的要求。具体说,是质检系统主动适应新常态,把握“质量时代”背景,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可依”的过渡,对老百姓普遍关心的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等消费品的质量进行分类重点监管,填补了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专业性法制建设的空白。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坚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推动企业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质量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将质量提升转化为自觉行动,引导生产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纤维制品的产品质量。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由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以来,明确中纤局及地方各级专业纤检机构承担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的职能分工,通过原料把关、监督检查、重点区域场所整治、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具体工作制度,建立了有效的监督体系,打击了制售“黑心棉”的违法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实践证明,分类监管及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管是十分有效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据相关统计资料,我国是纺织品服装第一大生产国,每年平均生产纺织服装约250亿件,2014年纺织产业总产值达60000亿元以上,占国家GDP的10%以上。“衣、食、住、行”,纤维制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学生服的质量安全更是家长关心大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很容易成为社会性的新闻。近年来,纤维制品的质量安全形势虽然总体趋好,但“毒校服”、“致癌面料”等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成为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焦点。
2006年总局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2015年7月13日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都是从国家层面上,系统构建纤维制品的治理体系。《办法》在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专业纤检机构是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的责任主体,确定职能分工,强化监管责任,通过沿用在“黑心棉”打假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把学生服和纺织面料单独拿出来是因为强化纺织面料的监管,是国民“衣”之根本,打牢纺织品质量的“根基”;开展“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是“先试先行、积累经验”,服务于大众民生,重点提升特殊消费群体的人身健康安全。
新《办法》:基于“保安全,防欺诈,治乱象,管过程”而用
《办法》修订后共分为五章,总四十一条,在原办法条文不变的基础上,新增了学生服和纺织面料的监管,对原条文精简幅度较大,兼顾了三个纤维制品监管的共性问题。《办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体制、企业主体责任、质量诚信制度进行了规定;质量义务中,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和企业的质量义务,提炼出共性条款,并对部分产品提出特别要求;质量监督中,确立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诚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区域制度等,并对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监督责任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义务等进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罚则;附则部分对修订《办法》中出现的名词进行了解释。
颁布和实施新《办法》的目的主要有四个:
一是保证质量安全。目前纤维制品存在甲醛超标、pH值不合格、可致癌染料,染色牢度差、重金属超标等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办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者的质量义务,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防止质量欺诈。纤维成分及含量反映产品的内在特征和价格因素。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消费者缺乏鉴别知识的短板,采用欺诈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
三是整治标识乱象。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代表了产品各项指标的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了解并最终是否购买的根本依据,更是向消费者给出的庄严承诺。《办法》突出了纤维制品标识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纤维制品标识规范化。
四是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办法》建立监督检查、重点区域产品质量提升、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多项制度,以服务纤维制品产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生产过程的影响力,发挥质量技术基础引领作用,促进纤维制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纤维制品产业结构调整。
新《办法》:基于七大核心制度而立
制度是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是行业管理和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则。因此通过沿用在“黑心棉”执法打假中被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多种方法和办法,就需要确立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的制度。新《办法》确立的制度有七项:
(一)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是遏制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流入校园、宾馆饭店、医院、赈灾救济等集团购买单位的有效措施,是通过市场选择倒逼企业做好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做好学生服质量监管的有力措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还明确要求学生服须经“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给学生使用。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质量诚信制度。《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制度。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将结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相关要求,一是通过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公开;三是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动态监管。
(三)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结合纤维制品的监管实际,提出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制度。一是规定对纤维制品制售相对集中地区,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通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开展重点区域纤维制品的质量提升;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控与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四)全链条监管制度。《办法》将学生服、纺织面料纳入调整范围。通过将纤维与纤维制品监管的有机结合,借鉴现有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的监管模式,发挥专业纤检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纤维制品的监管力度,形成从纤维到纤维制品的“全链条监管”新格局。
(五)原料把关制度。加强原料监管是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的特点。《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纤维制品的原料质量提出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纤维制品的进货检查验收记录进行了规定。《办法》要求纤维制品的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不得利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通过对絮用纤维制品使用原料的禁止,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的基本技术要求、纺织面料原辅材料的要求,落实从原料入手把关的监管制度。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生产企业未履行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记录义务的,或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质量标识制度。发挥纤维制品标识的指引作用,是《办法》建立的重要监管措施之一,《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规定了纤维制品一般标识内容,对学生服等进行了特殊要求,规定纤维制品的质量标识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等,其中,学生服和纺织面料还需要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及安全类别等内容,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还应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等。
(七)监督检查制度。《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检查内容:一是对从事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场所、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的一般性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检查。
新《办法》:基于把握重要细节而行
(一)适用范围。《办法》的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产品范围和行为范围。一是产品范围。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是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二是行为范围。《办法》适用于三种行为:一是生产、销售纤维制品的行为;二是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性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行为,这里的公益活动是指抗震救灾、扶贫济困等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三是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二)关于监督体制。《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纤维制品质量的两级监督体制:一是国家级监督体制,二是地方级监督体制。与之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比,地方级监督体制有较大变化,有专业纤检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检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作,体现了在纤维制品上专业纤检机构监管优先的原则。《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
关于纤维制品生产企业面临的新规范。
一是需要注意《办法》对纤维制品原料质量的要求,《办法》明确禁止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纺织面料。
二是生产企业需要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且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学生服生产企业还需要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是纤维制品的标识应更加规范。标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等。学生服、纺织面料还需要标注纤维成分、含量以及安全类别,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理化检验指标。
四是学生服生产企业向学生服使用单位供货前,还需要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供货。
五是经营性服务中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提供者(如宾馆),还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险或已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制品,应当及时更换。
此外,《办法》还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进行了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在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向主管部门通报;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作者单位:中国纤维检验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