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辉(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
企业社会责任强化法律路径探索
张 辉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
摘要:目前,部分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罔顾社会责任,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员工侵权、环境保护等事件相继频发。必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提高企业的社会本位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督促企业自觉并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本位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
企业一般是指以特定利益为目的,运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独立运行的经济系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企业作为社会中独立的经济组织,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元素,是最基本的社会设置之一,是人类最基本最主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简言之,“公司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①。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本质就是人与组织形式。人,确定了社会的规模和活动的状态;而组织形式,决定了社会性质与生产关系。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功能性群体的自然正规演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社会催生了企业,社会性是企业的本质属性。
企业依附于社会而存在,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其首先是社会组织,是群体性的社会系统,然后才是经济组织,即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系统。把企业仅仅视为“营利性的组织系统”,将利润最大化视为企业存在与发展的最终目的,这是极其片面的。这不仅贬低了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对社会即人类的重大价值,对于企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成长也是极其不利的。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元素,是社会组织的主要表现形式,其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所创造的价值。也可以说,企业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企业股东或少数人获取利益,而是为全社会创造财富,而且这种财富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还包括企业所承载的包括经营哲学、价值观念、企业精神、企业道德、团体意识、企业制度、文化结构、企业使命等在内的蕴含正能量的企业文化。
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具有社会使命、社会成就并且有益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主要表现形式,对社会资源及社会公众等进行整合协调、资源优化,从而化解矛盾、维护利益、提高效益、实现目标,承担着文化、道德、教育、伦理、经济、政治等多项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积极努力地创造利润,而且需要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这些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本质属性,即社会性的题中之义,也是企业社会性的最基本要求,更是企业终极价值的根本体现。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因为社会是企业产生之因,更因为社会是企业发展之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无损于企业的效益与发展,反而极其有益于企业的进步与成长,是企业通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因为它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声誉,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还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企业的环保能力;也能重塑和创新企业文化的价值观念,提升企业文化的理论高度与文化层次,进而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动力,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企业、人类、环境与社会的共赢。
企业是社会和市场经济的重要要素。针对企业的法律属性,我国立法采用了“法人实在说”理论,即企业是作为典型的法人而存在的,它既非是法律虚构拟制的,也并不是没有团体意思和团体利益的,而是客观实在的独立主体。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其法人财产是独立的,且享有法人财产权”。而《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完整法律人格的法人。它是客观存在的,与自然人一样拥有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法律为依据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需承担社会责任,在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法律作为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社会规范,要求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承担社会责任,这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道德和特色的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纵观我国经济立法现状,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司立法中引入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明确标志着我国经济立法进入“社会本位”阶段,是我国经济立法的重大进步,昭示了我国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决心与勇气,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启了新的篇章。
社会本位作为经济及经济法具有的本质性原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本位思想,即经济主体在展开经济活动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因为社会才是真正的存在。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要素,社会才是其存在的基础条件与最根本平台,其产生发展、获得利益与行使权利都必须依赖于社会。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企业在享有社会资源与行使权利的同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规划与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与成长,以便获得更优质资源与发展机遇。借助于《公司法》的修订,我国明确将“社会本位”纳入经济立法,使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原则而存在,这不仅是经济法发展成熟的标志,也为经济法的未来提供了指导方向与行为模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向完善与成熟。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在谋求利润最大化之外,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②。不得不承认,“借助于法律手段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极为直接的约束方式”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既是为企业的内部管理与外部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也是为了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与外部经营,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机制,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推动企业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互动与循环,最终推动社会的成长与进步。
改革开放后,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元素,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长足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追逐利润最大化,唯利是图,自私自利,不仅忽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欺骗客户与消费者,还缺少环保与可持续发展意识,在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的情况下,依然坚持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以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危及生态平衡。同时,部分企业同样缺乏合法用工、尊重员工的意识,员工工作不仅严重超时超标,且劳动报酬低于相关标准,其社会保障也不到位,侵犯员工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的事也时有发生。另外,部分企业只注重自身,忽视社会,缺少回报社会的爱心,不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甚至把公益事业视为企业的额外负担。这些现象无不在说明,我国部分企业缺乏尚法理念与社会责任意识,忽视社会责任,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员工侵权、环境保护等事件相继频发。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制定了《公司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涉及企业用工、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教育、指引、评价、强制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认识、明确自身价值并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确实对规范、约束企业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成熟,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也不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不完备。针对企业社会责任,还存在诸多漏洞。如我国将社会责任纳入经济立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确实是我国经济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在《公司法》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存在,其内涵、外延、规范、准则及相关细则与制度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企业及其监管机构在面对社会责任的问题时都无所适从,部分企业更是趁机钻法律的漏洞,谋取私利,罔顾社会利益。立法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与基础,因而,必须尽快完善经济立法,让法律的阳光普照企业的每一行为,让所有企业能够走规范化道路。
首先,完善经济立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及行为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因此其约束力是普遍的,其约束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法律以各种方式、渠道全面影响着每一个社会元素的日常生活与整个人类社会。因而,法律健全、完善、成熟与否,对整个社会、国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企业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元素之一,同样受到法律的规范、指引、约束、评价与教育。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法治也是企业行为的最基本行为准则,而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前提与基础。
但是,在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缺乏相应的细则与规范支撑,导致企业不仅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更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评价制度与约束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原则只是停留在静态法的状态,而没有转变成为动态的法。因而,我们需要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内涵、范围及意义,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制定详细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应的惩罚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在创造效益的同时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使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化、清晰化、详尽化与全面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企业及其监管机构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以法律为依据,构建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给予制度支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社会准则、规范都需要制度的支撑,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法律也不例外。但是,制度并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社会构建,具有人为性、社会性与公众性。法律作为我国唯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准则,其制度体系也是人为构建的,只不过这种构建是经过公议的,具有全民效力,对自然人、法人等社会公众与团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与制约性,并由国家机器保障实施,具有极强的规范性、评价性与强制性。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之后,还需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构建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给予制度支撑。只有这样,静态的法才能成为动态的法,践行法的引导性、调节性、规范性、约束性与评价性,使之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准则与行为模式,并内化为企业文化,深入根植于企业的内部管理与外部运营,使企业能够自觉地对员工、客户、消费者与社会负责,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履行自身职责。
一般来说,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三个方面的要素,立法、执法与司法。立法是前提、基础与依据,执法是引导、管理与监督,司法是评价、惩罚与教育。我国必须以《公司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基石;环保部门、工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的执法部门,是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制度的引导者、管理者与督促者;司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同样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制度的“终极杀手锏”,即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对那些脱离企业社会责任法制体系的损害社会的行为给予评价与判断,施以惩罚,并教育其改正,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简单而言,立法是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基石,执法是过程,司法是保障。因为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执行力以保证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也就是说,只有立法、执法与司法紧密结合、无缝对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才具有完整性、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制度框架内的法律法规才能获得能动性与生命力,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经营的无形锁链,实现其引导、约束、评价的作用,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督促企业自觉以整个社会的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为实现其终极价值与最高成就而努力。
最后,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提高企业的尚法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使企业明确自身定位与价值,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法律作为社会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社会准则,但是它也需要得到社会主体的肯定、认可与信赖,融入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只有这样,法律才会被赋予能动性,成为规范、约束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运营的日常守则,潜移默化地引导企业展开管理与运营,不需要借助任何外力,企业就能自觉遵守法的理念与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因为是在人们行为习惯中潜移默化形成的,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必需品。它具有一种神奇的力量,能够体现着一个民族的精神面貌。④简言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⑤。
我国国民的尚法意识普遍不高,尚法理念也未能普遍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因此,企业对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企业缺乏尚法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的现状,必须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以社会本位思想为切入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并重,对企业展开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灵活多样的普法教育,培养、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拓展、拓深企业的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的尚法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使企业明确自身定位与价值,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与归属感,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法理念的发展与进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会衍生出更多的新问题。由于法的滞后性,我们并不能单纯地依靠法律来规范、约束企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与发展,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
注释
① 雷驰:“‘一体两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法的进化”,《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第52页.
② 谭玲:“对司法裁判中适用‘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思考”,《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第48页.
③ 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第31~32页.
④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73页.
⑤ 卞建林:“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第5页.
(责任编辑:高 博)